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到繁體中文

您的位置 : 首页 > 报刊   

[众生相图解]重婚婚姻无效
作者:佚名

《故事林》 2008年 第22期

  多个检索词,请用空格间隔。
       1.王刚与李娟从小一起长大,知根知底。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双方都觉得彼此很合适,就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
       2.婚后,王刚的生意越来越红火,可李娟却迟迟没有怀孕,这让王刚很苦恼。
       3.王刚在出差时为年轻漂亮的小丽所深深倾倒,他瞒着妻子开具了未婚证明,与小丽在外地办理了结婚登记。
       4.不久,李娟发现了王刚“一夫二妻”的行为,她以重婚罪把王刚告上法院,申请宣告王刚与小丽的婚姻无效。
       说法:
       早在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一直适用至今。该批复规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举行结婚仪式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反之,如果两人虽然同居,但只是临时姘居关系,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刑法》上的重婚和《婚姻法》上的重婚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刑法》上的重婚就是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即可能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刑法意义上属于犯罪,而民法意义上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度,重婚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无效。重婚的双方不产生和正常婚姻一样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双方不是夫妻关系。在本案中,王刚瞒着妻子李娟虚开证明与小丽登记结婚,虽然小丽不知王刚已婚,也是受害人之一,但由于王刚与小丽的登记结婚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侵犯了李娟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为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宣告王刚与小丽的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文:王念一 图: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