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立场]关中农村调查随笔
作者:贺雪峰
《天涯》 2006年 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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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户族
陕西关中农民办红白事,离不开户族的参与。所谓户族,关中农民又称“门子”、“父族”,其实就是宗族下面的“房”。不过,户族与“房”也有很大的差异,即“房”严格强调亲疏远近,一个“房”可能会有数百户甚至更多,而户族的范围,大致在10户到20户之间,如果过大,也就会再分为更多户族,而不可能达到数百户的规模。在宗族中,“房”是隐藏在宗族之内的,外来者很难发现“房”与“房”的差异,而在户族中,同姓同宗却不重要,同宗意识很弱,户族本身凸现出来,成为农民在村庄中最为重要的行动单位,外来者也很容易发现户族的存在。理解户族,对于理解关中农村,也许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一般来说,关中农村办红白事,都需要户族的参与,当前的关中农村,户族最为重要的功能,也是参与办理红白事。红白事是农村需要较多人力也因此需要农民进行合作的大事,尤其是对于有厚葬传统的关中农村,办理丧事更是需要有较多的人手帮助,户族因此成为农户办理红白事无法离开的组织。户族参与红白事时,所有户族成员都会在事主家吃喝两顿,其中办丧事,一般要停丧七天,停丧期间本户族成员都过来帮助。在停丧的最后一天,安排发丧,户族内必须人人戴孝送葬,全体户族成员,一般一百多口人,均在事主家吃正式的早餐和中餐。
办理红白事时,户族内人人参与,并以自家事担待,认为办理这些事情事关本户族声誉,因此也会主张将红白事办得阔气一点。如果户族较大,又缺乏特别有权威的人,则每次户族参与办理红白事,对于这个户族的所有人,都不啻是一场灾难:人多口杂,难免有安排不周以至有的户族成员认为受到了冷落,各种积怨借此发作,内部冲突因此而起。对于事主来说,办一次红事或白事,仅仅户族就有甚至数百人吃喝,开支就大,以至无法承担。因此,一旦户族变大,就得分支,正如兄弟长大就得分家一样。
户族太小也不行,因为户族太小,尤其不足办丧事所需人力。刚分支的一些户族,只有3-5户人家,怎么办?就只好从隔得近(亲疏、距离及关系的远近)的农户中请人帮助。请人帮助有一个尴尬,即不是本户族的人,不能参与丧事的戴孝,也不是红白事的自己人。户族太小,不仅办理红白事不方便,而且不被大户族放在眼里。这样,一个较为正常的户族,户数一般在10-20户,超过20户,就可能准备分支了。
因为以户族为办理红白事的中心,同姓同宗意识便很弱小,宗族意识也基本上不存在。当前关中农村早已没有宗祠和族谱(历史上是否有,不很清楚),一旦一个大户族分支为几个不同户族,则这些不同户族之间也并不会有比其他户族多的亲近感。
今天的关中农村,户族的作用已经远远不如建国前。建国前的户族,往往会有一个威严的族长,这个族长在调解内部纠纷和处理户族公益事业时,有很大的权威,他甚至可以动手打户族中不愿服从的成员。到了现在,通过共同办理红白事及本户族人员的调解,户族内部大多数纠纷都可以得到解决,但有少数农户拒绝调解。户族仍然共同办理红白事,但失去了过去那种内在的和谐和一致行动的能力。
尽管如此,作为办理红白事的一个单位,户族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户族内部的认同感不仅存在,而且十分强烈。在村民小组内,不同户族力量必须达成平衡。村民小组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转化而来,规模一般在30—50户,也就是3个左右户族的规模,因此,在一个村民小组中,如果一个大的户族有人在当村干部,则这个村民小组的组长就一定不能再由当村干部的户族人担任,而应由另一个户族的代表人物担任。在这样的村民小组中,几个户族的代表人物一旦协商好关于全组公共事务的决定,他们就有能力在村民小组内部将这个决定贯彻实施下去。如果一个村民小组的50户农户是完全分散的,也没有一个或一些特别有威望的人,则这个村民小组将难以办成任何一件公共事务,正如我们在湖北荆门农村看到的情况一样。
户族存在虽然有利于村民小组内公共事务的办理,到了村委会一级,情况则又有所不同。一个村委会,10个左右村民小组,也就有约30个户族,在30个户族代表的会议上商议全村的公共事业,并达成一致行动,难度很大,这也许正是我的同事董磊明先生到与关中地区隔黄河相望的山西调查时,发现山西村庄精英人物众多,以至村治协议难以达成,村庄内部竞争激烈的原因?!也正是因为在村民小组内达成一致行动比较容易而在村委会一级一致行动困难,虽然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在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已经取消了村民小组长一职,关中地区村民小组长却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户族不仅在办理红白事,调解户族内部纠纷,动员本户族成员参与村组公共事务等方面发挥着作用,而且构成了村民实质上的精神归属所在,即村民属于一个超越了家庭的更大的单位。