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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阅读]天下婚姻(报告文学)
作者:黄传会

《十月》 2004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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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一位朋友的离婚史
       尽管我的这位朋友痛快地说:“你写吧,连婚都离了,还有什么不能写的?”
       但是,当我打开电脑,准备将他的这段经历作为这部报告文学的引子写下时,仍然感到异常的沉重。
       我没有离婚的经历。离婚在我的心目中,一直是件令人扫兴的、是要耗费心血的,甚至常常要发生悲剧性后果的事情。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还在上小学,镇上一户人家闹离婚,打得不亦乐乎。那些日子,街头巷尾的主要话题都是围绕着这桩离婚案。最后女方上吊自杀。出殡那天,整个小 镇仿佛经历了一场十二级台风。六十年代上高中,班上一位女同学的父母闹离婚,她的爸爸是县里的副县长,妈妈是县医院副院长。因为父母闹离婚,这位女同学像是犯了多大的错误似的,整天愁眉苦脸抬不起头来。七十年代在天津上大学,一位极有才华的教授和他那位同样极有才华的在出版社当编辑的夫人闹离婚,那几年,他们把主要的精力和才华,全都施展在离婚上了。遗憾的是,到我毕业时他们的婚还没离成。
       一九九八年,遇上了我的这位朋友闹离婚。
       我是在十几年前的一次采访中认识他的,当时他是国家机关一位年轻的处长;后来,下海成为一家合资企业的老总。
       一九七八年,恢复高考的第二年,我的朋友从浙南一个小山村,考入北京一所名牌大学。在大学的实验室做试验时,他结识了后来成为他妻子的一位小技工。小技工说不上漂亮,但皮肤白净,长得十分乖巧,她的父亲是国务院某部机关车队的队长。从大三开始,小技工便向我的朋友发起猛烈的“进攻”。我的朋友实话实说:“我一个农民的儿子,家庭条件极差,实在是不敢高攀。”小技工情深意切:“我要的是你这个人!”
       毕业时,通过小技工父亲的关系,朋友被分到国务院某部机关。第二年,他们结婚。那时候,出国热刚刚开始,朋友的妻子极力支持朋友进修外语,争取出国深造。工夫不负苦心人,经过两年的奋斗,朋友终于以优异的成绩,被公派到国外学习。
       一九八九年,朋友回国。四年间,便从一名普通科员晋升为副处长、处长。从单位分到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儿子也开始上小学,这是他们婚后最幸福最满足的一段日子。
       一九九四年,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招聘总经理,可能是在机关里有些呆腻了,朋友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前往应聘,结果被对方选中。他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下海出任这家千人企业的老总。合资企业的老总,待遇相当之高,但责任也相当之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朋友使出了浑身的解数。为技术、为原料、为营销、为人才,他经常要出差,不出差,也常常很晚才能回家。
       朋友与他妻子的矛盾便是从这时候慢慢开始的。
       开始,妻子要求他每天给她打两个电话;后来,又要求他每星期在外头的应酬不得超过三次。朋友努力去做,尽量多打电话,尽量晚上回家吃饭,但作为公司的一把手,要想都做到是不可能的。有一次,朋友与外商谈判,时间晚了些,妻子把电话打到办公室,让秘书转告他立即回家,说家里有急事。朋友不得不中断会谈,给她回电话,问她有什么急事,她笑着说自己今天休息,做了一桌好菜,等他回家品尝。朋友说自己正在谈判,走不开。妻子马上使起了小姐脾气,在电话里又吵又闹。当夜朋友回家时,妻子还在那里哭泣,朋友又是哄又是赔礼道歉,她才罢休。
       原先,朋友的妻子对夫妻间的性生活要求不高,一个星期有那么一次也就满足了。后来,不知道听谁说,要想丈夫没有花心,你就使劲与他做爱吧。于是,只要朋友不出差,她没有“情况”,几乎每天晚上都要做爱。有一天,朋友清晨离家,坐飞机到上海与一家企业签订一项协议,当天返回北京,进家门已经是半夜。朋友累得连说话都没有力气了,妻子依然不放过,朋友说,今天我实在不行了,明天再补好吗?她不依不饶,说你没兴趣,肯定是外面有别的女人。
       妻子开始怀疑朋友在外面有“别的女人”。有时候,朋友不在办公室,妻子便责问:刚才你是不是跟相好的约会去了?有时候朋友晚上回来晚了,妻子又是挖苦又是讽刺:“怎么样,新的女人感觉不一样吧?”朋友越解释,她越来劲。朋友感到心里累极了,同时又有些厌恶。
       朋友在家里的话越来越少了,妻子怕失去丈夫,不断地加强“爱情”的力量。三天两头做好吃的慰劳他,做爱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朋友知道妻子爱他,但这种爱让人感到疲惫。
       这个家庭像一只小船在风雨中飘摇着。
       真正发生危机,是一九九七年由于另一个女人的出现。
       朋友的儿子这时候上初中了,其他功课还行,就是英语老是拖后腿。朋友由于忙,无暇顾及儿子的学业;朋友的妻子中专毕业,心有余而力不足。有一天,妻子对他说:“孩子的英语再这样下去肯定不行,我认识英语系一位女讲师,以后让她帮孩子补补英语。”朋友一听,当然是求之不得。
       此后,女讲师每星期上门来为他们的孩子补一次课,女讲师三十五六岁,爱说爱笑,性格开朗。每次女讲师一来,他们那个有些沉闷的家,便充满欢声笑语。更令人高兴的是,期末考试孩子的英语成绩,从全班的倒数几名一下跳到前五名内。
       一年后,女讲师与她丈夫闹起了离婚。每回来 女讲师都要在他们夫妇面前倾诉一番,声泪俱下,令人同情。女讲师提出让朋友帮帮忙,帮她租一处房子,妻子也让丈夫在这种关键时候,帮人家一把。不久,朋友帮女讲师租了套房子,女讲师开始了同丈夫的分居生活。
       那天晚上,我的朋友回家后,发现妻子铁青着脸。突然,她有些不阴不阳地说:“这也怪了,人家两口子原来过得好好的,怎么一到咱们家就闹起了离婚?闹离婚就闹呗,怎么还得你给找房子?”朋友一愣:“什么意思?”“什么意思你心里最明白,这一切都是你们精心策划好的!”“你……你……简直是血口喷人……”朋友差一点没气晕过去……
       在一个茶室里,我的朋友向我讲述了这一切。他那双睿智的目光,此刻却变得暗淡无神。俄顷,他长长地叹了口气,说:“看来,只好是分手了……”
       “离婚?”我一震,连忙说,“离婚就算了吧,这离婚不是谁都离得起的?”
       朋友无奈地望着我:“不离婚,这种日子还怎么过?”
       我只能从我们的国情,从离婚的艰难,再列举一些因为离婚而导致身败名裂的个案,对他进行劝告,我说:“在我的周围,想离婚的人不少,真正离婚的有几个?”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这离婚不是谁都离得起的?”
       大约是一九九九年五一后一个星期天,我正在看《新闻30分》,朋友的电话来了,约我出去聊聊。
       到我们喜欢的那家茶室刚坐下,朋友便说:“我已经出来了。”
       “出来?从哪儿出来?”
       “离家出走,已经分居半个月,我怕你反对,动摇我的信心,所以刚开始没敢告诉你。”
       “何必呢?非得走这一步?”我说。
       “实在是忍受不下去了,”朋友说,“每天回家都要接受一番审讯:今天又跟哪位美女在一起啦?五一前公司在搞中层领导考核和调整,有天晚上,我与人力部长正在办公室研究调整方案,人力部长是个女的。我们那位竟然找到我的办公室,进门后,先是冷笑了几声,继而大吵大嚷:‘你整天说自己忙、忙、忙,原来是在这儿与相好的幽会……”’
       我问:“你出来以后她有什么反应广
       “只要我的手机一开,她的电话就进来,又是哭,又是闹,又是讽刺,又是挖苦,要不又苦苦哀求:‘你回来吧,再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你就再给她一次机会嘛!”
       “不行,我想分居一段时间,看看再说……”
       正说着,朋友的手机铃声响了。他接听了片刻,一下站了起来,急切地说:“……孩子,你别急,慢慢说……你看见你妈把刀藏起来了……你别哭嘛,别害怕,爸爸再想想,一会儿给你打电话……”
       我问:“出什么事啦?”
       “孩子说他妈要自杀,她把刀都准备好了……这该怎么办?”
       我急了:“还怎么办?赶紧回家呀!”
       朋友还有些犹豫:“我一回去,不是白出来了……”
       “这是什么时候了?真出事了怎么收场?”我拉起朋友就往门口走,大声喊着,“出租车!出租车!”
       下午,朋友来了电话,说事情基本平息了,我心头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朋友第一次离家出走,不仅没给他妻子产生震慑力,相反地她对我朋友的怀疑程度与日俱增,到了他无法工作和生活的地步,他不得不提出离婚。
       “离婚?没有我爸爸,当年你能留北京?没有我作出牺牲,当年你能出国留学?现在你辉煌了,想当陈世美,没门!”她越想越来气,便四处找我朋友的亲朋好友,揭发她丈夫所谓的喜新厌旧、搞婚外恋的“丑闻”。
       大家都劝她别胡闹,告诉她,她的丈夫不是那种人。
       她却依然故我,愈演愈烈。甚至还抱着这样的心态:“我既然得不到你,就将你毁了!”为了“毁掉”她的丈夫,她层层加码,将印有丈夫“丑闻”的材料到处散发,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我的朋友万般无奈,再一次离家出走,并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我觉得,也该是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我不敢想象法院开庭时夫妻俩在法庭上自相残杀的情景。想当初,海誓山盟;现如今却视若仇敌,没有什么比这更残酷的了。法庭驳回了我朋友的上诉,没有判离。这也是意料之中的,对于离婚案,一审一般不会判离。
       大约是二OOO年六月,他们分居三个月左右,朋友告诉我,他准备搬回去了。这回,我有些不解了:“你怎么又半途而废了?”
       朋友无奈地摇了摇头,说:“自从我离家以后,儿子的学习一落千丈,马上就要中考了,这几天,儿子几乎每天都来电话哀求:爸爸,你回来吧!听到儿子 那无助的声音,我的心像刀剜似的
       还有什么比孩子在父母的心目中分量更重?我支持他赶紧回去,说:“孩子的中考,关系到孩子的一辈子。先回去吧,其他事,以后再说。”
       中考过后不久,我的朋友第三次离家出走。
       这回应该是差不离了,我说:“什么事情都是事不过三,你们已经是第三次分居了,就是上诉法院,也会判离的。”朋友却十分悲观,他说:“没那么简单,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分居,作打持久战的准备吧!”
       在朋友的临时住处,我第一次看见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我说:“这里面没有规定离婚一定要分居多长时间吗?”
       朋友说:“《婚姻法》只是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感情确已破裂’怎么把握?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也为了便于法官操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意见》,《意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归纳了十四种情形,其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确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我说:“按照这样的规定,你们还得继续分居下去,法院才可能判离?”
       他苦笑了一下,“这种规定简直是在折磨人!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也没这样的规定嘛!”说着,他又取出一本小册子,“这是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关于离婚它是这样规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它并没有规定要先分居几年嘛!”
       真是不离婚不知道《婚姻法》啊!
       我拿过了两部《婚姻法》仔细翻了翻,没想到关于结婚、离婚、家庭关系等,还有那么多严格的具体规定。
       对我朋友来说,这段离婚史令他苦不堪言;但我的朋友这段苦不堪言的离婚,却使我产生了创作这部报告文学最初的念头……
       第一章
       共和国的厚礼
       寻找起草者
       二OO一年五月,一个细雨迷蒙的上午,我的朋友总算办理了离婚手续。当他拖着疲惫的身躯,走出法庭的大门时,他说自己感觉仿佛经历了一场战争似的——只不过这是一场没有胜负的战争,唯一的“战利品”是头上又添了丝丝白发,额前多了些皱纹,心底留下永远的创伤……
       朋友结束了这场“跨世纪的婚变”,而我国的第三部《婚姻法》也已经颁布实施了。
       缘起于朋友的这桩离婚案,使我开始关汪《婚姻法》。
       一位哲人说过:“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然而,每时每刻都在法律的监视下生活着的我们,却往往忽视了法律的存在。就如同《婚姻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但又有谁整天去琢磨《婚姻法》呢?
       特别是第一部《婚姻法》它颁布实施于一九五 O年五月,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才刚刚半年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有多少天下大事,有多少棘手的难题,等待着新的人民政府去解决、去处理。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五万万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会是《婚姻法》?当时,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
       在关注我的朋友艰难的离婚过程中,我开始收集有关婚姻法,特别是有关一九五O年第一部《婚姻法》的资料。
       我以为,既然结婚和离婚都得要经过民政部门 批准,婚姻法的制订一定同民政部门有关,于是,首先把电话打到国务院民政部,果然,社会司有个婚姻处。赶忙找到婚姻处,说明了来由,处长告诉我,婚姻处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法的制订无关。我询问一九五O年《婚姻法》的有关情况,年轻的处长笑了:“一九五O年我还没有出生呢!”
       我跑到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向专门讲授婚姻法的教授请教,他们主要是研究和讲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本质特点,解释有关具体条文,有的还曾经参与了一九八O年和二OO一年两部《婚姻法》的制订过程,但对于一九五O年那部《婚姻法》是如何产生的,连他们都说不清楚。
       我又去了全国妇联妇研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等专门研究机构,请教一些婚姻法问题的专家,他们告诉我,建国前夕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在制订《婚姻法》,至于具体情况,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我禁不住有些吃惊,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还有案可查。然而,对于这部曾经对中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过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婚姻法》,它是如何制订出来的,却已经成为一个谜!这才刚刚过去五十年,再过五十年,再过一百年,还能揭开它的谜底吗?
