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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现实]要找准“堕落”的“点”
作者:闵良臣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04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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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弋阳县原公安局长邵亚军犯贪污、受贿罪,终审被判刑17年。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老政法”是怎么走上犯罪道路、怎么堕落的,近日媒体有比较详细的报道,读者可以细细揣摸。这些年出了一个又一个腐败分子,“经验教训”、应该说早就总结出凡箩筐了,然而,媒体在制作这篇报道伪题目时,找伪“点”竟是此人的堕落只因“包二奶”(见3月22日《法制日报》)。不说此“点”让人“喷饭”,我也觉得这样说话实在太不严肃。
       如果真的是因为“包二奶”才会让此人堕落的话,那么,管住我们的干部不堕落也就实在太简单便捷了。虽然报道中说,这个原公安局长罪行的败露或许要算是一个“偶然”,但他的堕落我相信不会也是个“偶然”,更不会只是在包了“二奶”后才开始堕落。当然,我相信,包了“二奶?就更需要钱,而需要钳会促使他更加贪污受贿。但贪污受贿与“包二奶”没有必然联系:我虽然还不能说“包二奶”不一定就要贪污受贿,但不“包二奶”也不一定就不贪污不受贿不堕落,却是不争的事实。有很多“原局长”“原厅长”原这原那的官员就不是因为“包二奶”才堕落的。
       现在不知是什么原因,有些媒体显得越来越弱智了,以至于多么简单的问题到了他们那里,也都能弄得人稀里糊涂;按说,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二个执法者,一个公安局长,他犯了贪污、受贿罪,因此:被判了17年,这虽然有个人的原因,有“包二奶”的原因,但能说这些是主要的原因吗?尤其想说的是,就我所知,一个身为公安局长的官员如果只是包了“二奶”,绝不会因此就被判刑有牢狱之灾。此人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犯了贪污、受贿罪,法院也是以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来定罪来对其判决的,并没因其“包二奶”加重他的刑期。这篇报道有个小标题叫做:局长“要钱”原来为了“包二奶”。我不知是包了“二奶”才需要钱还是要“包二奶”更需要钱?,报道的结尾很让人“回味”:归案后,这个原公安局长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作了痛苦反思:“我是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走到今天,真对不起组织、家庭和父母。这些年我放松了学习和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总觉得工作干好就行了,学习不学习都一样。现在看来,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代,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吸收腐朽的东西就会很快。当一个人把法、道德、制度全抛在脑后时,就没有抵抗力了,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可见,就连这个执法犯法的原公安局长也不认为是因为自己包了二奶才开始堕落;可见上面所引那篇报道对“堕落”的“点”并没找准。
       其实,可以让人堕落的因素很岁,决不止是一个“包二奶”,比如“贪心太重”啦,“贪图享受”啦;再严重点说,比如“世界观没改造好”(我们对胡长清及很多腐败分子都是这样认定的,此文中的这个原公安局长也是这么为自己开脱)啦。总之,一堕落,肯定是有“原因”的。可是我又总觉得,这些原因都不“主要”,而“主要的”,我们有些人又一直偏偏认识不到,这就是:“总统也是靠不住的”。我想‘只要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还像现在这样去所谓“管理”干部,所谓“监督”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