户族的存在,使村庄生活变得更有意义也更多发挥作用的机会。当前的家庭越来越以年轻人当家,老年人被边缘化。户族超出了家庭,就为老年人(尤其在办理丧事时)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老年人因此可稍微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变得不利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户族的存在使村庄生活具有价值,一些本村外出工作人员退休之后,也习惯并愿意回到村庄居住,这些有退休金收入的回村居住的退休老人,则会进一步推动和促成户族内部的事务,组织起户族内的一致行动。
以我们在关中武功县的调查,全县五千多位退休干部、教师和职工中的80%都回村居住,平均下来,每个行政村有二十余位回村居住的退休人员,这些退休人员在外面见多识广,在村内尤其在户族内又具有相当号召力,这就使退休回村人员借户族的舞台,发挥着对村庄治理的影响。在我们调查的村庄,村干部常常抱怨说,这些退休回村老干部对村里的什么事情都看不惯,喜欢指手划脚,给上级写信告状以至直接到县市上访。
退休人员回村居住的原因,当然不是村庄生活比起城市方便,也主要不是村庄生活比城市便宜,而是村庄生活比城市有意义。他们一直是一群在外面工作,却在村庄生活的人,或者说他们是一群面向村庄生活的人。这种退休之后回村居住的情况,在宗族发达的江西、福建自然也会十分普遍。
而正是户族这个行动单位,和这个行动单位所吸引回村居住的本村退休人员,及户族与回村退休人员之间的相互强化,使户族成为一个强有力的介入村级治理的力量。在关中,总体来讲,农民负担不算太重,村级债务更是不多,村组干部还算负责任,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户族在其中对村干部起到了约束作用吧!细究的话,这个约束作用在三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是户族本身作为一个行动单位,可以约束村组干部明目张胆的谋利行为(与湖北荆门对比,就更明显);二是户族的存在及其所构造的生活的价值,吸引那些见多识广的退休人员尤其是退休老干部回村居住,就增加了又一份对村组干部行为进行监督的力量;三是超出了家庭的户族活动,也构造了村组干部行为的意义:因为当村组干部可以为本户族增光。而不是较大户族的人,一般也难以当上村组干部。
户族在村庄治理中究竟具有什么作用,还需要更多的调查。不过,从农民主要行动单位的角度来看,户族的确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研究对象。我们现在已经有了较多对较大行动单位如宗族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的考察(以江西、福建某些地区为典型),也有了一些对较小行动单位如以兄弟堂兄弟关系为主的小亲族在村庄治理中发生作用过程的考察(以豫东、鲁西、皖北为典型),还有了一些对原子化状态农民在村庄治理过程中发生作用过程的考察(以湖北荆门为典型),却较少对介于宗族和小亲族之间的农民行动单位在村庄治理中发生作用过程的考察。这样一种考察,对于理解村庄治理的区域差异,应该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
二 公与私
我的家乡荆门人民是很有现代意识的,在荆门农村,你可以很容易地听到农民对兄弟关系的说法,就是“兄弟伙也是平等的”,他们的意思是说,兄弟关系也是具有平等权利的公民之间的关系,是按照法律进行规范的关系。的确,在荆门农村,有太多兄弟反目成仇并因此告上法庭,寻求法律解决,并最终是通过法律规定来解决了兄弟纠纷的案例。荆门农村姻亲关系重于宗亲关系,已是普遍现实,姻亲重于宗亲,就使地域内部的联系被切割开来。在荆门农村,宗族意识是早就没有了,兄弟堂兄弟之间的联系,也大多法律化或利益化(功利化)了。
在一个地域联系法律化,而地域内在的道德伦理约束及舆论监督约束变得不重要的农村,具有约束力的东西便是法律和暴力,一旦没有法律和暴力的约束,或者一旦法律或暴力约束不到,则各种不良行为都可能产生,其中尤以对缺乏明确产权主体的“公”的物品的破坏行为,会最为严重地发生,最后以至所有公的物品都被毁坏,公的事业都无法兴办起来。举例来说,最近十多年,我每年都要回到家乡,每年春天家乡的公路两边都会照例栽上树苗,而照例不到夏天,这些栽种的树苗便会被漫不经心放牛的农民折断,或被上学或放学的学生折断,只有很少几棵有幸漏网成活,以至十多年,这条公路两边的行道树一直没有成长起来。再举例来说,也是这条公路上,2003年夏天,我亲眼见一农民为了将自己庄稼地的积雨排走,而挖断这条约五米宽的用碎石子修的公路。一个多月之后,这个被挖断的公路仅仅是被行车人用几块大的石头垫了一下,依然路断坑深,曾有过路的拖拉机因此翻车,也有汽车上装的家具因为剧烈震动而从车上摔下来。