       突然间,我有了一种强烈的欲望,去揭开这个谜底;同时,我还有一种创作冲动——写写一九五O年、一九八O年、二OO一年共和国三部《婚姻法》制订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故事,以及三部婚姻法对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广泛影响和发挥的巨大作用。
       只是,到哪里去寻找知情者?从哪儿去打开采访的突破口?我陷入了茫然之中……
       正在这时,我意外看到《人民日报》(海外版)二 OO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七版上的一篇文章:
       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毛泽东对王明可谓仁至义尽,在中共“七大”上,亲自提议让他继续担任中央委员。终于,王明在44名当选中央委员中,以选票倒数第一当选。这再一次说明毛泽东一以贯之的思想与气度: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嘶中国,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女,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专门成立了女予大学,创办了《中国妇女》杂志,这两件事全由王明办。毛泽东认为把妇女工作交给王明来抓,由他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王明上面还有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帅,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体操作,还是可以放心的。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与同志们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中共在夺取全国政权前的20多年里,对婚姻问题向来重视,制定过一系列有关法规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借鉴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别“顺”,一是对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对中央领导言听计从,表现出很好的合作态度。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姻法》。
       毛泽东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这部《婚姻法》,本应该成为王明进入新的政治生命的开端。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有一个明确的决议,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书面检查,但王明始终没有作出书面检查,他企图以起草《婚姻法》之“功”来抵消错误。但中央不允许,工作是工作,错误是错误,两者不可相抵。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写道,“王明的声明书应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开会以前写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根本就不想回应,一旦要他作检查,他就推说自己有病,要求去前苏联治病。中央政治局很重视,得 到肯定的答复后,批准了王明的赴苏请求。谁知,王明竟一去不复返……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我感到非常兴奋,这篇文章为我深入采访提供了重要线索。特别是“王明一口气述了十七个小时,边述边改,十七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二万三千字的初稿”那段文字,交代得如此之具体,十分难得。只是文中的“据说”两个字,让我有所警惕,“据说”,据谁所说,可信性如何?“十七个小时一气呵成一部二万三千字的法律的初稿”,是否有夸张嫌疑?毕竟是半个世纪以前的事情了,王明已经作古,当时在王明身旁的工作人员都是些什么人?当时为王明做记录的那位秘书是否还健在?凭我的经验,这种事情采访起来是要费一番周折的。
       遗憾的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的这篇文章没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信息参考报》。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没有《信息参考报》,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又好不容易找到这篇文章的责任编辑,人家告诉我,文章不是他们原发,他们是从《情系中华》杂志上选摘来的。又与《情系中华》杂志联系,一位热情的编辑告诉我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我去了两封信,都没有回复。
       此事拖延了两个月。
       十一月的某一天,我在翻阅《人民日报》(海外版)时,又被一封读者来信所吸引:
       《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
       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
       法》一文,后来询问你报一位同志稿件来源,
       他又帮助我找到《情系中华》杂志上《毛泽东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原文。读了这篇稿子
       后,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
       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
       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
       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
       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
       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
       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
       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
       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
       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
       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作准备。当
       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
       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
       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
       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
       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秘书长
       帅孟奇同志、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我和
       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
       等同志组成了起草小组,由王汝琪同志执笔,婚
       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为了做好婚姻法的起
       草工作,当时中央妇委指定几个地方妇联做婚姻
       问题专题调查,起草小组当时边调查,边学习,主
       要学习了r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调查研究了当时解放区群
       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
       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
       争论,反复讨论修改。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
       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
       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
       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
       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
       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
       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司法界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曾
       举行了多种多样的座谈会,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
       和文字作了反复修改。此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政务院委员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两次
       讨论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过毛主席
       签署,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这
       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
       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
       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
       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
       了解,但绝不是他起草的。
       
         我希望对你们所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
       起草婚姻法》一文中不符合事实部分,在适当
       时候,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更正,我将不胜感
       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我的秘书卢正珉
       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
            谢谢!
                       罗 琼
                       2001年10月22日
       我的两眼一亮,只觉得这个“罗琼”像是突然从天而降似的。
       两个版本,决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我立即与罗琼的秘书卢正珉取得联系。据卢正珉介绍,罗琼大姐是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罗琼大姐是在病中写这封信的。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我向卢正珉谈了自己想创作一部与《婚姻法》有关的报告文学,并提出采访罗琼大姐的请求。她说,当年婚姻法七人起草小组其他六位大姐邓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经去世,唯有罗琼大姐还健在。你想了解当年的起草情况,只有她本人才能说清楚。只是,罗琼大姐正在住院治疗,关于采访问题她做不了主,需要由医院和罗琼大姐定。几天后,接卢正珉电话,说因为健康原因,院方不同意罗琼大姐接受采访,婉言谢绝了我的请求。
       是的,按情理讲,我不应该去打扰一个年已九旬且正在病中的老人,但罗琼大姐对于我准备创作的这部报告文学实在是太重要了。为了说明我的诚心,我专门给罗琼大姐写了封信,介绍了创作初衷和设想,附列了采访提纲,托卢正珉捎给她。同时,还给她捎去一本我前几年创作的写希望工程的报告文学《托起明天的太阳》。
       
       卢正珉说:“信和书我一定转交到,不过,罗大姐的病情一直不稳定,采访的事你还得再耐心等待!”
       我只能是耐心等待。但我已经想好了,如果采访不到罗琼大姐,这部报告文学我也不准备写了……
       难忘西柏坡
       我在等待。
       我是在等待中走进中国婚姻家庭史的。
       关于婚姻,竟然有这么多的定义——
       《礼记·昏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辞海》:“男女结合成为夫妻。”
       恩格斯:“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
       陈独秀:“凡是有怕老婆故事的国家都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凡是没有怕老婆故事的则一定是独裁或极权的国家。”
       毛泽东:“讨老婆不要钱。”
       费孝通:“男女相约共同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人类有孩子才有婚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家庭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缩影。
       而用于记载婚姻家庭制度变迁的便是婚姻法。
       婚姻家庭的立法,在中国的古代是伴随着“礼”的形成而逐步产生的。
       ,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诞生于公元两千多年前的夏代,正是中国的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合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侯为小宗,大宗、小宗合成一个庞大的宗族体系;另一方面,又通过异姓贵族间结婚,组成一个广泛的亲属网络。这种宗族体系和亲属网络结合在一起,形成宗法家族组织,也是宗法国家组织。这时候,还没有法律可言,维系这种宗法制度的是名目繁多的“礼”。“礼”的内容包括“家礼”和“婚礼”。“家礼”是指冠、丧、祭等礼;“婚礼”是指嫁娶之礼。“礼”虽然它本身不是法律,却带有国家强制性质的行为规范,用以明确社会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春秋战国开始,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礼崩乐坏”,旧制度在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中已不能维持。这个时期郑国的刑书、晋国所铸的刑鼎、李悝所著的《法经》等,都是中国历史上最先公布的成文法,其内容主要为刑法和相应的惩罚。随 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民事立法,包括婚姻法规也应运而生。如中国封建社会最完整的法典——《唐律》,把调整户籍、婚姻家庭关系等的规范列为第四篇,名曰户婚,对于户籍、土地、纳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如主婚权、结婚条件、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后产生的《明律》、《清律》,基本内容均集中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禁忌、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双方的地位等方面。每——项规定大都随着时代的演进而作变化。
       清朝后期的一·八五一年,爆发了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以洪秀全为首的农民英雄在建都天京后,即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革命军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设想。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思想,具有明显的反封建特色。《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肯定了经济上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意味着废除买卖婚姻。同时,太平天国禁止嫖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等陋习,严格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但是,由于受农民阶级局限性所制约,太平天国虽有“一夫一妇,理所当然”的明文规定,却只适用于低级军官和一般的贫民,东王、西王仍是妻妾成群,洪秀全更是广蓄嫔妃。可见在婚姻制度上,他们并没有超出封建帝王的眼界。他们对妇女的重视,主要是出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太平天国的妇女政策以及由此给妇女带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变化,只能算是近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前奏。
       一九三O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其第四篇《亲属》是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七章。尽管《中华民国民法》产生于辛亥革命之后,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已经被推翻,但该法在婚姻家庭方面依然维护封建婚姻家庭体系,实际上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
       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其基本特征为三:
       一、包办强迫。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包办强迫婚姻的合法形式。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里,“父母之命”,实际上是男系尊长之命;而“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的缔结过程完全要通过媒介,男女双方丝毫没有什么自由可言。这种完全由第三者包办强迫,而不许婚姻当事人本人在婚前建立任何相互了解、相互爱情的不自由的婚姻结合,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 二、男尊女卑。 我国古代自从进入父系社会以后,女子一直处于卑下、屈从的地位。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外女内。“夫为妻纲”成为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只能“从一而终”。按照封建法律的规定,妻子无人身权,无财产权,完全处于依附于丈夫的无权地位。妻子虽然只有——个,但纳妾不受限制(纳妾不算结婚)。所以,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妾)制。
       三、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父为子纲”,“父叫子死,子不得不死”。按照封建礼教的规定,一家之内,妻必从夫,子必从父。子女成为封建家长蹂躏的对象,根本没有利益可言。
       作为封建主义国家制度的派生物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在旧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之久,它不知葬送了多少万万男女——尤其是妇女的幸福和生命,同时也严重地妨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我在等待。
       十二月八日下午三点,那令人激动的电话铃声终于响起来了。卢正珉在电话中告诉我,罗琼大姐的病情稳定了一些,医生准许她回家休养一段日子。老人同意接受我的采访。
       九日上午九时,我应约前往罗琼大姐在木樨地的寓所。
       罗琼大姐端坐在客厅的一张藤椅上,九十九岁老人,上背微驼,身材瘦削,不过气色还算不错。卢正珉把我介绍给她,说:“罗大姐,这就是一直想采访您的那位海军作家。”
       老人示意我坐下,和蔼地问:“你一个军人,怎么会关注起《婚姻法》来了?”
       我说:“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人。但是,对于几部婚姻法是怎么制定出来的,特别是对一九五O年那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基本没人知道。还有,婚姻法是——个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的晴雨表,通过对婚姻法制定过程和贯彻过程的研究,可以涉及更多的内容,我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我觉得也应该让更多的读者了解。”
       老人说:“我佩服你们军人的执著精神……有关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参与的几位大姐都走了,我要再不说,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就没了。从这个 角度讲,我也有这种责任。”
       罗琼大姐打开了记忆的闸门,缓缓为我们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一九四八年初秋,西柏坡。
       滹沱河两岸的高梁熟了,酱红色的高粱穗子,组成了满山遍野的红色“火炬”。红色“火炬”倒映在清澈见底的河水中,整条河都泛着红波。这个原先非常不起眼的小山村,如今却成为世界瞩目的中国革命的总指挥部。
       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开始指挥决定中国命运的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刘少奇、朱德则主要负责解放区的土改和挺进北平的准备工作。
       去年,也是金秋时节,罗琼来到西柏坡。在她的眼中,西柏坡是世界上最令人神往的地方。
       一九一一年,罗琼出生在江苏省江阴一个暴发、暴落的商人家庭里。从青年时代开始,便投身于妇女运动。她作过农村调查,参与发起上海各界妇女的救国会。抗战爆发后,罗琼与人合著了《战时妇女工作》一书,动员更多的妇女群众投入到抗日第一线。她还参加上海妇女抗敌后援会,组织各界妇女到医院慰劳伤兵,到难民收容所组织教育难民。一九三八年,她参加了新四军,奔赴抗日前线。在军部直属教导队,罗琼为来自八省坚持游击战争的红军班排干部和来自城市工人、知识青年讲课。她讲授社会发展史、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和妇女解放问题。由于工作出色,一九四O年,罗琼当选为新四军出席中国共产党“七大”的候补代表(后补为正式代表,是新四军唯一的女代表)。四月从皖南出发,跨过重重封锁线,历尽坎坷,十月抵达延安。由于“七大”延期召开,在延安期间,罗琼参加了整风运动、边区大生产,编辑《中国妇女》副刊。“七大”结束后,罗琼被派往山东解放区。她最先办起了生产推进社,既解决群众的生活问题,又支援前线作战。
       罗琼是一年前,接到中组部的调令,来中央妇委工作的。从山东渤海区出发,经河北南部平原,急匆匆赶到西柏坡,到中组部报到时,她问:“中央妇委在哪里办公?”人家笑着告诉她:“在‘土改’里。”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当时,中央妇委书记蔡畅在东北解放区,副书记邓颖超在阜平县,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张秋琴、杨之华、李培之等分别在晋察冀解放区的农村蹲点搞土改。
       罗琼热切地要求马上到土改第一线去,中组部将她安排到离西柏坡十里地的夹峪村。对于当时参加土改的情景,罗琼依然是记忆犹新,她说:“我去夹峪村时,土改已经开始,我参加了发动群众,斗争地主,平分土地等几个阶段的工作。地主剥削农民,尤其是超经济剥削,如果不是亲耳倾听苦主的痛诉,就没有那么深的认识;农民需求土地的迫切心情,不是亲眼所见,也是难以相信的。”
       从九月开始,解放战争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中央妇委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这一建议很快得到中央的批准。九月二十日,会议开幕,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转过一个小土坡转眼间就到了。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两间土墙瓦顶房里。
       刘少奇热情地把她们迎进屋里,请她们吃花生和红枣。
       “会议开得不错吧?”刘少奇问。
       邓颖超说:“太好了!大家认真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讨论了当前的方针任务,而且还要研究制订今后妇女运动方针。”
       刘少奇说:“革命的形势发展很快,党中央领导的伟大的战略反攻已经开始,中国人民的革命战争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再有一年左右时间,我们就能从根本上打倒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片刻,刘少奇习惯性地点燃一支烟,“新中国一成立,你们妇女工作者的任务更重了。有些工作现在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和研究。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
       听说有新的任务,大家都很高兴,邓颖超连忙说:“少奇同志,请给我们布置吧!”
       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发 黄的小册子:“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一九三一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十月五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盂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于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一铺土炕,几张桌子,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率,少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最多的达百分之九十九。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十一点九,多的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九。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百分之五十四,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百分之五十一,多则占百分之八十四。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八-百分之九十二。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向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八十多个妇女被划为“破鞋”,加上这个帽子剥夺了她们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她们的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中华苏维埃政府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罗琼告诉我:“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一九三一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资料:
       在中妇委会议发言摘要
       邓颖超同志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条,下面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方坚持不能离婚发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纠正。我们不能固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群众起来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此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如果家庭和睦,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来。
       从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来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加上这一条。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情况与执行方法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的。
       罗琼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在自己半个多世纪的革命生涯中,参与起草婚姻法这一段经历,给罗琼大姐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记,她说:“那时候的风气非常好,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写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王汝琪做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西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一百辆卡车和二十辆吉普车,载着中共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离开了夺取全国胜利的最后一个农村指挥所,迎着还带着些许寒意的春风,向着千年古城北平挺进。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一九五O年一月二十一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亲笔信一封:
       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
       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
       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
        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
       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
       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
       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
       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
       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
       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
       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
       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
       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
       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
       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
       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纳妾”
       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只是个别的少数人,且
       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决了。至原文规
       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
       不必要亦不妥当的。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
       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
       和步骤,可放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需写入
       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情根本
       不和”宇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
       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干
       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指示!妇
       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
       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
       中央决定。
       对该草案用何名义发表,写说明书着重哪
       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
       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是属于暂
       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
       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
         1950.1.21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个星期后,中央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主席及书记处各位同志:
       对于妇委起苹之婚姻法条例,我们有下列
       意见,提供参考:
       一、关于离婚问题的意见:
       对此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离婚
       自由,即如双方愿离或一方坚持离婚者,即得
       离婚,不附什么条件;另一种意见,主张一方提
       出离婚者,须附有条件合某一条件者,始得离
       婚。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离婚结婚自由,
       是反对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解放妇女的
       一个基本要求,我们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应
       以进步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原则为出发点,不
       应以过去的、需要改革掉的旧社会遗迹为根
       据。中国社会中还有离婚结婚不自由的现象存
       在,这只能证明婚姻条例须有彻底解放的性
       质,才能冲破根深蒂固的旧社会枷锁,才能创
       造合乎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社会制度的家庭关
       系,而不是相反。以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
       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法律,与这个
       政权本身是过渡到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性政
       权一样,是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它本身应该具
       有引导人民前进的极大教育性质和解放性质,
       婚姻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如此。
       二、四章的两点意见:建议将“离婚前所生
       子女之抚养、生活费之负担,长成后,从男从
       女,有约定者,无约定者由政府或法院按以下
       原则处理”这段文字去掉,因为:A,这是多余的
       解释,不仅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应成为政府或
       法院解决婚姻问题之法律依据,其他各条均为
       政府或法院解决婚姻问题之法律依据;B,与全
       条例之体裁及结构不合。
       三、文字上的几点修改意见:
       1.第一条……将“禁止早婚、重婚、童养
       媳”改为“禁止早婚、禁止童养媳”。
       2.第三条……将“兼(一予两不绝)”或者
       去掉(因为兼并不等于一定娶两个老婆)或者
       改为:“兼婚(即以所谓一子两不绝的理由,一
       人娶二妻者),似以去掉为好,囚这是个别现
       象,且既已规定一夫一妻制”,则“兼”也不能
       “二妻”了。
       3.第二十六条将“未登记所生之子女享受
       同等权利”改为“未登记结婚所生之子女,与登
       记结婚所生之子女享受同等权利。”
       4.第二十七条“养子女享受同等权利”改
       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受同等权利”。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y请予指示。
       敬礼!
