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早就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今某些人呼吁“法治”、“司法公正”时,也常引用此说。实际上这句话根本不能体现“法治”的内涵。首先,拿“王子”与“庶民”作对比,就有明显的等级差别,贵贱之分;其次,它的高明之处是不把“王子”说成帝王或太子。说明“朕即是法”的人治社会,其法律就得服务于帝王家。
这里再为“王予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不可操作性作个推论:“株连”几乎在各个朝代都有,抄三族,或九族乃至十族。假如,某王子犯了罪当株连的律令,作为三族或九族之内的皇帝是否应当是抄斩之列?退一步说,皇帝不是“凡人”可另当别论,但皇室里的其他与王子同为九族内的老老少少,是否应当抄斩?也许,这样的假设有点断章取义,这里的“王子”不单单指皇帝的儿子,包括所有王公贵族、达官显贵。尽管历史上也有王公贵族犯罪而受到应有惩治,历朝的好多贪官污吏也受到砍头、抄家等处罚。然而,纵观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其法律都是以“治民”为主,“治吏”为辅。另外,历代王朝大多把儒家学说奉为经典、作为治国方略。《
礼记》中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几乎成了整个封建专制王朝的主流法律思想。宋代的包拯是人们公认的“青天”,可谓公正不阿,但他对待罪犯还是有着明显的“贵贱之分”。在戏里常看到的,包拯用以砍犯人头的铡刀就分为三种: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王公贵族罪犯,按其级别高低来划分用龙头铡或虎头铡,而庶民罪犯却只能“享受”狗头铡的“待遇”了。在今天看来,这一切都与现代法治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
近读《杂文月刊》2004年7月(下)黄波先生《为“刑不上大夫”正名》一文,文中写道:“古人用字是极为精确的,‘刑’就是‘刑’,肉刑之谓也,它具有特定的内涵,其外延比‘法’要小得多,只不过是主张即使士大夫犯法,也不要轻易对他们用刑而已。……原来,在‘刑不上大夫’的提出者眼里,一个枉法的士大夫是否应受到法律追究不成问题,重要的是不能在大堂之上动用肉刑这种轻蔑、野蛮的方式侮辱其人格、挫伤其自尊。”这恰恰说明了司法的不公正:凭什么士大夫就不能在“大堂”上受“肉刑”,而庶民则可?士大夫有人格和自尊心,庶民难道就没有?倘若庶民与士大夫或王子所犯的罪相同,而庶民则要在大堂上多受“肉刑”之罚,这难道不是多出的处罚?这实则又是不能“同罪”的一大表现。
可悲的是,历史沉积的封建法律文化并未随其制度的消亡而完全消失,权大于法、司法不公正、贵贱有别等不良现象仍在政治昌明的社会主义国度出现。曾有媒体报道,安徽省肥东县的农民陆珍权仅仅受雇制作爆竹9天,就被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在省人大代表的呼吁下,二审改判3年,缓刑5年。而对雇用他的老板,法院的判决却迟迟下不来。程维高之女程悠兰因涉嫌偷税219。6万元,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708万元(见黎明《盼着司法不势利》)。陈希同贪污5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原《南方都市报》社的喻伞锋因贪污11万元就被判了11年……简单对比一下,就能看其中的不公正。近几年纷纷落马而被判处极刑巨贪也不少,如成克杰、胡长清等,我们何曾看到彼辈被五花大绑押至某个广场开个“万人大会”再押赴刑场枪决的?(据说都是注射死亡)而我们常看到被押赴刑场开“万人大会”并枪决的犯罪分子,大多是“庶民”罪犯。同样是罪犯,为何就没有得到同样的“待遇”呢?看来,在一个缺少民主传统和法律意识的国度,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是任重而道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