在荆门农村,凡是产权主体不很明晰的“东西”,就很快会被村民抢拿一空,即使这些“东西”对全体村民十分重要,也没有人会有所犹豫而不动手。所谓产权主体不明,其实也不全对,有些“东西”的产权主体是很明确的,只是这个主体是“公”的而不是私的,“公”的东西,其产权所有者就少会用法律或暴力的办法来制裁那些动手“拿”的人。再比如,荆门农村村民小组一级,普遍有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堰塘,这些“公家”的堰塘,只要村民费力从中间修一条隔离堤,就可以将其中的半边据为己有,或者请推土机将堰中淤泥挖上一些,就可以将堰据为己有。甚至仅仅是象征性地在公家的堰中做些投入,这些堰便归私人所有了。
荆门农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对“公”的东西的明抢,并不是因为“公”的东西对于全体村民没有价值,也不是全村村民对这种行为都很满意,而是因为,在没有道德约束及舆论约束,或村民不在乎舆论约束的地方,“公”的东西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或暴力保护,就成为所有人的唐僧肉,人人都想取而食之,人人都敢取而食之。
在一个人人都愿且敢取“公”物而食之的社会中,没有人会对其他人损公的行为感到愤怒,虽然这种行为事实上对自己的利益构成了损害。人人对这种行为不满意,人人却都在想,损公的事情又不是损伤一个人的事情,别人不管,我为何要管这种事情?如果有办法,我何不趁机损一些公以肥自己的私!
当损公不受法律制裁时,谁更方便及谁更有强力,谁便可以损公以肥私。
但在荆门农村,公开损私的事情却是不多,为什么?因为“私”者,有明确产权主体者,损私则侵占了村民的权利,这些以法律关系规范起来的村民会用法律来告你,或以强有力的有时是不得不奋而起之的暴力来对抗。暗偷私人的东西是可以的,也曾是普遍的,但明抢却是不可以的,因为私产的所有者可以且一定会将这些明抢者告上法庭(或告到派出所,在农民那里的意义都一样)。在和平有序的中国当代,这些明抢者当然会受到惩罚。因此,明抢只能明抢“公”,而不能明抢“私”,这恐怕也是人民公社时期对于损害公物的处罚更为严厉一些的原因吧。
但在江西农村,在关中农村,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村中,兄弟之间的关系,当然远非两个公民之间的关系。兄弟关系处于亲情、共同体内的感受、道德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村民舆论与道德力量的约束之中。因此之故,村民的行为就不仅会受到法律和暴力的约束,而且会受到村庄舆论和道德力量的约束,这种情况下,可以为村庄带来好处的公共物品,就不会仅仅因为产权主体不明,而被一些人明抢,因为这样的明抢即使不受到法律的惩罚,也会受到舆论的攻击。明抢不合情理,暗偷也就受到道德的约束。这样一来,在江西和关中农村,公物就可能存在得比较多,也保存得比较好,公益也比较容易做成。举例来说,在江西农村,千年古樟到处都是,这些古樟不是某一家某一户的,但都一直长在那里,没有人明抢,也无人暗偷拿去卖钱。关中农村也可以将一些重要的公物保持完好。以水渠为例,关中农村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水利毛渠,至今仍然可以保存较好,在发挥作用。而在荆门,一个村支书讲了一个极端的例子:有一农户的田边是过水渠,这一农户在非用水季节,将此水渠耕掉并入自己农田,以种庄稼。第二年村里要从水渠放水,已无水渠可用,只好动员此户村民让田挖渠,并相应扣减其田块纳税额面积,由此每年反复,十多年下来,这块耕地的实际面积不变,其纳税亩面积却只有原来的二分之一。这种例子在荆门农村到处可以见到。以前人民公社时期修建的机耕道,现在被两边耕地的户主侵蚀,大都已经无法让人通行了,以前属集体的可以搬得动的财产,也都早已被农户自发地“拿”回家中,且没有人在拿公家东西时,会感到有何不妥和不安。
在村民之间的关系中仍然存有传统的各种关系,包括亲朋好友自己人的认同感,或血浓于水的亲情感,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如单纯的法律关系及暴力强制关系那么简单,人的行动受到限制也就会较多。这种受到限制的行动,日久必然产生强有力的内在道德约束和外在舆论约束。从道德约束方面看,损公肥私不应该,因为损公就损害了与自己血浓于水的亲人及自家朋友的利益。这种不应该转化为对外即所有人都会认为,损公肥私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因此产生村庄舆论。强有力的道德感及强有力的舆论,使村民不能容忍损公肥私的行为,一旦有人胆敢如此,则全村村民共诛之。而因为预料到全村村民欲共诛之,那些有意损公者,也大都不会做出此等傻事。比较荆门,该占公家的便宜时不占,不仅自己,而且其他村人也会认为这是傻子做的事情。