        法委会
        1月28日
       ——九五O年四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今,历经一年半时间。期间,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又经政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并经由毛主席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地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八章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总结;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上一次伟大而深刻的革命!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已经揽括了三十年后、五十年后重新修订的一九八O年《婚姻法》和二OO一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共和国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
       第二章
       艰难的改造
       “婚姻自由了,天"-F会大乱”
       想像力是个好东西,但是,对历史能作想象吗?
       我曾经有过这样的想象:《婚姻法》的颁布,对于共和国的公民,特别是年轻的男女公民来说,是何等的幸运!那时候,九州大地,城市乡村,一定到处都可以听到新婚的礼炮声,一定到处都可以见到新郎新娘的笑脸……
       拂去历史的尘埃,当我大量阅读那些已经发黄发脆的报纸和小册子时,我发觉自己的想象,竟然是如此地想当然、如此地简单!
       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指出:
       根据各方面的报告,许多地方带有封建思想的人仍在继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而一部分干部竟对此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且有意予以宽容、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因此,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农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时有发生,甚至严重到迫害妇女的生命,致使全国各地有不少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据不完全的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来有一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来有一千二百四十五人,苏北淮阴专区九个县在一九五O年五月到八月间有一百一十九人。这些数字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高度的警惕。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严重情形绝对不应容忍。
       仅中南区就有一万多名妇女,因为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而这又是发生在《婚姻法》公布实施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的确是令人触目惊心!
       尽管解放了,尽管《婚姻法》也公布了,但广大妇女真正获得婚姻自由,绝不是一蹴而就。
        山西省人民法院在《关于目前婚姻情况发展的几个举例》的报告中,披露了当时依然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一些妇女的生存状况:
       从文水县7-9月,宁武县1-9月,代县1-10月,共发生的婚姻案件763件来看:由于买卖婚姻、父母包办、丈夫打老婆、婆婆虐待媳妇、重婚、早婚等原因引起的就有618件,占全数81%。女方提出离婚的共有705件。
       许多青年妇女仍得不到婚姻自由,仍遭受严重的迫害与虐待,因而造成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与纠纷的严重现象。河津、万全两县半年来就有29个妇女被逼跳井、上吊自尽寻死。如平遥县农民赵秉盛之妻,因提出与赵离婚,被赵将烙铁烧红在阴户上烫致死毙命;凌川县青年妇女李召孩,因不堪婆婆与丈夫虐待,终于被殴成伤后自杀。
       一九五O年十月,《川北日报》报道了四川安岳县半个月中,连续发生的四件妇女因婚姻问题遭虐待、自杀和被谋杀事件:
       1.团霸区罗汉乡贫农妇女吴李氏,1949年与园坝乡吴子斌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吴母蓝氏却常常无事生非,虐待吴李氏,又随时在儿子面前说长道短,吴李氏只好忍气吞声。今年10月2日,吴李氏小产后不能劳动,蓝氏硬说她装病偷懒,叫两个女儿暗中查看,又叫儿子去挤奶,证明小产属实。10月12日,吴李氏刚端上碗吃午饭,又被蓝氏母子一顿痛骂,并叫她立即到地里干活。吴李氏放下饭碗痛哭,出门后感到悲痛万分,便投河自杀。
       2.姚区团结乡农民李代国今年17岁,不到结婚年龄,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登记,去年腊月与长河乡农民妇女文德芳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李代国又因操劳过度身体瘦弱,他母亲说是文德芳年纪大把儿子拖病了,旁人也这样笑她,她满腹冤屈无处诉说。10月17日晚,又遭公婆大骂,她又是难过又是愤恨,感到无地自容,于当晚用刀自杀。
       3.复兴区横庙乡农民田世模娶妻李氏,婚后,夫妇感情不和。而田世模近年来却与李氏的亲姐李作秀勾搭成奸。10月18日晚,田世模同李作秀商量:杀死李氏,好做长久夫妇。当晚,田世模回家后,将李氏杀死。
       4.团霸乡九村武装队员杨德富与女武装杨用中,两年前订婚。杨用中因自己患月经病不愿结婚,可双方父母一直威逼,不得不于今年6月完婚,婚后病情加重,万分痛苦。10月13日上午,趁丈夫上山挖红苕,她取出柜内的步枪,装上子弹,卧在床上将自己打死。
       这些案例中,有的妇女因不堪忍受婆婆的虐待而自杀,有的因不愿接受包办婚姻而自尽,有的则是被恶丈夫活活杀死。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寡妇是最不幸的一个群体。特别是宋代理学家的妇女节烈观形成之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有了节烈,国便得救”,难以计数的寡妇便成为这种腐朽伦理的牺牲品。《婚姻法》的公布,使得多年来以泪洗面的寡妇们,看到了希望之光,但是,要解脱封建统治的枷锁,依然需要付出血的代价。
       一九五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河南日报》公布了《淮阳专署和淮阳法院对淮阳黄集区寡妇陈氏被害案处理经过》。
       陈氏的丈夫姓徐,已经死了8年,在这8年中,她的婆家和娘家不许她改嫁,要她为丈夫守节。淮阳解放以后,陈氏才得与陈庄村村长杨殿臣自愿结婚。谁知刚结婚两个月,陈氏的叔父(陈氏家族的恶霸)陈培连便威胁她的同胞哥哥陈振明,和曾经多次企图强奸陈氏的丈夫家门兄弟徐如宾等人,共同将陈氏杀害。
       先令陈氏上吊,陈氏不从,再三哀求,对陈振明说:“哥,我为他们做活多年,难道就没有一点兄妹情分吗?”又对陈培连说:“叔,求你为我讲讲情吧!”也遭拒绝。陈氏又要求与孩子见一面,提出等换一件干净衣服再死,也未获准。因陈氏绝不上吊,陈培连等人一起下毒手,活活将陈氏勒死,再挂到梁上。
       从“陈氏被害案”里,凸现出当时社会的一些问题:一是当时的许多妇女连姓氏权都没有;二是寡妇改嫁“天地不容”,连母亲和亲哥哥都参与迫害;三是当时的一些乡村干部,对这种寡妇受迫害现象,熟视无睹,根本不管。
       童养媳,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一种独有的奇特陋习。一些家境稍好一点的家庭,为了自己的儿子将来能 够娶上媳妇,或者能够不花太多的钱财娶上媳妇,先廉价买下穷人家的女儿养着,到了儿子稍大一些,便给他们“圆房”(即结婚,这是针对童养媳而说的专用词)。童养媳到男方家时,小的八九岁,大的十来岁,还只是个孩子,这种婚姻,完全违背了她们本人的意愿。
       从童养媳陋习出现的第一天起,童养媳们便伴着血泪生活着。
       1951年9月,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山西、西安、天津、长春、巢县等14个与童养媳有关的案件进行分析。这14名童养媳开始被童养的年龄,6岁者1人,9岁者3人,11岁者2人,12岁者3人,13岁者2人,14岁者1人,未查明年龄者2人。
       14名童养媳,其中有3人被虐待致死。山西阳泉区石卜嘴村苏黑眼(外号“母蝎子”),残酷地迫害 14岁的童养媳胖妮予,数九天不给穿棉衣,两三天不给饭吃,常令其儿子荆拐予毒打。有一次,身穿单衣的胖妮子被荆拐予打成重伤后,又关在冷冰房里冻了一夜,第二天清晨,胖妮予口吐黄水而死。西安有个名叫小花子的童养媳,17岁时与其12岁的小丈夫“圆房”,当夜,小丈夫还尿炕。一年后,小丈夫病死。守了6年寡,解放了,小花子提出改嫁,婆家百般刁难,四处造谣,说小花予偷汉予,小花子为了证明自己清白,上吊自杀。
       其余的11名童养媳,在解放后均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或解除婚约。:~4rl申请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原因:由于觉悟提高不愿再做童养媳者4人;由于不堪虐待者3人;由于丈夫是个傻子,生理上有毛病请求离婚1人;不堪虐待而婚后与人通奸外逃者1人;由于婚后不满,离家出走,另与人同居者1人。
       《婚姻法》的颁布,使那些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摧残、奴役的妇女,看到了新生活的希望,纷纷提出离婚的要求。但是,她们这一合理、合法的要求,却遭到封建传统势力残酷的围剿和迫害。可以说,她们是用自己的生命在践行着《婚姻法》!
       或许,已经意料到《婚姻法》的实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舶昏姻法》开始正式实施的前一天——一九五 O年四月三十日,中共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通知》中说:“应使共产党员们明确认识:如果共产党员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将不仅应负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而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并且首先将受到党的纪律制裁。”
       后来的实践证明,从新《婚姻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天起,便是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造工作,便是一场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
       当时农村的一些基层干部,确实成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一种阻力,成为“绊脚石”。
       湖北洪山县,一九五O年下半年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有些乡村干部将县里发下去的《婚姻法》,原封不动地保存着。有的说:“不识字,无法宣传。”有的干脆直说:“宣传了,农民要闹事怎么办?”
       湖北省襄阳县刘家村妇女吕春芝,夫妇感情不和要求离婚,被乡干部和其丈夫吊起来毒打。乡妇女主席大骂她不要脸,说她给全乡人抹灰,强迫她答应:一、不准离婚,三年内不得走娘家;二、不准与娘家村里的人说话;三、大小便要向丈夫、婆婆请假;四,离开村子要向妇女代表会报告。如违反这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将给予跪在铡刀上喝三碗大粪的处罚,还要开大会斗争她。不久,吕春芝惊吓发疯而出走。
       这些干部头脑中“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偏见根深蒂固,他们庇护封建主义的男权,致使封建落后势力更加嚣张。他们单纯以照顾男贫雇农的片面“利益”为借口,特别反对离婚自由。河南许昌有些干部说:“贫雇农好不容易得到一个老婆,现在翻身了,却把老婆也翻身掉了。”江西有些干部说:“贫雇农翻了身,老婆离了婚。”湖南一些县的干部居然提出:“以后凡是贫雇农老婆提出离婚,不得批准。”他们把妇女看成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认为农民离婚失掉老婆是如同失掉牛、羊、土地一样性质。
       以至于,在一些农村中出现了这样的口号:“婚姻自由了,天下会大乱!”“给妇女婚姻自由,便使农民失掉老婆!”
       
       当时,一些要求离婚的妇女说:“要想离婚必须过三关:丈夫关、婆婆关、干部关。这当中干部关是最难过的一关。”“恶霸地主被处死刑还得按手续办,不能随便打死,我们妇女的性命还不如恶霸地主!”
       一些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对《婚姻法》的内容、精神掌握理解不够,缺乏办案经验;有的甚至偏听偏信,导致判案不公,给了旧势力可乘之机,是妇女受迫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有些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中,,缺乏认真负责的态 度。陕西省礼泉县十六岁的女孩张云阁,由父母包办以三石米的彩礼与冯武订婚,但张与邻居青年宁起祥已经有了感情,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与冯武解除婚约。法院不做认真调查,只片面认为冯家穷,县委也建议尽可能不批准解除婚约。于是这案子一直在法院拖延着。张几次去法院催案,仍拖延不决,而冯家一天比一天逼得紧,张走投无路,便在法院后院投井自杀。云南一司法干部把要求离婚的妇女扣押在监狱里,并公然怂恿其丈夫去强奸她。对干涉婚姻、迫害妇女的事件,有些法院重视不够,有判刑过轻的现象。如江西余江县妇女彭金英,因不堪忍受丈夫周冬海虐待提出离婚,周冬海勾结村妇联主任姜同生,组织村民开会斗争彭金英,会后又拉她游街示众,致使彭金英投水自杀。县法院对周等限制妇女婚姻自由的严重罪行,只轻判周、姜各一个月劳役。部分司法干部存在错误的所谓“照顾穷人”的思想。广西一司法干部对一位要求离婚的地主的妾说:“你不能趁人家现在倒霉就提出离婚,落井下石,这样太没有良心了。”有的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上竟荒唐地写着:“女方再嫁时所得聘礼,应作偿还前夫的身价。”
       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漫长的封建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社会的派生物。随着《婚姻法》的公布实施,这个派生物即将被铲除,它势必要引起旧势力、旧传统的恐慌,一场你死我活的较量显然是无法避免的。
       河北“刘巧儿”的故事
       我在当时一本宣传婚姻法的小册子上,读到被称为是河北的“刘巧儿”李志茹的一段材料时,萌生前往河北采访李志茹的念头。  满城县人民法院和妇联积极支持妇女婚姻自由
       李志茹是河北满城县二区贾家庄的青年妇女。土地改革后,她家翻了身,她参加了识字班,思想很进步。婚姻法公布以后,她高兴地说:“旧社会婚姻不自由,现在对自己的婚姻可以自己做主,这多好啊!”
       1951年正月里,李志茹开始与同村青年农民贾进才恋爱,双方都很满意,学习、生产也更上劲了。可是,李志茹的父亲李老辛思想很封建,一听说女儿要自由结婚,气得不得了,便跑去找村长说:“无论如何不能批准他们结婚,天下哪有这样不要脸的闺女,自己找婆家,真的他们结了婚,我还能见人吗?”他不听村长的劝告,又把儿子李完子从保定叫了回来,以便共同阻挠李志茹的婚姻自由。李完予一进门,就骂李志茹,还磨刀吓唬她,说:“你要与贾进才结婚,我非割了你的,肉把你活埋了不可!”李老辛还把李志茹的姑姑接回来监视她,不许她与贾进才见面。同时,还忙着让媒人给李志茹找了个婆家,说定在10月19日结婚。
       但是,李志茹明白政府的法令,决心要和封建家长斗争到底。贾进才知道这个消息后,立即找村长和民兵中队长商量,向县人民法院和妇联会控诉。
       县法院院长赵景波和妇联主任高杰接到控诉书后,马上冒着大雨,赶到贾家庄。先了解了情况,鼓励了李志茹的斗争精神,李志茹感动得流下眼泪。她拉着妇联主任的手说:“你们可来了!有共产党、毛主席给我做主,有人民政府订的婚姻法,不论家庭怎么威胁我,我也不怕!”赵院长、高主任及村干部又对李老辛进行了一番婚姻法教育,老人的思想终于转变过来了。
       拨通了河北满城县人民法院和妇联的电话,我向他们打听赵景波和高杰的情况,反馈回采的消息是,两位老领导均已经去世。
       我决意直接去一趟满城再说。迎着初冬的寒风,出北京,上京石高速公路,经保定,向西,两个多小时便到满城。
       贾家庄,一式的砖房小院,家家户户院里堆着玉米棒子。路旁的墙上,到处写着宣传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的标语,如:“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早婚的害处”、“安放宫内节育器须知”、“新婚期间最好别怀孕”等等。记得十几年前,我到云南、广西一些贫困地区采访,农村里也到处是宣传计划生育的标语,不过,那些标语都充满了强制性的口气:“一胎上环,二胎结扎,三胎又引(产)又扎,四胎又引又扎又罚。”“思想通了,主动来;半通不通,动员来;思想不通,强制来;逃跑了承包土地收回来。”(这里的“来”是指来做结扎手术。)相比起来,现在的计划生育口号,强制性的东西相对少了,科普知识增加了。
       在村口,见到一位正在院门口晒太阳的老人,我问:“大爷,咱们村有没有一位叫李志茹的老人?”“李志茹,有啊,有李志茹。”你说多凑巧,老人正好是李志茹的堂妹夫齐俊英。齐大爷告诉我,贾进才五八年大跃进那阵子,闹肚子病去世了。李志茹这些年都住在满城二女儿家。
        我们便又调转车头,重新开回县城,七弯八拐,找到李志茹二女儿王丽英的家。
       王丽英把我让进屋里,为我倒了杯热茶,说:“我妈妈串门去了,一会儿就回来。”听说我要采访她的母亲,王丽英觉得有些纳闷。我拿出那份《满城县人民法院和妇联积极支持妇女婚姻自由》材料的复印件,对她说:“我带来了一份材料,你先看看。”片刻,王丽英看完了材料,既有几分突然,又有几分感慨,说:“真没想到我妈妈年轻时还有这么一段历史!”
