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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靠卖地,某些市长得多少“零花钱”?
作者:谭雄伟

《人民文摘》 2006年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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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让收益绝不能成为市长的‘零花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的话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了政府严格管理土地出让收益的决心,二是说明确实有些土地出让收益成为市长的“零花钱”。当然,这里的“零花钱”仅仅是一个比喻,指的是市长无须其他手续就可以直接动用的预算外资金。那么,市长到底有多少“零花钱”?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市长级别有很大差异,即使是同一级别的市长,由于所任职的地区不同,他们所掌握的“零花钱”也相差甚远。但是有一点是无疑的:市长们所掌握的“零花钱”绝非小数。在目前国家的财税体制下,土地出让收益是城市政府的第二财政来源,普遍占到城市政府收入的30%-60%,即便是广州这样有经济实力的城市,其土地收益也要占到政府可支配财力的10%-15%。因此,土地出让收益的总额是惊人的。尽管土地出让收益不可能都成为市长的“零花钱”,但是即使只有1%也是一笔庞大的资金!这还不包括通过其他渠道进入市长掌握的“零花钱”。
        不管是土地出让收益,还是其他渠道的资金,从本质上说,市长掌握的“零花钱”必须实行公共预算,这至少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民众可以依法了解和掌握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管理和监督财政收支活动;二是依法有效管理和监督政府权力。
        但是,市长掌握的“零花钱”却脱离了“公共预算”的约束。这些资金在被市长掌握的时候缺乏透明的程序,支出时又没有足够的监督,当然,即使在西方国家,市长手中也掌握一些机动资金以应对紧急情况。但是,这些机动资金都置于议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来源清晰、去向透明,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市长的“零花钱”。
        因此,市长的“零花钱”不是不可以有,但是必须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否则,就不能实行真正的“公共预算”,也不可能解决个别部门和官员乱花钱的问题,无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谈不上真正实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小 凡摘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