从以上讨论来看,农民行为的确是理性的,不过,农民这种理性行为,因为受制的结构性因素(有时表现为农民的素质乃至如本文开头讲的农民的法律意识,这些个人素质及法律意识与其他的结构因素,显然是相互界定及决定的)不同,而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后果,这种完全不同的后果,又表现出对公物与私物完全不一样的态度和行为。在农村型貌中,有的地方必将所有公物划为私物,如今日之荆门的一些农村或二十多年前的小岗村。还有些地方,不仅人民公社时期较容易存在公的东西,而且今天的村庄也到处都有这些有益于全体村民的“公”物存在。
当村民之间的关系只剩下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又因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的松弱,而得不到及时维护之时,农村的暴力变得重要起来。这时不仅是暴力大者侵蚀公物,且侵蚀私物,而且一般村民之间的关系也需仰赖暴力进行调解。
而从全国农村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及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不同的状况来看,当我们在讨论公与私时,在讨论公心与私心时,在讨论公物与私物时,以至在讨论农民合作能力时,显然不可以一概而论。
我们还可以展开更多的话题,如可以讨论,因为村庄中传统关系的解体,导致公的意识的解体,而使村干部更愿利用公权谋利,而村民更能对这种谋私公权的行为予以同情的理解,就必然造成相应的村治的问题,比如借造政绩来谋私利,从而造成严重村级债务,等等。
三 土地调整
关中农村土地调整之频繁,很让人吃惊。我们在武功县新庄村调查,全村九个村民小组,绝大多数村民小组的耕地都经过重新分配,大多数村民小组耕地以五年为期,每过五年调整一次。虽然地多人少的农户认为调地吃亏,不愿调整,但最终大部分村民小组五年一调的惯例还是保持了下来。新庄村五组是2001年调的地,刚过去三年,就有村民要求调地,五组组长本人也因人少地多,而不愿调地,不过,五组组长不会因为中央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来反对调地,他只是认为,五年一调是惯例,现在调地才三年,还没有到第五年。我们问他,再过二年是否真会调地,他说怎么不会?五年后,有的家庭娶媳妇生了娃,土地根本就不够,不调地咋办?他还说,中央虽然说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但村民小组内少数服从多数,群众要求调地,不调也不可能。
关中农村的调地,引起我无限的联想。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耕地负担的税费大幅度降低,而粮价又在2003年出人意料地大幅度上涨,这就使土地重新成为农村的中心话语,土地承包权因此变得敏感起来。在湖北荆门,因为自1980年初分田到户以来,土地一直没有调整过,因各种建设调减耕地,农民实际可种耕地与所应负担税费耕地的面积有了很大差异,其中有农户可能种有10亩耕地,却只有6亩计税面积。因此,在村民小组内部,就有强烈的重新丈量耕地并重新分地的要求。荆门农村种植水稻,水稻对灌溉的要求比较高。刚分田到户时,农村的水利基础设施尚好,田块分得细碎,并未对灌溉构成大的影响。近几年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破坏得十分严重,细碎的耕地则使农户不可能在灌溉方面进行有效的投入,因此,农民强烈要求通过调整土地来将耕地集中连片。无论何种理由,荆门农村要求调地的愿望应当是普遍且强烈的,乡村组织也几乎没有不认为需要调地的。
不过,在荆门农村,分田到户以来,真正成功调成土地的村民小组,实在少得可怜,为什么,因为只要调整土地,就会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旦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这些村民就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和政策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与荆门农民完全忽视维护集体利益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央不是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不要随便动农民的土地么?无论村中有多少农户要求调地,也无论乡村组织有多大的决心调地,那些可能会因为调地利益受损的农户,都会通过上访(或威胁上访),将调地之事搅黄。