       我说:“当年,你妈妈还被人们称为是河北的‘刘巧儿’呢!”
       我们正在说着,一位老人掀开门帘进屋,王丽英忙说:“妈,北京来客人了,要采访您。”  李志茹老人约摸七十开外,身材瘦小,但却显得挺有精神。老人不解地问:“你从北京大老远来?采访我?我一个老婆子,有什么好采访的?”
       我把老人年轻时争取婚姻自由的那段往事说了,老人眼睛一亮,反问我:“你是怎么知道这件事的?”、 我说:“大妈,当时宣传《婚姻法》的书上,介绍了您的情况。”
       李志茹接过那份材料,戴上老花镜看了起来,看着看着,老人自言自语地叨念道:“这一晃,都过去了五十年了……”
       老人打开了话匣子,慢慢为我们讲述了当年的那段经历。
       “当时村里刚刚搞完土改不久,我与贾进才的妹子贾淑云、我的堂妹子李凤茹,成天在一起干活、一起玩儿,还一起上夜校。不过,那时候,解放是解放了,大伙的思想还挺封建,青年男女之间根本没什么交往。我吧因为经常去淑云家,也常见到进才。有一天,淑云和风茹对我说:‘姐,你岁数也不小了,该考虑嫁人了。进才人不错,我们觉得你俩成一对挺般配的。’我说;‘哪有自己找对象的,羞不羞?’淑云说:‘怕什么?都解放了,现在又有了婚姻法,婚姻法说了,青年人可以自由对象。’当时我记得婚姻法公布了,但在农村青年人的婚姻,还都是由父母包办的。我一是对进才印象比较好,二是怕我爸不知会给我包办个什么对象,所以,也就同意了。风茹挺泼辣的,跑去告诉我爸,说我已经和进才自由对象了。我爸一听急了,把我大骂了一顿。我就一个劲儿地哭,觉得特别委屈。小时候,我特别苦,五岁那年,我妈就去世了,我爸给人家扛长工,我七岁就跟街坊学推磨,从小都是自己照顾自己。
       “我爸见说不动我,就把我哥从保定喊回来,当时我哥在保定火车站当装卸工。我哥拿出一把刀吓唬我:‘你要敢跟贾进才结婚,我就用刀杀了你。’我爸还把我姑叫回来,让她张罗着给我找了个婆家,日子定好十月十九。
       “没想到事情闹大了,我和淑云、凤茹商量,她们都让我别怕。凤茹毕竟读过几年私塾,有见识。她说;‘既然事情已经闹大,我们索性报告县里,让政府支持你。’我说:‘因为找对象,弄得满城风雨,羞不羞?’她们说,现在管不了那么些了。凤茹写了封信,交给一位土改时在我们村呆过的姓荣的工作队员,让他转交给县领导。
       “眼看着十月十九快到了,我急得不知怎么办才好。那天中午,我记得下着大雨,县法院的赵院长、妇联的高主任和几位村干部,找到我家。赵院长安慰我说:‘你做得很对!现在是新社会,又刚刚颁布了婚姻法,男女青年完全有选择对象的自由,谁也不许包办,更不允许强迫。李志茹,你和贾进才是我们县农村第一对自由恋爱的青年,我们不仅要支持你们,而且还要宣传你们的事迹,让全县的青年男女向你们学习!’县里的领导又做我爸、我姑、我哥的工作,高主任对我爸说:‘贾进才那小伙子挺不错的,你为什么硬要拆散人家?’我爸说:‘不是我嫌弃人家,女孩找婆家,哪有自己做主的,这不让四邻八舍笑掉大牙?’高主任笑着说:‘你这些封建思想应该扔进白洋淀了,现在是新社会了,以后男女青年恋爱婚姻,都应该自己做主。’说着,她拿出一本小册子,对凤茹说:‘这是新颁布的《婚姻法》,你们青年人先学习,然后再带动家长们学习。’
       “我爸的思想也转变了,让我姑把订下的婚退了。我记得结婚是在冬天,来了好些人,赵院长、高主任也专门赶来,送来了贺礼。进才家里还办了喜酒,热闹得不得了。从我们开始后,村里的许多年轻人都跟我们学……”
       李志茹老人的讲述,把她女儿王丽英也深深地感动了。
       我们正说着,一位老大妈提着一大兜大馒头,走进屋,一开口就笑着说:
       “她大婶,虎子的事成了!多亏你介绍了那么个好闺女,模样好,心眼儿也好,两人谈了些日子就定了,准备腊月十六办喜事。这不,我先给您这介绍人 报喜来了厂
       李志茹满脸笑成一朵秋菊花,说:“成了言语一声就行了,何必还带什么礼来?”
       她说的“礼”显然是指那兜大馒头。老大婶拿出一个又白又暄足有二三斤重的大馒头,说:“多喜兴的事啊,你就留着吃吧!”
       两位老人在拉着呱,王丽英在一旁悄悄告诉我:“也许因为有过自己的那段经历,这些年来我妈特别热心于帮人介绍对象。刚开始主要帮街坊介绍,后来慢慢名气大了,找她介绍对象的越来越多,有时一天要说好几对。这些年经我妈介绍成功的有二三百对。”
       我对李志茹说:“大妈,您完全可以办个婚姻介绍所嘛。”
       老人说:“县里也有个婚姻介绍所,准备让我去,我听说他们那里介绍对象还得收钱,没答应。我介绍对象从来不收钱,都是尽义务。”
       我说:“大妈,想想你们当年,再看看现在年轻人,恋爱自主,婚姻自由,不说别的,光这方面,他们也够幸福的。”
       “是啊,是啊,”李志茹说,“现在有些年轻人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有个姑娘我一共给她介绍了五个小伙子,她都没看上,还让我接着给她介绍。有个小伙子,我给她介绍了一个姑娘,见面后,两人都觉得挺满意。嘿,谁想没过几天,两人就住在了一起。我说,那不成,要不你们去登记,要不就分开住,违背婚姻法的事情咱们不能做。那小伙子说:大妈,我们这叫同居试婚,您老人家跟不上形势发展了……把我气得……”
       告别时,老人家非得要送我两个大馒头,说是让我也沾沾“喜”。
       离开李志茹家,经过大街时,我见路旁一个小院的门口,高高挂着一块“满城县婚姻登记处”的红牌子,便让驾驶员直接把车开了进去。
       登记处就设在小院两间平房里,在这里值班的是县民政局的两位女同志,一位姓张,一位姓刘。张同志胖一些,刘同志瘦一些。看面相两人都属于那种古道热肠型的。张同志介绍,满城全县共有三十七万人口,每年来这里登记结婚的大约有两千二三百对。
       我问:“登记结婚都需要办一些什么手续,”张同志说:“手续不复杂,只要有本人的身份证、单位或乡镇的证明书,还有医院的体检表,就行了。”我又问:“来登记的都是自由恋爱的吗?”刘同志说:“城里的百分之百,农村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吧,个别的由父母包办的也有,不过现在包办与过去包办也不一样,一般来登记前男女双方还是见过面的。”“离婚你们管吗?”“我们就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协议离婚。—‘方不同意或有财产、子女抚养等纠纷的,归法院判决。”我问:“协议离婚的每年有多少?”张同志说:“这几年协议离婚的慢慢多了,每年有五六十件。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
       我们正说着,一个小伙子在门口探了下头又缩了回去,过了片刻,他又探了下头。张同志招呼道:“进来,进来,有什么不好意思的?”小伙子红着脸,走了进来,轻轻问了声:“结婚在这里登记吗?”张同志问;“来登记结婚,怎就么你一人?”小伙子连忙朝门外喊了声:“彩萍,进来,”一个矮胖的姑娘有些扭捏地从门外走了进来。
       
       看过他们的身份证、结婚证明信和体检表,张同志问小伙子:“你就是马第才?”又问姑娘:“你是宋彩萍?”
       或许因为我在场,张同志和刘同志显得十分严肃。张同志问:“马第才做什么工作?”小伙子答:“我在家种地,每年到保定、北京打几个月工。”张同志又问:“宋彩萍呢?”姑娘答:“我在乡里办的砖瓦厂干活。”
       张同志:“你们是自由恋爱的吗?”
       小伙子的脸又红了:“我们吧先是由街坊介绍的,见面后就开始自由淡恋爱了。”
       “婚前的计划生育教育参加了吗?”刘同志补了一句。
       小伙子支支吾吾:“……乡里干部都交代了。”
       张同志和刘同志动作麻利地为他们在《结婚证书》上,填写好内容,贴好照片。这时,只见刘同志站了起来,神情庄重地说:“马第才、宋彩萍,现在我宣布,你们二人已经登记,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希望你们互敬互爱,互帮互学,赡养父母,关爱儿童,白头到老!”
       小伙子和姑娘涨红着脸,目光激奋,像是一对在领受一项重大任务的士兵似的……
       热
       潮
       几千年的封建宗法思想,像水一般的渗透;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盘根错节般的桎梏。以至于《婚姻法》刚刚颁布实施时,竟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各地出现了种种问题,这种现象曾引起中央及有关部门的警觉与重视。但是,这个时期国内、国际发生 的两件大事,其分量远远超过了《婚姻法》。
       就在《婚姻姻法》颁布后的一个月——一九五O年六月,一届政协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从这一年的冬天开始,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各个新解放区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也是在六月,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向朝鲜发动的战争,其目的是侵犯中国。十月十九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先头部队约二十五万人,分兵三路,秘密跨越鸭绿江。
       土地改革和朝鲜战争,使得《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推延了。
       进入一九五三年,伴随着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朝鲜战争即将停战,全国政治、经济、社会治安情况全面好转,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终于可以腾出精力来抓抓《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了。
       一九五三年二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人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
       河南开封县在运动月中,运用各种力量,组织强大队伍,进行规模浩大的宣传工作,产生了极好的效果:一、对《婚姻法》基本上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群众在思想上划清了新旧界限,消除了各种思想顾虑。拥护舶昏姻法》的增加到百分之九十七,顺水推舟的减少到百分之三。二、解决了家庭、婚姻纠纷。有的婆婆主动向媳妇检讨,帮媳妇干活。有的媳妇说:“我受罪半辈子,现在《婚姻法》救了我。”男人和家长明白了什么叫民主,妇女们克服了依赖思想。三、鼓舞了青年男女的勇气,突破了封建包围,出现了自由恋爱的新气象。许多青年在选对象时,都把思想进步、工作生产积极放在第一位。
       运动月刚开始时,云南呈贡县县委由于领导不够有力,没有将政策向群众作全面交代,一些群众把这场运动误解为:“要斗争男人、婆婆了!”“过去受气的媳妇都要离婚了!”许多人感到恐慌,有的甚至躲藏、逃跑。县委发现问题后,及时总结了教训,召开了各种动员大会,全面交代了政策,解除了群众的顾虑。在群众充分发动起来的基础上,他们又利用各种典型事例,启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如古城乡的刘大妈,在会上谈了自己的切身体会:“我儿子的婚姻是我包办的,两口子一直过不到一起。去年媳妇提出离婚,我不答应,我只想到娶她时卖了五口猪,怕落得人财两空。没想家庭不和就搞不好生产。年初他们离婚后,儿子又自由结了婚,家庭和睦,生产也搞好了。”
       这是一次党政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
       这是一次全体民众都受教育的运动!
       据统计,全国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地区开展了舶昏姻法》宣传贯彻运动,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一亿四千万人,占全国成年人口的百分之四十三点二。城市、厂矿中,《婚姻法》宣传比较深入,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天津达到百分之五十,重庆达到百分之五十二,太原达到百分之五十六。农村中基础好的一类乡,百分之九十的成年人受到教育,最差的三类乡也达到百分之四十。某报社记者到河南商丘专区孟楼乡采访,问了十七个十岁的孩子,其中有六个知道婚姻要自由,可见当时宣传的深入程度。
       二OO二年岁末,在北京紫竹院旁的一个四合院里,我访问了当年海淀区民政科的工作人员,已是八十三岁的孟广水老人。
       听说我来了解当年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情况,孟老两眼一亮,他对当时的情况依然是记忆犹新:
       “当时的规模特别大,可以说是全党全国总动员。广播、报纸每天都在宣传。像后来的大炼钢铁、除‘四害’运动一样,全民参与、声势浩大。那时候,区民政科人手不多,全力以赴。区里先搞集训,主要是组织区、乡、村干部学习《婚姻法》,你干部都弄不清楚,怎么去教育老百姓y然后又培训宣传骨干,也叫宣传员,大约有一千四五百人。区、乡领导带着这些骨干到街道、单位、农村去宣传《婚姻法》,还演些小节目,都是根据区里好人好事改编成的,比如男女青年自由恋爱,争取婚姻自主啊,婆媳互敬互爱啊,反对大男子主义啊,当时还有一首歌呢……”
       我说:“还记得怎么唱吗?”
       孟老想了想,轻轻哼了起来:“一九五三年啊,好呀好春天,老会秧歌闹得欢。打起一阵儿锣呀,敲起一通儿鼓,宣传《婚姻法》好人好事数也没法数,数也没法数!”
       我又问:“当时在宣传贯彻中,遇到过什么问题,碰到什么困难吗?”
       孟老说:“学习当中,大家提出许多问题,比如:定婚算不算合法婚姻?解放前养的童养媳怎么处理? 表兄妹之间能否结婚?那时候,这些现象在城里都存在,具体问题很多。还有,刚开始,对一些政策也把握不准。比如,寡妇改嫁问题,当时号召寡妇改嫁,鼓励寡妇改嫁。有的地方还搞数字统汁,比谁动员寡妇改嫁多。有的寡妇多年守寡,自己年岁大了,觉得再改嫁没有脸面;或者儿女已经长大,生活有了依靠了,她不想结婚再嫁,你三天两头上门做工作,人家就很反感。硬逼人家改嫁,还会出问题。后来,基本上是尊重本人的意愿,不作统一要求。”
       “那时候,城里一些资本家和小业主,还有纳妾现象,这个问题是不是处理起来很麻烦?”
       “纳妾是个比较复杂的事情,有的有钱人的妾,当丫鬟使唤,没吃没穿的;有的有钱人的妾,地位比大老婆还高,掌管着家里的钥匙。所以,处理这个问题政策性很强,不能‘一刀切’。当时,‘回春堂’药房有个掌柜,解放前纳了个妾,那时也就二十一二岁吧。宣传员上门做工作,让她提出离婚,另寻男人。人家不离婚,说:‘掌柜的对我不薄,我想跟他做一辈子夫妻。’宣传员做了几次工作,人家还是不愿意,说共产党不是号召婚姻自由吗,你们为什么强迫我离婚。宣传员说这个女子太糊涂了,受封建思想毒害太深了,准备开会斗争她。区里发现后,给及时制止了。”
       孟老说,这次活动,力度大,范围广,通过宣传,《婚姻法》基本上是家喻户晓。……  研读史料是一种享受。  研读史料可以答疑,可以解惑,可以去伪存真。  我在研读半个世纪前的这段婚姻家庭史时,曾经被一个数字所震惊:一九五O年《婚姻法》颁布后,特别是一九五三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我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一九五三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一百一十七万件。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陈绍禹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曾对资本主义国家的高离婚率作过批判:“如美国一九四五年的婚姻统计证明,当年结婚男女与离婚男女之数为三与一之比,这是资本主义整个社会制度日趋崩溃、社会道德日趋堕落的情况在家庭关系中的反映。”
       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的新中国,在新的《婚姻法》颁布贯彻之初,却会出现如此之高的离婚率?