1999年我在荆门农村调查时,有一个村支书顶着这种巨大的上访压力,在全村95%以上农户签字同意调地的情况下,坚决地将全村土地进行了重新清丈和调整,而那反对的5%的农户,也坚决地运用中央政策作为武器进行了上访。只是因为当地政府实在认为调地有必要而想方设法地包庇,而这个村支书又实在得民心,而没有下文制止调地的做法。不过,这个村所在镇的三十多个村中,绝大多数农户都要求调地,却再没有一个村真正调成。2003年春天,我们在另一个荆门村庄调查,村民小组所有农户都愿意调地,且所有村民都签字画押同意调地。于是先将土地调整好,再依户抓阄。村主任为此事忙乎一个多月,却因为有一农妇因抓阄田块水利条件不好而反悔,要求重新抓阄。这当然不可能。此一农妇因此反对调地,她没有更多办法时,便威胁村主任说,如果你们硬要调地,我也没有活路了,我就死给你们看!一旦要死人,村主任没有办法,只能退却。
荆门农村的以上例子,与关中农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荆门农民无论人数多与少,他们在维护自己利益时,都敢于利用政策武器或身体的武器(死给你看、肢体暴力、公开咒骂等)。造成荆门农村与关中农村如此差别的原因,我想有以下一些。
首先,关中农村人均占有土地数量较少。在我们调查的武功县新庄村,人均占有耕地0.9亩。新庄村支书说,现在农村没有人吃不饱饭,因为有地。只要有地,就有饭吃。另一方面,因为地少,如果一直不调地,就可能出现以一个人的地养四个人的问题(娶一个媳妇生两个娃),土地太少,就养不活一家人了。“总不能让人饿死吧!”这是关中农民喜欢说的一句话,这是一种生存伦理,这种生存伦理本身即具有强大的正当性,也正是这种生存伦理,使关中农村那些想调地的农户会有强有力的决心。而荆门的农村人均耕地达到2亩,很少会因为家庭人口增加而挨饿,调地的生存伦理及正当性就打了折扣。
其次,关中农村仍然存在比较强有力的户族,农民比较在乎村内的声誉及村民的评价,村庄内为面子而展开的竞争如建筑房屋和办理丧事的竞争仍然激烈,在这样一种氛围中,村民必须讲理,而不是单单引用于自己有利的法规政策,更不会不讲理而耍无赖(死给你看),这就使得前述生存伦理变得空前有力,无人能够对抗。
要将空前有力的调地养命的生存伦理变成不顾中央“三十年不变”政策的村庄现实的调地行为,还必须经过村民小组长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决策这一关。有一些不愿调地的农户便不愿让组长开调地的会议,有的村民小组长也是地多人少的户,也不愿调地,结果本来应该五年一次的调地,可能因为组长的不积极,而拖下来。
不过,组长能成功拖下去不调地的机会不多,因为作为生存伦理的调地压力仍在,少数人多地少户在这种可以获得大多数村民同情的生存伦理支持下,敢于采取强有力的手段迫使组长变得积极。这些认为应该调地的农户认为自己没有得到本来应该得到的调地的好处,而变得愤怒起来,他们会在村民小组长要求他们配合完成的任何事务上充当反对者,他们拖欠税费,不出义务工。这样一来,那些坚持拒绝调地的村民小组,就会出现一批坚定的反对派,地调不成,这个村民小组也别想管理得好。在新庄村,一组和三组一直没有调地,这两个村民小组的集体事务也是全村办理的最糟糕的:人心涣散,水利条件最差且村民小组的公共事业(如修路及村庄规划)无人过问。
相反,有个别村民小组以前一直没有调地,那些要求调地的农户便借选举将那个构成调地障碍的村民小组长选下去,而选一个愿意支持村民开会商量调地的组长上来。有人也是因为想调地,而愿意当这个组长,比如新庄村二组的情况就是如此。在新庄村九个村民小组中,只有一、三组没有调过地,二组以前也没有调过地,但1999年开始调地。其他村民小组均为五年一调。新庄村二组的组长就是因为一直要求调地,而在1998年被选为组长,而在1999年将全组耕地全面调整了。
关中农村与荆门农村的差异还表现在,只要村民小组长召开小组会议,达成了调地的意见(当然会有村民持反对或保留意见),则接下来的调地就不会有太多障碍:既不会有农户以法律政策来维护自己利益,也不会有农户以无赖的方式来反对集体决定。荆门农村调地的难处不在于决策,因为要求调地的农户从来都占大多数,只是那些占少数的农户有能力凭借各种办法让大多数人的调地决策实施不了。
同样的中央农村土地政策,在荆门和关中的实践竟有如此的不同,其原因实在让人深思。
四 经济分化与社会分层
在关中,户族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基本的社会单位,尤其在对内办理红白事方面,更是不可或缺。解放前,户族也许是有共同对外功能的,只是现今共同对外的功能已经很弱小了。问题是,目前户族对内的作用似乎也越来越弱,对内的一致行动能力越来越差,甚至户族内部的一些纠纷,也长期无法调解,户族团结成为问题,并因此影响户族对内发挥作用。为什么户族内部团结会出现这些问题,武功县新庄村一位村民小组长的话触动了我,他说:“户族内部斗心眼,互不服气,尤其以富裕户与不富裕户之间为甚。”
这句话点得非常到位,一下子使我豁然开朗。据秦晖的说法,关中地区自明清以来,经济分化就不明显,尤其是占有土地的差别极小,而人民公社时期,村民与村民之间都靠劳动挣工分,仅有的分化是因为劳动力数量和家庭成长周期造成的分化。这种经济上较少的差别,就使村民之间形成一种平等的社会联系,同一户族的人,有人生来就是长辈,或有人自小就十分聪敏,这样的社会差别,正好构成了户族内部团结的基础,其中一些人辈分高,能力强,从而威望高,其他人都服从这个(些)户族总管的指挥。
分田到户以后,虽然每户分得的承包地相差不多,从承包地中得到的收入也相差不多,但因为有的农户头脑较灵活,信息较灵通,而外出经商务工,经济收入较户族其他人好得多了。这些人经济收入的提高是在不长时间实现的,这种富裕形成的经济分化,还来不及从社会结构方面及文化认同方面得到追认,就使经济分化成为影响户族运转的一个负面力量。
北大学者卢辉临先生在安徽调查时,也曾发现,因为人民公社时期相对平均,改革开放以后,一部分农民先富起来,因此建了较好的房子,那些还没有富裕起来的农民,虽然因为经济收入较少,不足以建较好的房子以与富户竞争,他们却不服这口气,而拼命借钱建房。借钱建房时,不能在质量和内部装修上投入太多钱,也要在形式上将房子做得高大,外观上与富户的房子相差不多。这样的建房竞争,是农民平等心理在经济分化后作出的一种反应。卢辉临问,为什么这种建房竞争没有在建国前发生,而发生在人民公社以后的改革开放时代?卢辉临想说的是,人民公社养成了农民平等的社会文化心理,他们无法在很短的时间适应分田到户后出现的经济分化。
卢辉临的问题很好,因为关中农村户族内部团结出现的问题的一部分,就是长期以来农民在经济上相对平等并因此在社会文化心理上形成的谁也不输于谁,谁也不服气谁,谁也别想说服谁的心理,这方面经过人民公社时期毛泽东思想(尤其是其中的平民主义和平等主义乃至平均主义方面)的教育,而变得空前强劲有力。经济平等时,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户族内部的社会分层,依据年龄、能力及辈分。改革开放后,迅速产生的经济分化打破了过去的社会分层,而又形不成新的社会分层,户族内部的相互关系,因为不同人的预期相差很大,而难以协调,就造成了户族内部的互不服气、不团结,以致不能一致行动的问题。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最终都是经济力量。秦晖认为关中农村起决定作用的是暴力,包括黑社会性质的暴力和政权性的暴力,他进而认为,在中国社会中,因为权力过于亢进,使社会中经济性的力量发育不出来,从而使中国社会长期得不到进步。即使秦晖的观点有道理,我们也不能因此否认经济结构对社会结构的决定性作用,及经济地位在决定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同方面所具有的决定作用。只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因为经济收入都相差不多,其他因素比如能力及阶级成分等因素在决定社会与文化地位方面的作用,才凸显出来。回顾建国前,正如卢辉临所看到的一样,那时地主盖有远比一般农户好的高宅大院,没有农民会想到借钱建房以与之竞争。这不仅是因为经济能力不及,而且是因为经济分化形成的结构性因素,在社会结构和文化认同方面体现出来,一般农民认为,地主比他们有钱,生活得好,社会地位也高,很正常,社会从来不是平等的,没有钱,哪里有社会地位?没有社会地位,为什么及怎么能去追求以建房为代表的地位象征?
建国前,地主的经济地位,是他们慢慢攒钱买地,以钱生钱,或从政治权力中转化过来,从而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这种经济地位的上升,与一般农民对其上升的认同,是大体一致的,一旦有了经济地位,也慢慢地且相应地有了社会和文化地位。这种经济地位与社会文化地位的适应,构造了村庄内部的文化认同及权力结构,而正是这种带有强加性质的经济地位和社会文化地位的综合,使村庄内部建立了清晰的分层和权威体系,村庄内部矛盾的处理,村庄团结及至一致行动,反而变得容易。
当前关中农村户族内部遇到的问题是,社会结构及文化心理变动远远慢于经济分化,一些人是因为贩卖甚至做非法生意而富裕起来的,这样富裕起来的农户,又没有富到远远超出其他农户,而只是比其他农户建的房子更宽松高大一些,办红白事时出手更阔绰一些,吃住也更好一些而已。这样,富者希望获得比原来更高一些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而一般农户则试图保持原有的社会地位及声望,由此加剧了建房的竞争,办丧事的竞争等等,并因此使户族内部的团结成了问题。
总体来讲,当前中国农村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经济分化,但是,这种经济分化的程度并不高,且因为现代化本身的城市化趋向,使农村人财物资源不断向城市流动,也就是说,农村经济分化中的成功者向城市移民,就使农村的经济分化不能完成,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经济分化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及农民对这种社会结构的心理认同,另一方面,经济分化程度不高,使得新的以经济分化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心理认同,不能建立起来,这就使农村社会出现了平面化的趋势,也就是我们此前一再说明的农民原子化的趋势。董磊明在关中调查时,听村民评论说,那些有钱的人可能更加受气。这话听起来让人困惑,实际上,这是因为,关中农村正如全国绝大多数农村一样,有钱人其实并不比一般农民富到哪里去了,而只是经济上稍微宽裕一点而已,这样的富裕水平,不能为自己建立社会地位和文化优势,倒因为比一般村民稍富,而引起一般村民的嫉恨。光脚的不怕穿鞋的,那些家中兄弟多势力大的人,正好可以从这些稍富者身上揩油。