       其实,离婚率的高低,并不能说明社会制度的进步还是落后,也不能证明婚姻质量的好坏。
       一九五三年出现的第一次离婚高潮,有着宦的特殊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
       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初期,正处于新旧社会交替时期,《婚姻法》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诞生的?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破除旧的封建主义家庭制度,真正实行离婚自由的婚姻法典。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就业途径的拓宽,许多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摧残、奴役的妇女,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获得解放以后,必将要求砸碎强迫套在脖子上的枷锁——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现男女平等与婚姻自由。据一九五O年下半年的统计,华北地区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六,其中因不堪丈夫或公婆虐待,或因不满包办买卖婚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占三分之二以上。另据当时对京、津、沪三大城市八百八十件离婚案件的调查,女方提出离婚的占百分之六十八;山西的文水、宁武、代县三县七百六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原告为女方的有七百零五件。
       《婚姻法》砸碎了千年的枷锁,那些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压迫、凌辱,处于极端痛苦之中而不能解脱的妇女,终于找到了政府这个大靠山和法律这个有力的武器。有了政府作靠山,她们的腰杆硬了;有了法律作武器,她们变得理直气壮。
       多年的苦水吐出来了,多年的梦想成真。积压在一起的离婚案件,终于像地底下的岩浆似的从火山口喷涌而出……
       一位婚姻法专家指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形成的第一次离婚高潮,标志着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崩溃,是我国妇女解放的重要步骤之一,符合当时历史要解放生产力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
       第三章
       三十年婚姻故事
       到干休所听老故事
       年龄,有时是会让人惊奇的——一对夫妻双双活到九十一岁,你难道不为他们的高寿而惊奇吗? 而婚姻,有时还会令人崇敬——这对夫妻从一九三 O年携手步人婚姻的“殿堂”,至今已历经银婚、金婚、翡翠婚和钻石婚,他们之间这种漫长而珍贵的婚姻,难道不令人崇敬万分吗?还是这对夫妻,丈夫是我军一位身经百战的将军,妻子却是一位普普通通酌家庭妇女,他们互敬互爱、相濡以沫,用自己平常而又带几分传奇的经历,在向人们诠释婚姻的真谛……
       三月,春风轻拂。在北京万寿路海军干休所,我拜访了这对夫妻——王晓、樊旭夫妇。
       都是九十一岁老人,王晓身材魁梧,腰板挺直,浓黑的眉毛,炯炯有神的双眼,除了耳朵有点背,健康情况依然良好。樊旭慈祥地坐在沙发上,脸色红润,精神饱满,这两年就是腿脚有些不得劲儿。
       我说:“王老,你们结婚已经七十四年了,还记得当年的结婚情景吗?”
       “怎么记不得,那年的五月十三,天气已经比较热了,他用一顶红轿子,把我接到他们家。当天还办了两桌酒席,那时候在农村就算不错的了。”樊旭在一旁轻轻插了一句。
       “是的,是一九三O年农历的五月十三,当时我还在县城的协德源商行当学徒。一晃七十几年了!”王晓十分感慨。
       九十年的经历厚重得像一本书,只能挑最重要的说……
       一九一三年农历十月,王晓出生于山西定襄县东作村一位前清秀才的家中。一九三三年受共产党外围组织互济会影响,正式参加革命工作。一九三六年春,红军东渡,王晓毅然从军。一九四九年九月,晋升为十六军四十八师师长。一九五一年,王晓奉命前往刘伯承挂帅的南京军事学院高级系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后任海军学院副院长兼合同战役教研室主任。一九六一年,被授予少将军衔;一九八三年,他从海军后勤部部长的位置上离职休养……
       我们正聊在兴头上,坐在一旁一直闭着双眼的樊旭,突然冒了一句:“太细了,太细了,人家要听听我们两人的事情……”王晓望了老伴一眼,止不住笑了,连忙说:“好,好,我再说说我们俩的事情。”
       我问:“王老,您和樊大姐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的?”
       “那时候农村哪有自由恋爱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可抗拒。她家离我们村就隔着条路,三里地。是媒人介绍的,而且媒人也不跟我们说,只要父母同意就行了。结婚前我们从没见过面,双方都不知道对方高矮胖瘦,那时候都是这种风俗。二十岁结婚,第二年有了第一个孩子。当时,我在小学当老师。”
       樊旭插话说:“那时候我还帮他闹革命呢!”
       “是的,”王晓说,“当时,一些进步青年经常在我们家开会,她在村口为我们放哨。我们夜里进城贴标语,她也跟着去,帮助刷糨糊,帮助放哨。三六年离开家后,我一年给家里寄一封信,也不敢讲真实情况,就报个平安,说自己在外面做买卖。”
       王晓接着说:“我离家第七年,也就是四三年三月,当时经过了反扫荡,形势平稳了一些,部队驻扎在山东鲁西一个叫清水河地方休整。我给她去了封信,过了些日子,她带着十三岁的女儿居然找来了。当时真把我吓了一跳。从山西到山东,还得经过鬼子的封锁线,真不知道她们娘儿俩是怎么来的?当时也有一些团级干部带家属的,她们也就留了下来。四五年,部队又要打仗了,一家人又分开。一直到了五二年,我留在南京军事学院当教员,一家人才重新团聚。”
       樊旭告诉我,她从小没读过书,不识字。到了南京以后,开始学文化,达到高小水平,能看看报纸。
       五十年代,我国曾出现第一次离婚高潮,有些材料说,这其中高级干部占了相当一部分。这些高级干部参加革命前,在家乡已经有了妻室,但解放后进了大城市,再也看不起老家的“糟糠之妻”,便纷纷提起离婚。
       我问王晓:“当时,一些高级干部进城以后,看不起老家的原配,提出离婚,您身边这种情况多吗?”
       王晓想了想,说:“有这种情况,不过,好像并不是特别严重。”
       樊旭说:“怎么没有y我记得有个系主任,不要老家的老婆,人家都找上门来了!”
       “系主任?”王晓沉吟了片刻,“……哦,你说的是那个王主任。他的情况还有些特别,他出来参加革命以后,家里给他找了一个,后来一直没举行什么结婚仪式,王主任一直不承认有这桩婚事。解放了,女方就找来了,组织上也很难办……”
       樊旭又说:“好像还有个教员,因为这个事受了处分……”
       “对了,我们这个单元一楼住的史子才同志,解放初期当过海军航空兵的干部部长,或许他掌握这方面的情况,你可以同他聊聊。”王晓说。
        我向两位老人“此致敬礼”,并祝他们健康长寿!
       我再二次走进干休所。我的心中充满了一种崇敬感——这里的每一位老人,每人都有一段光辉的经历,每人都是一部历史参考书!
       今年已高龄八十四岁的史子才也是如此。
       史子才是河北威县人,家乡的口音一点也没变。老人除了耳朵有点背,记忆力还相当好。一九四O年十月,史子才参军入伍。参加过反扫荡,参加过淮海战役和渡江战役。一九四九年夏,已是十军政治部组织部长的史子才随部队进川剿匪。一九五二年,十军并入刚刚组建不久的海军青岛基地。从陆军突然转到海军,许多人是第一次见到大海,见到大海了,还不相信海水真是咸的。过去哪上过军舰,许多人一上舰就晕。史子才说自己当时脑子一时也转不过弯来,转不过弯来也得转弯,那时的口号是:“不懂就学!”一九五三年,海军航空兵成立,史子才又被任命为海航政治部干部部长。
       一九五O年、一九五一年,部队驻扎在四川内江地区。史子才告诉我,他们那一拨干部基本上都是那个时期结婚的。刚投身革命时,还是个十七八岁的小伙子,枪林弹雨,谁还顾得上去计算年龄。一解放,小伙子都成了“老”伙子了。当时,十军军、师、团三级干部中,没有结婚的占大多数。革命胜利了,也该有个家了。
       那天中午,史子才刚刚从师里开会回来,军宣传部长郭竞仁说:“老史,今天晚上我准备办事了,到时欢迎你参加!”
       “办事?”史子才疑惑地问,“办什么事?
       郭竞仁答:“婚姻大事啊!”
       当晚,婚礼就在郭竞仁那间简陋的办公室里举行。郭竞仁代表新娘讲话,他说:“今天请大家来,实在拿不出什么东西招待大家,我准备了十个西红柿,一瓶酒,不成敬意!”
       有人问史子才:“史部长,你和小吕的大事准备什么时候办?”
       史子才说:“我们刚刚进入‘情况’,不着急,不着急!”
       军长杜义德在一旁说:“军人嘛就得有点军人作风,还磨蹭什么?马上打报告,这两天就办了。”
       史子才的对象“小吕”吕哲仁,安徽阜阳人,高中毕业那年,正遇上十军到学校招收女兵,便报名参了军,被分到史子才手下当干事。
       这时,史老的夫人吕哲仁从里屋出来,笑着说:“还提那些陈芝麻烂谷子干吗?”
       史子才接着说:“既然军长开口了,那就打报告吧,当晚写了报告,第二天就批了。”
       吕哲仁说:“我们是一九五O年七月十五日结婚的。老史是师级干部,当时每月的津贴费是三块五,我是排级,每个月是一块五。我们两人把积蓄凑了凑,一共是二十几块钱。我记得很清楚,用这些钱,我们办了三件事:一是到城里拍了张结婚照,那时候照相是很时髦的事;二是花七块钱买了一只金钱牌热水瓶,因为老史那段时间老爱感冒,晚上得喝点热水;三是买了点糖块,一瓶酒。”
       我问吕哲仁:“吕大姐,当时像你们这样的婚姻,是不是都是组织上给分配的?”
       “不,不,”吕哲仁说,“我反对‘分配’这个词。现在的一些电视剧、小说,一写那个时期老干部的婚姻,都说是组织分配的,这也是一种误导。一般都是介绍的,毕竟是人民军队嘛,即便相处了一段时间,本人觉得不合适,组织上也不会逼婚。”
       我又问:“史老、吕大姐,解放初期你们都在军队做干部工作,是不是那几年原来在农村有妻室的高级干部,提出离婚的特别多?”
       吕哲仁说:“当时是有一些高级干部离婚了,我觉得不能一概而论,凡是离婚的都是‘陈世美’,都是把农村的妻子抛弃了的。这里面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是一出来革命就与家里失去了联系,十几年音信全无,家里人以为他早牺牲了,原来的妻子也早改嫁了,事实上也就算离了。有些是参加革命前,父母包办成婚,本来就一点感情也没有,出来参加了革命,十几年没有生活在一起,现在再把两个人捆在一起,的确也有困难。他提出离婚,说是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也不是一点理由也没有。我记得当时有个副师长,参加革命的前三天成的婚,完全是被迫于父母之命,妻子还是个小脚女人。一九三五年离开家,到一九五二年才回去。当夜,父母让他与妻子住在一起,他死活不干,在家只呆了三天,就返回部队了,马上写了离婚申请。机关还派人去他家乡调查,连调查的人都很矛盾,一方面同情为他苦苦守了十几年的那个女人,一方面又觉得维持这样的婚姻也是十分残酷的。后来,尽管做了工作,他还是坚持要离,组织上也批准了。就我所了解的,当时真正属于‘陈世美’的,真正喜新厌旧的,有,不是很多。现在有一种误解,凡是那时候离婚的都是‘陈世美’。”
        当时,还有一种独特的现象,叫“离婚不离家”。
       《解放军报》原副总编魏艾民曾写过一篇回忆录:《荒唐的“离婚不离家”》:
       ……
       那时的军队干部都很年轻,却多是身经百战。部队进驻城市,接触很广,城市的女青年崇拜他们,羡慕他们,自然会有爱的表示,同时也有一些居心不良的女性,以各种不文明的方式接近我们的干部,人们称这种女人为“糖衣炮弹”。这种新情况引起干部思想上的混乱。那时已婚的干部,女方大多是家乡的原配,几乎全是文盲,有的还是缠足。有的干部在一些女青年的包围下动摇、溃退,想扔掉原配,另寻新欢。但干部的原配,都是他们家中的有功之臣,而且中国传统道德中的“糟糠之妻不下堂”之说,使这些人不敢简单从事。也许人的“智慧”是无限的,逐渐冒出一种“离婚不离家”的婚姻模式,即干部同原配夫人口头上宣布离婚,女方仍住其家,地位不变,而男方可以再结婚。农村妇女,不解其中奥秘,觉得自己反正不离家,只当是男人在外边“娶小”。而实际上也是如此。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事:一位团级干部,宣布同原配夫人离婚,但“不离家”。他同新婚夫人回家,还要原配夫人安排生活。新婚妻子生予,还要原配夫人来伺候月予。
       这种“离婚不离家”的做法,自然引起各级党组织的注意。据说,一次为军队高级干部会议组织京剧晚会,毛泽东点了两出戏:《将相和》和《秦相莲》,其寓意是很明显的。
       谁是最可爱的人
       至今,依然有人在怀念着那个年代——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结束了百年战乱,结束了流离失所的日子。新中国成立,广大劳动大众所期盼的和平岁月,所渴望的安居乐业的生活开始了。在精神领域里,理想主义在统领着一切。
       这种理想主义在婚姻领域里,也得到淋漓尽致的反映。
       一九五一年四月,《人民日报》发表了作家魏巍的散文《谁是最可爱的人》,在国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谁是最可爱的人》,同时也点燃了无数姑娘心中的爱情之火!
       那完全是一个理想化的公式:志愿军官兵是最可爱的人——志愿军官兵也是最值得我爱的人——我应该把真诚的爱情献给志愿军官兵——献给志愿军官兵的爱情一定是幸福的!
       一九五一年,十九岁的曲君是杭州大学中文系的一名学生。她像班里的同学一样,投入了给朝鲜前线的志愿军官兵写慰问信的热潮。三个月后,她收到了志愿军第七十五师一位叫高志强的副连长的回信。信是用铅笔写的,尽管只有短短的一篇纸,而且三分之一还是错别字,曲君却读得有滋有味。从此后,两人书信频频,鸿雁传情。
       一九五四年秋,高志强随部队回国,分到杭州郊区一家部队汽车修理厂当副厂长;而曲君三个月前大学毕业,已经到杭州一所中学当语文教师。
       那是一个秋高云淡的夜晚,和风轻拂,明月高照,这对恋人第一次在西湖边的苏堤上见面。情语切切,互诉衷心。
       曲君很快向学校领导打了结婚申请报告。她的一个好朋友提醒她:“你是个大学生,他才读了两年的小学,你们为什么不能再接触一段时间?再了解了解?”曲君说:“不用了,战场已经帮我对他作了最好的了解!”
       婚礼是在曲君学校的礼堂进行的,证婚人是市里一位主管教育的副市长,他说;“今天,我们在这里为一位从朝鲜战场归来的最可爱的人,和我们的一位优秀教师举行婚礼,这是我们这座城市的光荣……”
       蜜月结束了,平凡而具体的生活开始了。
       结婚头几个月,曲君每周都要带高志强游一次西湖,她说游西湖能让人心旷神怡,陶冶情操。可去的次数多了,高志强不愿意了,他说整天看这破水有什么可看的,还不如在家睡觉强。不游西湖,那就去看电影,好几次,开映没多久,高志强便歪着脑袋睡着了。
       一年后,儿子降生了,儿子给小家庭带来了欢乐,也同时带来了烦恼。由于双方的父母都不在杭州,曲君歇完了产假,白天只好将儿子寄托给一位老太太带。孩子小,老闹病,曲君忙得焦头烂额。有天半夜,天下着雨,儿子突然发烧,又哭又闹,曲君不得不抱着儿子往医院送,等到看完病,清晨回到学校,上第一节课的钟声也敲响了。曲君把孩子一放,连早饭都没吃,拿起讲义赶紧往教室跑……
       周末,高志强一进家门愣了,屋里乱七八糟,曲君也 瘦了一圈。他纳闷地问:“怎么了?出什么事了?”曲君哭了,一个劲儿地说:“你回来,你赶紧给我调回来……”
       调回来谈何容易,日子照样得过。
       更让曲君接受不了的是高志强的生活习惯,抽烟,喝酒,晚上睡觉不洗脚。每天晚上睡觉前,曲君都得提醒一句:“洗脚去!”不提醒,他总忘。有天夜里,曲君突然想起他没有洗脚,说了句:“你还没洗脚呢!”高志强已快进人梦乡:“困死我了,明天再说吧!”曲君火了,一下子从床上坐了起来,嚷道:“不洗脚,你给我滚开!”高志强也急了:“干吗穷讲究?在朝鲜打仗,半个月、—·个月不洗脚,不照样过?”曲君不依不饶,高志强就是不洗,两口子一直吵到天亮。
       洗脚是个引子,从此,小吵不断,大吵频频。
       孩子三岁时,曲君提出离婚,高志强也同意了。
       有人问曲君为什么离婚,曲君说:“他不洗脚……”
       有人问高志强为什么同意离婚,高志强说:“她老让我洗脚……”
       因为“洗脚”问题而离婚,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这场曾经被看作是“这座城市的光荣”的婚姻,就这样结束了。
       但是,“爱情理想革命化”的潮流并未中止。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者徐安琪,在分析这一时期的“爱情理想革命化”时说:“社会主义的爱情在那个年代被神话为纯洁无瑕、公而忘私的无产阶级感情,因此,男女结合强调的是志同道合即革命理想和思想意识的一致性而不是情投意合,恋人间的缠绵亲昵、卿卿我我被视作削弱革命斗志、影n向革命工作的小资产阶级情调,性更成了见不得人的淫恶邪念。至于‘个人问题,成为恋爱结婚的代名词,也并非因为婚恋具有个人隐私的性质,而是因为恋爱婚姻是置于革命和工作之后的个人小事。因此,一心扑在工作上迟迟不考虑‘个人问题’即‘公而忘私’者受赞赏、被鼓励,大学生、学徒、青工谈情说爱则常被套上‘不安心学习、工作’或‘早恋’的帽子受批评、帮教,一旦有性的接触被发觉甚至要受到批判、开除的惩罚。”
       遇罗锦离婚案
       《结婚证书》是对合法婚姻的一柙址明;
       《结婚证书》同时又是一个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一种印记。
       翻阅“文革”期间一些地方的《结婚证书》,首先感觉到的是它强烈的政治色彩,而这种色彩又是从印在证书上的《毛泽东语录》体现出来的:
       一
       “为人民服务!”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要斗私批修。” “人类在生育上完全无政府主义是不行的,也要有计划生育。”
       那是个被扭曲的时代,在婚姻家庭领域里起着主导作用的是“政治第一”、“阶级斗争为纲”、“唯成分论”。在那个年代,“爱情”成了最肮脏、最可,怕的两个字眼儿,成了“小资产阶级思想”、“贪图腐化”、“生活作风问题”的代名词。
       一九八O年,北京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遇罗锦离婚案,以至于,后来它成为“文革”婚姻的一个焦点,“文革”婚姻的一种标志!
       遇罗锦出身于北京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其哥哥遇罗克,是北京人民机械厂青年工人。“文革”初期便写出《出身论》,因反对血统论,反对林彪、陈伯达、“四人帮”的封建主义倒行逆施而遭逮捕,被处死刑。遇罗克被捕后不久,红卫兵在遇罗锦的二十几本日记中,找出几句所谓的“反动言论”,北京市公安局将她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劳改农场劳动教养三年。一九七O年三月,劳改农场解散,遇罗锦又被转到河北临西县插队落户。那里的工资值多年没有超过一毛钱。迫于生活,,她嫁到黑龙江省的一个较富裕的农村,和一个素不相识的农民结婚。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在忍气吞声中过了四年后离婚。
       此后,她种过地、干过临时工、当过保姆,也当过无业游民(从东北回到北京)。一九七八年七月,经人介绍,她与北京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调回北京。一九八O年五月,遇罗锦上诉离婚。她是这样介绍这起离婚案的前后经过的:
       我和蔡钟培的离婚案公之于众后,引起了不同的议论,大抵有这样几种说法:
       “没有爱情的婚姻早该结束了!”
       “已经结婚了,就应当凑合过下去。”
        “地位变了,就和人家离婚,太缺德了!”
       小小一件离婚案,居然引起一场轩然大波,这在我们国度里说奇怪其实也不奇怪。
       没有爱情的婚姻该不该凑合一辈子?我要求离婚是否缺德?为了使关心这件离婚的同志更好地讨论,我将自己结婚和离婚的有关经历公之于众。
       经人介绍,七八年七月,我和蔡钟培结婚了。我们各有三图。他图我:一、我永远不想生孩子。二、介绍人是他二十年的师傅,介绍人说我很能干,在经济上决不会亏累他,他很相信并也看出我不是懒虫。三、他认为我的外表和他原来的爱人不同,他喜欢学生样的人,尽管他出身城市贫民,只有初中文化,但他却希望女方是知识分子。
       我图他:一、他有个孩子,而且从小就和她奶奶单过,我很满意。在蔡之前,有人介绍过几个对象,对那些结过婚的人,我总有思想负担——要不要孩子呢?若不要,男方是不干的。要啊?谁整天抱啊哄啊?有多少钱去养呵?所以,他的情况我满意。二、他有间房,我可以有落脚之处。倘若他没这间房,倘若我必须和他母亲、孩子一起过,他再好,我也不会和他结婚。三、他给我的印象还算老实、忠厚、正派。但我并不认为他是我理想的爱人,我也不相信在当时能找到理想的、情投意合的爱人。为了生存,我被迫作出了与蔡结婚的错误选择。
       我们的物质生活一直是不错的,但我们唯独缺乏精神生活。结婚以后,我有意识地培养我们的感情。买电影票、戏票、看球赛、远游,试图谈点什么,可是结果怎么样呢?
       比如,我爱看的电影,他不爱看。我爱看《沉默的人》、《苦海余生》之类,他却觉得没意思。我们一起去看《瞧这一家予》,走出电影院,我说:“张岚演的真逗。”“张岚?张岚是不是演胡主任的那个?”“你怎么看的呢?可惜你还笑了半天!”
       游玩只去过香山一次,我再不想去了。不论是去香山还是散步,我都觉得索然无味。谈话谈不起来,赏景也赏不到一处。我心里想的是这片景色多美多静,他却忽然用那大咧咧的神气说:“前几天我们那脚手架上掉下一个人来。”或者:“昨天我路过菜市场,那儿正卖处理黄花鱼,我真想去排队。”我不由得奇怪,他怎么会突然想起这么一句话来?由于我不喜欢他、不佩服他,甚至厌恶他,因此在夫妻生活上,也始终不和谐。
       因此,我给自己做出结论,我对蔡的感情,只是和一般人一样的感情,而没有爱人的感情。我们后来所以不吵架,也只是冷到无架可吵的地步。我们的生活内容除了吃饭和睡觉以外,没有别的。我应当结束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我必须要顶住来自四面八方的压力。
       我试探性地迈了一小步,并未提出离婚,只是找了一间农民房住了。
       这一小小举止果然引起家中轩然大波。父母、弟弟都反对。母亲说:“什么爱情、幸福,都是小说里的话,我和你爸爸还不是凑合过来的!”
       不错,在我们周围的人,凑合的夫妻何其多也!他们愿意凑合,当然无可非议,但是干吗又非要指责不愿凑合的人呢y这和别人又有什么关系呢?难道人们宁愿听吵架,宁愿看到别人不和,宁愿去议论某某夫妻各有情人,也不愿别人光明正大地离婚、和平地离婚、光明正大地去找和自己情投意合的人吗?
       于是我在去年五月初中诉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说明了上述的离婚理由:言谈、志趣、爱好不一致,由此没有更深的夫妻感情。
       有人问我:“你所追求的是什么?”
       我想,我所追求的无非就是像人那样正常地生活。爱情只是正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所希望得到的爱情,和那些有爱情的家庭没什么两样。
       ……
       而蔡钟培在接受《民主与法制》记者的采访时却反映了完全不同的情况:
       “……1979年5月,遇罗锦问题得到平反。7月,她上班工作。1979年10月,遇罗克的问题得到平反。1980年3月,遇罗锦做第二次人工流产于术。3月31日(她生日),我还给她送了生日礼品。4月 6日,在事先没有争吵的情况下,她突然出走。我下班回来,看到她留的一个字条,上面写着:‘我找了间农民房,我不回来了。’很简单两句话。这个字条我已经交给法院。4月25日,她又回来,我们还同居了。5月 3日,我们还一起到三里屯电影院去看了一场电影《蝴蝶梦》。5月15日,我突然接到朝阳区法院的通知,审理我们的离婚案。这一切发生得这么突然,对我打击很大。”
       “遇罗锦认为我是只知道‘老婆孩子热炕头’和 ‘两毛五一斤处理黄花鱼’的人,这可以到我工作的单位和住处的邻居打听打听,看我是不是那种人。我不愿自我吹嘘,我只是一个愿为四化尽自己一点微薄力量的工人,但绝不是遇罗锦所讲的那种人。”
       “我们在婚后两年多,齐心协力办了三件大事:第一件,把遇罗锦的户口调到北京。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我们的社会还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在这种情况下,把一个黑龙江的农村户口调到北京,是十分不容易的。为了托人情、找关系,花了不少钱,我把自行车和穿的一些衣服都卖了。第二件事,就是帮遇罗锦找工作,也费了不少周折。开始做这个临时工,那个临时工,最后得到平反才回到玩具六厂。第三件事,是为遇罗克平反。这当然应该归功于党的政策。但是,一开始,为了争取遇罗克早日得到平反,我跑了检察院、公安局等好多个单位,申诉,催促。‘文革’中我们家的许多人也受到了冲击,有挨批的、挨斗的、挨打的,我能理解这件事的意义,不仅是为了同情遇罗克,也是为了遇罗锦和我们一家的前途。两年多时间内,办了这样三件大事,证明我们婚后并不是如遇罗锦说的想不到一起,说不到一起,而是有许多共同的语言的。”
       “遇罗锦提出要结束没有爱情的、不道德的婚姻,而实际呢?她是在自己的环境、地位、条件发生变化后,变了心。我觉得,这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考察她的几次婚姻状况,她实际上是想把婚姻当作实现自己的目的的一个个跳板。”
       遇罗锦离婚案披露后,引起人们极不寻常的关注,特别是司法界、新闻界和妇女界,众说纷纭。但道德的天平基本向蔡钟培倾斜,一时,遇罗锦成为过河拆桥,忘恩负义的女“陈世美”、“一个堕落的女人”。
       当时,出任遇罗锦诉讼代理人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勇极。
       李勇极认为:  在本案中,要判断遇罗锦应不应该离婚,即其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只能看其夫妻之间的感情如何。
       从婚姻基础来看。有人说,他们是“自愿结婚”。是的,是“自愿结婚”。但这种“自愿”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有着特定的含义。第一没有户口,没有口粮;第二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第三没有房子,无以安身;第四母亲经常发脾气,要她尽快嫁人。在这种情况下,或者饿死、冻死,或者嫁个男人,赖以谋生;第三条路是没有的。遇罗锦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选择了生活下去的道路。她同蔡钟培仅见过三次面,并不认为他是一个理想的爱人,但为了谋生,又不得不违心地同他结婚。他们的结合,完全是爱情和婚姻相分离。这种结合本身,就包含着离的因素。
       从婚后感情来看。他们在共同生活中,确实矛盾重重:其一,两人对感情的理解不同。男方认为,“我下班有晚有早,她都是做好饭等我回来一块吃”,这就是有感情。女方认为,“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同志关系,也不同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有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内容”。其二,爱好兴趣不同。男方爱听音乐,声音越大越好;女方喜欢看书写东西,越安静越好。男方性格开朗,无拘无束;女方则喜欢文雅,注意理智。男方对于哲学、理论问题不感兴趣;女方则喜欢讨论问题,交换观点,发表见解。双方甚至在夫妻生活的看法上,也不尽相同。由于上述差异,因而同床异梦,貌合神离。
       从纠纷的原因和责任来看。有人说:“这一场离婚官司,责任全在于遇罗锦。”这种看法是不公正的。要讲责任的话,责任主要在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左”的政策和“左”的思潮影响下造成的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当然,遇罗锦本人在困难面前缺乏坚强的意志和信念,没有在凛冽寒风中巍然屹立,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为时近三年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本身,已对她作了严厉的惩罚。人们如果能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就会寄予同情和谅解。
       以上情况表明,遇罗锦同蔡钟培之间,其婚姻关系的建立,不是以爱情为基础;其婚姻关系的持续,不是以爱情为纽带。这样的婚姻,根本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婚姻。现在,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定程序,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正自己过去的失误,摆脱婚姻问题上的桎梏,按其本人的愿望来选择配偶,难道不合理合法?
       一九八O年五月,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遇罗锦诉蔡钟培离婚一案。法院和单位一起对他们做调解工作,结果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协议。同年7月 11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作出了准许两人离婚的决议。蔡钟培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二审之后,又发回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遇罗锦、蔡钟培离婚案。由于在法庭调查过 程中,已经查明了事实,分清了是非,审判员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同意法庭调解离婚。
       至此,遇罗锦、蔡钟培离婚案终于画上一个句号。
       遇罗锦、蔡钟培离婚案带有那个时代的鲜明印记。二十多年过去了,今天,我们再来反思这桩离婚案,为什么并不复杂的一桩离婚案,却会在社会中激起轩然大波?
       首先,我们不能脱离当时的时代背景。1980年,春风吹溶了冰山上的积雪,而冰层却远未融化。刚刚从“文化大革命”中走出的中国人,还来不及医治身上的创伤。十年动乱,在婚姻领域里,只有男性与女性的结合,绝没有什么离婚的自由。离婚,是一种非正常行为,不是出于政治原因,或生活作风问题,是不会有人闹离婚的。你遇罗锦,一个女人,不好好过日子,却主动提出离婚,岂不犯了大忌?