研究当前农村经济分化与社会分层的相关关系,及此两者对农村社会秩序能力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来讲,这方面的考察还是太不够了。
五 酒席的性质
荆门农村的酒席之多,已经到了无人可以忍受的程度。到了农闲时间,农村便几乎是家家办酒席,户户送人情,村民常常因为一天要吃几处酒席,而不能亲自赴宴,只好请人代送人情。荆门人民办酒席的理由很多,红白事办酒席理所当然,小孩出生“喜九”要办,满月要办,周岁要办,十岁要办,二十岁要办,接下来每个整数的周岁都要办,一直到去世。近年在生日办酒上又有进一步的新情况出现,即不仅逢十,而且逢五即可开办酒席,诸如五岁宴,十五岁宴等等。荆门人民还有很多办酒席的理由,小孩考上学(大学、中专)要办酒席,参军要办酒席,作坊开业要办酒席,店铺开业要办酒席,新房落成要办酒席。甚至有一农户建新房落成第一层,办了一次酒席,再过两年,落成第二层,便再办一次酒席。
荆门人民办酒席,一定会非常的丰盛,大鱼大肉,好烟好酒,一次酒席下来,至少得花好几千元。
荆门人民为什么这么喜欢办酒席?是否因为荆门农民特别富裕,或他们特别好吃好喝,或他们在乎面子要炫耀性消费,或他们就是喜欢办酒席?否!荆门人民办酒席的目的,是收回自己的人情债,甚至希望通过办酒席来赚取人情收入。荆门人民是很精明的,他们不会做亏本的生意。荆门人民越来越喜欢办酒席,是因为出席酒宴的人一定要送人情。
出席酒宴的人,在荆门农村一般包括三种人,一是本村民小组的人。一个村民小组构成一个人情圈,本组村民办酒席,村民一定得去凑凑热闹。二是朋友,以前的小学中学同学,生意场上的伙伴,关系一直很好的同龄人们。三是亲戚,每家都有亲戚,妻子娘家的亲戚,远远近近的表亲等等。一次酒席,招待的客人以本组50户,每户来一人计算,有50人,以30个朋友同学来算有30人,以20家亲戚,每家亲戚来3个人计算,有60人,这样下来,不算那些帮忙打杂的人,就有一百好几十人的规模,一次就得摆出十几桌酒席。一般结婚酒席规模最大,多者可以达到五六十桌,少者也有二十多桌。每桌都是大鱼大肉,一次酒席花几千元就很正常。
参加酒席的人不能白来,而必须送礼。送礼的数目因关系远近及酒席的种类,而有很大不同。本组村民一般20元到50元,朋友同学50-100元,特别的亲友,比如舅舅参加外甥的婚礼,没有几百元出不了手。一般情况下,办酒席花的钱虽然也多,收的人情钱总是更多。这样,办一次酒席就多一次增加收入的机会。我想最初出现酒席时,恐怕就是为了众人抬一,由一大群人出钱援助一个要办事(红事白事等)的农户,让这个要办事的农户度过办事时无力支付的窘境吧。
荆门人民酒席越来越多,酒席就越来越成为负担,人人惧之却无法摆脱。可以计算一下,如果按以上办酒席的节奏,一个五口之家,基本上每两年就要办一次酒席,一个50户的村民小组(人情圈),一年就要办20多次酒席,加上朋友亲戚,又是二十多次酒席,一年下来,每户总共得出席约五十次酒席,每户送50元人情,就得送近3000元出去。对于不很富裕的荆门农民,一年3000元人情,的确是很大的负担,又确实是不能不出的负担。
荆门农村酒席由可能是众人抬一的互助,变成今日人人陷于其中苦不堪言的麻烦事,实在让人无法想通。
与荆门农村酒席如上困境完全不同的,是关中农村的酒席。关中农村酒席的种类及数量都远比荆门为少。关中的酒席一般为红白事,即婚嫁或丧事。小孩出生,除第一胎满月摆几桌酒以外,再不会办其他的酒席。做寿的事情,不只是十岁、二十岁不做(也不能做),即使七十岁、八十岁的老人,除非家庭经济条件十分的好,一般也不做寿。关中农村办酒席少,酒席却还丰盛,尤其相对于关中农村日常生活中的俭朴,酒席不止是丰盛,而且被我们同去调查的几位伙伴怀疑酒席是被关中人民有意用来改善平时艰苦生活的。以中档婚事酒席为例,一般会有6-10个凉菜、6-8个热菜,有酒、有烟。这个酒席的水平,我们在关中武功县新庄村调查近十天的吃喝中,一次也没达到。我们住在村文书家中,村文书家的经济条件在全村应是相当好的,住房也极宽敞。文书家的伙食却每天是咸菜就馒头。据村支书讲,关中农民一年人均吃肉在5斤左右,荆门农村人均吃肉,估计在50斤左右。的确,相对关中来说,荆门农民好吃得多。平日里再困难,也会有几个新鲜蔬菜,不时有一些荤菜改善生活。荆门农民不关心建房,而关心吃穿。或者更抽象地总结,荆门农民不关心长远投资,而更关心现实享受。关中农民建一栋漂亮而宽敞的住房的人生目标,在荆门人看来,是太远大了,以至飘渺起来。
关中的习惯,不仅是办酒席时吃得异乎寻常地好,而且来吃酒席的人几乎不送礼。外甥娶媳妇,在荆门农村,舅舅至少得送几百元钱,送千元以上不少见。而在关中,舅舅不送钱,只“搭红”,送一个被面或毛毯即可。如果送钱,一般亲友和户族的人,也就5到10元,20元便封了顶。
吃的又好,送的又少,这样的酒席,对于事主来说,真是不划算的事情,而对于客人来说,却是打牙祭改善生活的难得机会。这样的酒席,没有人愿意办,这也是关中农村酒席极少的原因。
但是为什么关中农村,事主在办酒席时只收了那么少的人情,却要办那么好的酒席出来?