       其次,遇罗锦的离婚理由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没有感情。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谁敢奢谈“爱情”两宇,便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情调”,甚至等同于“黄色下流”。你对工人阶级(蔡钟培)没有感情,难道对资产阶级有感情?遇罗锦的爱好:喜欢读书、喜欢看话剧、喜欢爬山游玩等,在一些人的眼中,也是小资产阶级情调。
       第三,遇罗锦提出离婚的时机也很不适宜。遇罗锦与蔡钟培结婚时,正是她最倒霉的时候:戴着“思想反动”的帽子,没有工作,没有北京户口,又已经离过一次女昏。而当她提出离婚时,她已经有了北京户口,所谓的政治问题也得到平反,又回到原单位上班。这时候,却因为“没有感情”要与丈夫离婚,你不是忘恩负义是什么?中国的传统道德讲究知恩图报,最瞧不起忘恩负义。过去,因为忘恩负义被谴责的一般是男人,像陈世美等,你遇罗锦一个女人也敢忘恩负义,那就更可恨了。
       以上三点,使得遇罗锦离婚案轰动一时;也使遇罗锦这个“文革”的受害者,却在这起离婚案中遭到多数人的谴责(起码是不支持),少数人的支持和同情,再一次扮演了一个悲剧角色。
       耐人寻味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勇极,自从出任遇罗锦诉讼代理人后,便成为所谓的“感情说”的主要代表。该案结束不久,李勇极将自己远在陕西农村的妻子调来北京,并忍痛离开法学所到京郊一所警官学校当教员,兼做律师。他的理论又恰恰与他自己的婚姻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矛盾之中。
       当时,有位报告文学作家曾采访过李勇极,于是,便有了《一个律师的内心独白》:
       别人说我是“主离派”,并没屈说了我。你看,我又写文章阐述“感情说”,又总给提出离婚的当事人保护,办了不少很棘手的案子,自然不敢推托这个封号了。可我却并不因此而闹离婚,有点奇怪是吧?我倒觉得这在中国是很正常的,就像有的人虽然常常发表文章鼓吹正统观念,而自己婚姻并不幸福,内心很痛苦一样。也许这两者都是悲剧,但我至少是骗住自己之后绝不骗别人。没有感情的婚姻还不是一种互相欺骗?只是我久而久之把它看淡了,不想为它再付出感情之外的其他牺牲了。
       感情这东西,说不清也道不明,很细腻又很微妙,由于它只能是发自人类内心的精神现象,一般来说,也只有每个人对自己的感情拥有发言权,别的人既无法强求它,也无权妄加评论。一个人说他同妻子的感情破裂了,我们就得让他拿出证据来,而许多人其实是说不清楚的。有人认为感情是双方的,你单方面说没感情那不成立,说实在,这是很荒谬的。我们有不少搞法的人总把感情看作一种很具体、很简单,可以在法院的桌面上摔摔打打、捏捏篡篡的物件,你要对他们说,我和妻子没有共同语言,那等于白说,他们会说:什么叫共同语言?两头叫驴吼出声来还不一样呢,两张嘴巴还能说出一样的话来!
       但我知道,文化层次上的差别,的确是一个让人要命的隔膜,它像一片沙漠似的把人心隔开,有时又像绝缘体一样难以穿透。我是深有体会的。我那老婆是我爹给包办的,五五年那阵陕西农村早婚和买卖婚姻都很严重,我爹见她家只要二百多块钱的礼,觉得挺便宜,就把亲给定了。其实她家也是等这笔钱给她哥娶亲呢。那年我还在上高中,爹就逼我结婚,我不干,傻呼呼的还想去政府告我爹,他骂我:“你这娃子咋会越读书越笨,这二百块钱是我一把汗一把血赚出来的,退亲就得人财两空,你要不肯娶她,就给我停学回家种地,养活你自己!”这一招真厉害,因为我想继续上学呀!填不饱肚子的农民压根儿不知道什么叫婚姻自由,也绝不会让儿子有这种自由,我读了十几年书,她种了十几年地,到一块儿也没话可说,就是默默地生 儿育女,大半辈子也就这么过来了。当然内心也很痛苦,也从来没有麻木过。因为我老得办案予,常常要听别人倾诉这种痛苦,老能在他们身上看到自己的影子,所以我很能理解这种痛苦。我办离婚案胜诉多于败诉,原因大概也在这里。痛苦就装在我心里,我能掂量得出来。
       话又说回来,你自己为什么就要忍着呢?其实我心里很清楚,虽然有了新婚姻法,但中国还没到能把法律和道德分开的程度,我办案子也是这样,尽管可以替当事人解除死亡婚姻,却绝不在道义上支持有过失的一方,我自已是研究生毕业,又在研究机关里工作了二十多年,想跟农村的老婆离婚,那还不是标准的“陈世荚”吗?也许有的人觉得为了离婚当“陈世荚”也情愿,不少人也就是这么干的,可我却不能。我有我的事业要干,我替别人打离婚官司,“主离派”的名声在外,我要闹离婚,有人就会说你小于的“感情说”原来是为自己服务的,这样就把事情整个庸俗化了。我宁可忍受,也不愿玷污了我的观点。不仅忍受,我还得牺牲更多一些东西,把老婆从农村调到京郊,我也从市中心迁到郊外,死心塌地地维持这个家庭。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办我的案子,写我的文章了。其实,中国有许多人都是和我一样走着这条不得已的生活道路的。世上总得有人背十字架,我已经背了大半辈子了,也就不在乎剩下的那点路了。也许我们多背一程,将来的年轻人就能早一天把它卸下来。我们这一辈人少替“陈世荚”当替身,中国人兴许会早一点把他忘掉呢。
       李勇极的内心独白,实际上是那个时代相当一部分人心理的真实写照。他们崇尚婚姻的本质是爱情或感情的理念,但是,当他们的这种理念与自己的家庭实际相违背时,迫于社会、舆论等诸种因素的压力,他们又没有勇气高举起“离婚”的旗帜。于是,他们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内心上演着一部悲剧……
       第四章
       嬗 变
       一九七八年——后来,人们习惯于把这一年称为拨乱反正关键的一年,改革开放起步的一年。 这一年发生的每一件大事,都孕育着无限的生机,都成为一种标志,都预示着一场新的嬗变即将到来了!
       这一年,对于中国妇女运动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一年。九月,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十年浩劫后第一次以全国妇联名义召开的大会。大会议定全国妇女新时期的任务,发出了“四化需要妇女,妇女需要四化”的号召。
       也就在这次大会上,许多代表提出,一九五O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时过三十年,社会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婚姻法》一些条文与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相适应,必须尽快进行修改。
       十月七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向中央呈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汪副主席并
       华主席、党中央:
       今年八月,我们向中央送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九月全国四次妇代会上,许多代表建议尽早修改婚姻法。为此我们再度提出这项建议,理由是:
       一、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新宪法的精神不相符合。这个婚姻法是一九四八年底一九四九年初,由中央妇委会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由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与全国妇联一起,共同修订。一九五O年五月一日颁布的。这个婚姻法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主要矛头是反对封建,因此法律条文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承认财产继承权。这样的总精神与新宪法的精神不相适应。
       二、有些具体规定,与党的政策不相符合。例如婚龄问题。当前我们提倡适当晚婚,但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可以结婚。干部在群众中提倡晚婚时,群众反过来批评干部违法。至于适当晚婚,究竟多少岁才算合适,目前界限不明。各地各自规定“土政策”,又缺乏宣传教育,群众颇为反感。非法同居、未婚怀孕的现象不断发生。因此婚龄问题必须适当地修改。
       三、修改现行的婚姻法,颁布社会主义的婚姻法,是适应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进行的必要的改革。
        目前二十几岁的青年,很多没有受过婚姻法
       的教育,不少人甚至不知有婚姻法。多年来,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买卖婚姻和
       变相买卖婚姻泛滥城乡,因婚姻而索取大量
       财物和铺张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在许多农
       村里没有上千元不能结婚,在城市也发生了
       类似现象。不少贫下中农、职工群众因而负债
       累累,甚至有人走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违
       法乱纪的犯罪道路。
       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童养媳、换亲、转亲、租
       亲、重婚、拐骗妇女等现象。有些地方连续发生
       青年男女因婚姻问题而自杀、集体自杀、被杀
       等案件。
       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千家万户为婚姻
       问题发愁。广大群众迫切要求颁布社会主义的
       婚姻法,以便有法可循,有利于树立社会主义
       的婚姻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群众大干快上的
       积极性。
       为此我们建议由民政部牵头,联合法院、
       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青、妇等有关单
       位,组成修改婚姻法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着手修改婚姻法。今年国庆节,乌兰夫、姬
       鹏飞副委员长,曾同我谈过,要妇联来牵头,迅
       即着乎修改婚姻法。我们是群众团体,是否合
       适,请中央考虑。如果中央指派,我们当尽力而
       为。以上建议,当否,请予批示。
       
          康克清
        一九七八年十月七日
       报告先是列举了修改《婚姻法》的理由,主动建议由民政部牵头组成修改小组;但又点明乌兰夫、姬鹏飞两位副委员长希望由妇联来牵头,考虑到妇联是个群众团体,牵头做这样的工作是否合适,请中央定夺;如果中央决定由妇联牵头,妇联将全力以赴。无论是行文、措辞、逻辑,从哪个角度讲,这个报告都写得十分得体。
       当时中央政治局分工汪东兴主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的工作,汪在请示报告上批示:“请华主席、叶 (剑英)、邓(小平)、李(先念)副主席审批。我意可由妇联牵头。”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均圈阅表示同意。
       根据党中央的批示,十一月三日,全国妇联邀请民政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全总、团中央等单位的负责人协商,决定成立修改婚姻法小组。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任组长,李金德(民政部副部长)、何兰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宝光(全国妇联副主席)、王汝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任副组长。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著名的婚姻法专家杨大文告诉我:“一九七八年,我获得了新生;我真正与婚姻法结缘,也是始于一九七八年。”
       采访杨大文教授也是费了一番周折。一是他太忙,要想“逮”住京城法学界这位“大腕儿”级人物,并不是那么容易;二是他对于我这么个军人要写什么有关婚姻法的报告文学,似乎总有些不太相信。也是好事多磨,从春天到秋天,几经联系,杨大文终于接受了我的采访。
       杨大文个头不高,穿着一身合体的西装,发型经精心梳理过,显得十分审慎而又有气质。握着杨大文的手,我说:“您是婚姻法学界的‘大腕儿’,采访不到您,我这本书也就写不下去了。”杨大文笑了:“为了你的这本书,再忙,我也得接受你的采访。”
       杨大文一九三三年出生于江苏常州,少年时期,正逢抗战,全家随当会计师的父亲,奔波于上海、兰州、重庆等地。他的中学学业是在贵阳花溪的清华中学完成的,在学校里,他还参加了一些进步学生的活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野军政大学五分校到学校招生,杨大文报名从军。由于他年龄小,入伍后又被分到十七军文工团,演过小戏,但更多的是做群众工作,在安顺地区参加了清匪、反霸、减租、土改运动。一九五二年九月,杨大文被选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当时人大教学基本上用的是前苏联的教材,杨大文学习刻苦在系里是出了名的,几厚本的苏联民法典那时他基本都能背下来。毕业后,杨大文留校当助教,讲授苏联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法)。“文革”中,杨大文被发配到“五七”干校,管过果园、茶山,当过炊事员。一九七八年八月人民大学恢复,他才重新回到人大法律系,担任民法教研室党支部书记。
       十年浩劫,拨乱反正,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当时的一个热点社会问题。为了从法律的角度解答这些问题,杨大文与系里另外两位老师合写了《婚姻法与婚姻家庭问题》,出版后成为当时的一本畅销书。
        杨大文说:“也是在这个时候,全国妇联的领导找到了我,他们可能是看了我写的有关婚姻法的文章,希望我能参与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我说:好呀,好事嘛!痛快地答应了。”
       从此以后,杨大文与共和国的第二部(一九八O年)、第三部(二OO一年)《婚姻法》结下了不解之缘!
       
       杨大文对我说:“我是第一个到修改婚姻法小组报到的,紧接着,马元、苏庆、王德义也来了。开始是李宝光带着我们四个人干。以一九五O年《婚姻法》为基础,哪些应该删除,哪些可以保留,哪些需要修改,大家讨论,我执笔起草条文。后来,李宝光调到河南工作后,妇联指定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副书记罗琼大姐牵头这件事。这中间,苏庆出国学习,社科院法学所又派来了陈明侠。一九八O年初,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也参与了进来。
       “那时候,不讲条件,不讲报酬,大家一心想的是怎么把婚姻法修改好。妇联给我们找了个小屋,作为办公室。中午就在妇联机关食堂就餐,有时罗琼大姐自己掏腰包,买来一些酱牛肉、酱猪肝,算是为大家加莱。过春节时,康克清大姐特批,给我们每个专家补助了五十元,让我们非常感动。”
       杨大文告诉我,他记得很清楚,从一九七八年底到一九七九年六月,经他的手就起草了六稿草案,当时起名都叫《婚姻家庭法》。后来,他们又带着这些草案到机关、基层征求意见。
       三十年毕竟是一个不短的历史跨度。
       从一九五O年到一九七九年,信手拈来就可以举出这期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土改、抗美援朝、肃反、三反五反、大跃进、人民公社、反右、文化大革命、粉碎“四人帮”、十一届三中全会……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面对社会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面对婚姻家庭领域里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六十年代初就应该对一九五O年《婚姻法》进行修订了。但由于诸多的历史原因、这一项工作却年复一年地拖延了下来。
       “文革”爆发,十年浩劫。法制建设遭到毁灭性打击,《婚姻法》自然也在劫难逃。封建婚姻回潮,道德水平下降,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一些陈规陋习,比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早婚、卖淫嫖娟等,又死灰复燃……
       家不宁,谈何治国? ,走出“文革”噩梦的共和国,首先想到的是修订《婚姻法》。
       这次修订《婚姻法》,争论最大的两个问题:一是结婚的年龄,二是离婚的条件。
       ——九五O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但随着七十年代计划生育的全面展开,全国各地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据一九七九年初统计,在城市,对男方,有六个省(区)、市规定二十八岁,有十——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七岁,有五个省(区)、市规定二十六岁,有七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五岁。对女方,有十八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五岁,有八个省 (区)、市规定二十四岁,有三个省(区)、市规定二十三岁。农村比上列规定大体低二三岁。提倡晚婚,无疑对计划生育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问题在于,当时各地已经不是仅仅因为计划生育在提倡晚婚,实际上是用晚婚年龄替代了法定的婚龄。这种做法特别是在农村中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有些农村男青年到了二十岁,女青年到了十八岁,准备结婚,找到乡里登记,却因为不符合晚婚条件,不准登记结婚,他们反过来责问干部:“你们当干部的为什么不学学《婚姻法》?《婚姻法》里明明规定男二十、女十八可以结婚嘛,我们到了法定年龄,为什么不许我们结婚?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据河南省属三个医院、郑州市属二个医院的统计,七十年代末人工流产手术中,未登记结婚的占百分之十七点七到百分之四十三点二,中期妊娠作引产手术中,未婚的占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八十九。流产的青年妇女,一般在二十到二十三岁。一九七九年第一季度,仅成都市七个医院流产、引产手术的四千多人中,自报未婚的占半数。有些党、团员因未到晚婚年龄结婚而被开除党、团籍。河北省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七八年开除团籍的二千多名团员中,百分之八十五是因为未婚怀孕的。陕西省那几年受处分的团员中,因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的占百分之六十五。河南省受处分的青年团员中,由于未婚同居的占百分之五十。当时,因为未到晚婚年龄而结婚,有些干部、职工被开除公职,有些社员被克扣口粮,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
       当时我国的晚婚年龄,同世界各国规定的婚龄来看,显然是大大超出了。欧、亚、美洲三十多个国家,男子婚龄大多规定在十八岁(十九个国家);最高的二十一岁(三个国家);最低的十四岁(四个国家)o 女子婚龄最高的十八岁(十二个国家);最低的十二岁(六个国家)。美国各州不统一,对男子有些州规定二十一岁,有些州规定十四岁;对女子,有些州规定十八岁,有些州甚至规定十二岁。
       关于婚龄,在全国妇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时,有十六个省、市妇联同意男女各满二十二周岁,始得结婚。有一个市嫌这样规定太低。有十二个省、市、自治区妇联不同意,认为这样规定偏高了,在广大农村行不通。法律制订了,却又执行不了,失去了法律的尊严。而且男女婚龄相等,因男女生理发育不适应,同我国民众的习惯不符合。
       有位学者甚至严厉地责问:为什么允许六十岁的老头娶二十岁的姑娘,却不许二十岁的小伙娶十八岁的姑娘?