关中农村办理红白事时,一定要由户族来办,在办理红白事期间,户族所有家户一并过来帮忙,也过来吃饭。一个户族10-20户人家,约100口人,这样规模帮助办理红白事的班子,一定十分热闹。户族参与办理红白事时,不会认为是在帮别人办事,而是在办自己的事情,因为红白事本来就是户族的事情。在存在广泛面子竞争的关中农村(以建房和厚葬为典型,至今如此),户族办理红白事,就不只是事主一家的事情,而且成为户族之间竞争的表演,一个户族办理红白事的热闹程度如何,生活水平如何,已经成为这个户族地位与声誉的重要方面。因此,如果有的事主家庭经济条件好,而竟在办酒席时的标准低,户族内部就不会同意。而如果事主家的确比较穷,户族内允许事主将就办一下的力量就会占到上风。
换句话说,关中农村红白事的酒席,已经成为不同户族之间进行面子竞争的工具,这样的酒席具有公共性。而荆门人民的酒席,仅仅是自家的私事,只是他们自家的私事,就使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不参与其中。关中农村则因为红白事是户族的公事,而迫使事主参与进来。无独有偶,我的同事罗兴佐先生讲,江西办酒席的情况与关中农村十分相像,一是酒席少,二是人情少,三是酒席的公共程度高,即酒席成为不同“房”派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每一“房”都希望本“房”办的酒席压倒其他“房”,一“房”没有办出象样的酒席,一定会受到其他“房”的嘲笑。
为什么荆门农村的酒席成为私事而关中和江西农村的酒席却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这与荆门农村农民的高度分散,而关中和江西农民还有一定的组织化有关。具体来说,一旦农民高度分散之后,村庄舆论力量便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那些以办酒席来敛财的行为,虽然为所有村民不满乃至愤恨,所有局中的村民,却又不得不主动地参与其中,而在农民一定程度上被组织起来的地方,试图通过办酒席来敛财的行为,会受到强有力舆论的抨击,规模超出农户的事情,很快便变成了公共的事务。关中新庄村一个村民小组长曾颇为羡慕地说,听说有的地方办红白事收的人情可以抵支出有余,那真是好事,因为这样就可以帮事主度过他们办红白事这一类人生的难关。这个村民小组长的想法很好,他却不会料到,荆门农村会以办酒席敛财,以至搞得人人苦不堪言。
红白事本身的性质还与婚姻有关。关中农村,婚姻圈在10-20里的范围,这个范围内,男女双方个人性的熟悉是很难的,婚姻离不开中间人的介绍。经过中间人的介绍,女方到男方家看条件是否合适,一是看住房,二是听村民的评论。住房不好或村民评价不高,条件好一些的女方就不愿提这门亲事。而男方要娶一个好媳妇,其父母及本人就得努力建一栋好房子,在村中有一个好名声。相反,荆门农村的婚姻圈则小得多,青梅竹马同村结婚现象十分普遍。同村结婚的男女双方,一定是不仅对对方的外在条件(如住房和村民的评价),而且对对方的个人气质、才情状况都有切实的了解。或者,这种熟悉使自由恋爱成为可能,个人内在气质而非外在条件,使爱情之花真正绽放。
在通婚地域、自由恋爱、村民个体化程度及村庄公共性竞争之间的相互关系中,究竟因果关系如何,还需要更深入的讨论。
贺雪峰,学者,现居武汉,主要著作有《新乡土中国》、《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