       修改法定婚龄,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问题,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考虑。既要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出发,也要照顾到青年生理发育的状况;既要切合社会需要,也要有科学的根据;既要考虑现在,也要顾及将来。
       那时候,彭真刚刚恢复工作不久,出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他得悉全国妇联正牵头在修改《婚姻法》,有一天,特地到妇联听取意见。罗琼代表妇联向他作了汇报。
       谈到婚龄问题时,罗琼汇报说:“这次修改,我们许多妇联干部倾向于提高结婚年龄,建议改为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还有的主张男女双方加起来满五十岁。”
       彭真:“为什么要提高婚龄呢?”
       罗琼:“这样做可以降低出生率,有利于计划生育。”
       彭真同志问:“你们到基层征求过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吗?她们都赞成吗?”  有人答:“赞成!”  彭真同志又问:“咱们妇联机关干部的平均年龄大约是多少?”
       罗琼说:“大约四十左右吧。”
       彭真同志想了想,说:“全国妇联包括省、市妇联机关干部,生活在大城市,又都是知识分子,所以赞成结婚的年龄定得高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婚姻法是为每一个公民服务的,我们特别应该考虑提高婚龄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国情,工厂里的青年工人会怎么想?农村青年能不能接受?”
       后来,在另外一次民法座谈会上,谈到《婚姻法》修改时,彭真同志说:“一切法律都要适应人民的需要。我们制词·婚姻法,不能不考虑老百姓的生活习惯。大家都是年轻时候过来的,你想想,非要农村青年二十好几岁结婚,能不能行得通?计划生育应该提倡,但是,婚龄问题和育龄问题要分开。生育年龄可以号召推迟,至于婚龄,也应该提倡晚婚,但是作为法律规定,就要适度。城市知识分子主张高一些,农民主张低一些,我们国家人口百分之八十是农民,就要照顾到最广大的农民。法制委员会建议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调查了三十一个国家,已经是最高的。有人说二十五岁才能达到性成熟,我问了林巧稚教授,哪里有那个事情!还有离婚问题,只要一方不同意,两三年也离不了,男女关系破裂到一个把另一个害死。”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樊爱国,当时是婚姻法修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她说,康克清大姐那些日子特别关心婚姻法修改工作。有一次,在人民大会堂开座谈会,康大姐也来了。会上关于婚龄问题争论得很激烈。康大姐听得很仔细,还不时在本子上记着。休息时,康大姐问她:你觉得婚龄多少比较合适?她说:我们一直在提倡晚婚晚育嘛,我觉得年龄大一些比小一些有好处。康大姐马上说:“我们光考虑城市青年不行啊!农村青年怎么办?非要那么大才能结婚,他们等不及了,只好不登记,非法同居。”
       这次婚姻法的另外一个重要修改内容是有关离婚的条件问题。
       一九五O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这实际已经体现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破裂主义”是指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为理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可要求离婚)。
       正是有了这一条规定,使当时众多的深受封建婚姻迫害的妇女,摆脱了痛苦婚姻的枷锁。但是,随着五十年代初离婚率的急剧攀高,社会对于离婚的承受能力变得脆弱起来。到了“文革”期间,离婚竟被极“左”思潮看成为“资产阶级思想”、“道德败坏”、“当代陈世美”的代名词。那时候谁要是提出离婚,不让他(或她)剥层“皮”,也得把他(或她)闹得满城风雨、身败名裂不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直都坚持宁严毋宽的原则。当时,如果是国家干部或党员提出离婚,法官十有八九要拿出的“杀手锏”是:“你是要公职、党籍,还是要婚姻自由?”有的地方甚 至把要求离婚的人员集中起来,办“斗私批修”学习班,改造思想,直到把离婚申请撤回为止。在那个“无法五天”的年代,连国家主席的性命都得不到保护,《婚姻法》自然也成了一纸空文。
       关于离婚的条件问题,实际上从一九五O年《婚姻法》公布不久,就产生了“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二十多年来一直是争论不休。“理由论”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为原则,即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不准离婚。如被包办的人提出离婚,应该给予批准;有喜新厌旧的人提出离婚,则不予支持。“感情论”则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论什么理由,都应准予离婚。这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发,婚姻既然已经死亡,存在还有什么意义?解除这种已经死亡的婚姻,是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的,它对于社会和个人也是有利的。
       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法实施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阐明:“有正当原因不能继续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离婚判决。”一九五三年法制委员会再次对有关婚姻问题解答时,把“有正当原因”,改为:“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虽然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继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在这里,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则成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一九六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离婚标准。对于那些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过调解、教育有重新和好可能的,不要轻率判决离婚;而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法院应积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工作,判决离婚。一九七九年全国第二次民事工作会议,把“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定为离婚条件。这里,用“夫妻关系”替代了“夫妻感情”。而事实上,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夫妻关系破裂肯定感情也已经破裂。
       修改小组在拟定的草案中,将原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改为:“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根据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为什么作这样的修改呢?
       杨大文教授解释说:“第一,考虑到当时我国的婚姻状况已经完全不同于建国初期,那时要求离婚的主要是旧社会普遍形成的封建包办婚姻,提出离婚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受压迫的劳动妇女。建国三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妇女大量参加社会劳动,男女政治、经济地位平等,妇女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纯属强迫包办的婚姻,即便‘文革’期间有所回潮,但毕竟比起解放初期来要大大地减少。第二,从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体会,离婚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有些——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判离的,对夫妻双方,特别对女方及子女确实有利;但也有判不离的,反而比较好。也有不少要求离婚的夫妇,经过一定的工作,又和好了。所以草案作了这样的修改,可判离也可判不离。”
       在征求意见中,对这一改动,有的基本表示赞成,但认为离婚因素复杂,不能仅以夫妻关系破裂,能否和好为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得原则一些。也有的提议,断绝了夫妻关系三年以上的,应准予离婚。也有对这一改动表示不赞成的,认为现在有相当大量的夫妇凶杀案,是因为夫妇关系已经破裂,但法院却拖而不判或判不准离婚造成的。有人说这种做法是“从过去的父母包办,改成了国家包办”。
       
       草案还对其他十个问题作了修改。
       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如果把一九五O年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看成是照亮了共和国法制天空第一道曙光的话;那么,一九八O年共和国第二部《婚姻法》,则是共和国恢复法制建设的新举措之一。
       一九八O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它是一九五O年《婚姻法》的继续与发展。说它继续,因为它继承了一九五O年《婚姻法》行之有效的部分;说它发展,是指它在一九]i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三十年的实践经验和当时的国情作了补充和修改。
       关于名称问题,修改小组曾将草案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理由是婚姻和家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行婚姻法实际也包括家庭内容。且现实生活中家庭问题不少,需要有法可循,加以调整。全国人大在讨论时,认为草案中有关家庭部分虽然比现行婚姻法有所增加(如对子女教育、 计划生育、赡养老人等),但仍显得不够。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名称已经深入人心,所以,仍保留原名称。
       建国三十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纳妾、童养媳陋习已基本绝迹,男尊女卑、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现象在六七十年代也已不是主要倾向。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删去了废除“男尊女卑”以及禁止“纳妾”、“童养媳”和“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而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款中增加了“老人”,同时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这意味着中国的家庭关系将注入更多美好的伦理、道德和责任。
       对于一九五O年《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在讨论中,各方意见一致。不一致的是对“婚姻自由”的提法有两种意见:一种主张将“婚姻自由”改为“婚姻自主”,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新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男女婚姻自主”,这种提法比较好,可以避免有些人用婚姻自由的名义,乱搞男女关系。另一种意见主张保留“婚姻自由”的提法,持这种意见的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含义。革命战争年代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和现行的婚姻法都采用“婚姻自由”的提法,这种提法,并不是资产阶级的轻率的结婚、离婚,而是指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的封建束缚,是指摆脱追求物质金钱的资产阶级思想的束缚,含义深刻。新《婚姻法》依然保持“婚姻自由”的提法。
       新《婚姻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了婚龄。将一九五 O年《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提高二岁,改成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用当年一位立法者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能制订一个使很多老百姓都违法的法律。”同时,还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
       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完善了离婚制度。尽管一九五O年《婚姻法》已经采用当时世界上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然而,随着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离婚率急剧攀高,社会对离婚行为的担忧也与日俱增。到了六七十年代,受极“左”思潮的影响,离婚统统被当成“资本主义腐朽性和家庭崩溃”的表现。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严。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处于痛苦之中,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离婚难成为中国“一绝”。新《婚姻法》既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又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准离或不准离的标准。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一个明亮的法制天空又重新回来了;
       一部新的《婚姻法》将伴随共和国的公民同行!
       第五章
       民主立法的春天
       法律的尴尬
       婚姻法是社会转型的晴雨表。
       透过这个晴雨表,可以看到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革以及民众思想观念的嬗变。
       今天,当回眸一九五O年第一部《婚姻法》和——九八O年第二部《婚姻法》时,我们依然不难感受到当时的社会风云、时代风貌以及民众的精神状态。
       或许,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每当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每当婚姻家庭领域出现新的演变时,修订婚姻法——往往成为民众最先发出的呼声。
       从一九八O年到一九九O年,改革开放,春风荡漾,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这十年间,社会、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切必然地反映到婚姻家庭领域中来。
       这时候,人们发现已经实行了十年的第二部《婚姻法》,尽管它所确立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以及一些基本原则是可行的。但面对改革开放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九八O年《婚姻法》显露出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许多重要制度没有确定,不少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实践难以操作…… 个案之一——  冷雨淅淅沥沥下个不停。   愁肠百结的高大风眼里含着泪水,前往乡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她不敢去想即将到来的结局……
       十年前,高大风与同村青年刘树林结成夫妻,一年后,生下一对双胞胎。尽管靠几亩薄地,只能勉强维持个温饱,但小夫妻恩恩爱爱,日子倒也过得有滋 有味。后来,政策变得活了,刘树林贷了点款,承包’了村里的一个养鱼塘,靠着他的聪明和勤快,两年后还清了贷款,开始盈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九八八年春天,刘树林在喂鱼食时,摔了一跤,腰椎骨折造成下身瘫痪。鱼塘荒废了,家里还欠了一万多元的债。望着妻子憔悴的面容,刘树林说:“大风,你赶紧找个好人,另谋生路吧,要不,一家人会被我拖垮的。”高大风说:“不,我就是累死了,也不会丢下你的。”
       九月,开学时,高大风却拿不出两个儿子的学杂费。这些年来,为了替刘树林治病,她已经借遍了亲朋好友的钱,她再也张不开口了。夜里,刘树林再一次劝高大风改嫁。高大风考虑再三,最后决定,先与刘树林办理离婚手续,再寻找个好男人。她想好了,谁要同她结婚,首要条件,必须答应婚后要与她一起抚养照顾前夫和婆母。
       高大风走进了乡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看了她的起诉书后,吃惊地问:“怎么,你要扔下刘树林不管啦?”高大风流着泪水直摇头。工作人员又问她:“你同刘树林还有感情吗?”高大风点着头,嚎啕大哭。工作人员告诉她:“《婚姻法》规定得很明白,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你们之间感情还那么深,怎能判决你们离婚?”
       半年后,高大风又一次向法院提出起诉。工作人员尽管十分同情她,但依然判决不准离婚。他们说:我们明知道判决你们离婚对你们双方、对你们一家都有好处。但判决离婚是要有法律依据的。
       刘树林、高大风婚没有离成,他们一家依然生活在万般艰难之中。
       个案之二——
       石彩云和张松强都是广东某县一个镇酿酒厂的工人,两人结婚后曾经过了一段恩爱而又平静的日子。
       后来,厂里效益不好,夫妻双双下岗。他们摆过小摊,卖过菜,什么苦都吃过。石彩云在市区有一位表姐,有一回进城进货时,表姐对她说:“现在城里人喜欢吃农村的土鸡,你们为什么不去养土鸡卖?”石彩云和张松强便在山边承包了一片荒山,办了个养鸡场。头一茬养了五百只鸡,四个月后,鸡大了,几天就卖光了,净赚三千多元。他们立即将养鸡场规模扩大,还雇了两个工人。石彩云的表姐说:“你们应该在市区设立一个销售店,专门卖你们的土鸡。”于是,他们便在火车站旁开了一个销售店,生意果然很红火。从此,石彩云带着十几个雇工在家里养鸡,张松强在市区专门负责销售。几年下来,他们在镇上盖了新楼,还买了汽车。
       “五一‘”节,表姐到镇上来看望石彩云。饭后,表姐犹豫着说:“上个礼拜天,我去百货商场买东西,远远地看见松强与一个陌生的姑娘手拉着手在逛商场。我怕自己看花了眼,便跟了过去,没错,是松强,两人亲热得不得了。”石彩云有些愣了,自言自语道:“不会吧……松强不会做这种事……”
       那天,张松强来电话,说得请两个客户吃饭,双休日就不回家了。晚上,石彩云赶到市里,张松强不在销售店,几个小伙计谁也不敢吭声。凌晨一点了,张松强还没有回来。石彩云火了,一个小伙计不得不战战兢兢地说:“石大姐,张经理自打去年和那个四川姑娘好上以后,就不在店里住了,他们在外面租了房子。”石彩云硬是控制住自己,她问清了张松强的住处,自己——个人找了去,将张松强和那个四川女孩在床上抓了个正着。
       回到镇上,石彩云便以重婚罪将张松强告上法庭。尽管法庭十分同情石彩云,但却无法将张松强以重婚定罪。因为《婚姻法》并未对重婚进行具体、明确的认定。
       石彩云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她不明白法律为什么不能保护自己?法律为什么不能惩恶扬善?
       个案之三——
       吕青青与陆军某部副连长许一好的离婚案,整整折腾了五年还没有个结果。
       吕青青和许一好是一个村的,高中时还是同班同学。由于村里就他们两个在校高中生,自然免不了你来我往。那年高考,他们双双落榜。秋天征兵时,许——好极想到部队锻炼一番,开开眼界;然而家里的状况又使他十分犹豫:父亲早故,母亲靠养猪拉扯着他和妹妹。本来高中毕业了,自己应该接过家庭的重担,可是,这一走……他找到了吕青青,倾诉了自己的苦衷。吕青青说:“青年人就应该到外面闯荡,家里由我来帮你照顾。”一番海誓山盟,两个年轻人的心贴在了一起。
       许一好从军后好一番苦干,而吕青青一直在帮他操持那个贫困的家。
       三年后,许一好考上了军校。入学前,他回家与 吕青青完婚。一个花好月圆的夜晚,他们成了世界上最幸福的人。
       军校毕业,许一好分到了广州。吕青青第一次到部队探亲,才发现外面的世界原来是这样的丰富。她头一回吃到冰淇淋,知道什么是双层公共汽车,怎么上电梯……同时,细心的她也发觉许一好好像变了,变得爱打扮、爱夸夸其谈。让吕青青特别接受不了的是,许一好经常指责她“土”,指责她为什么不穿高跟鞋,为什么不抹口红。离队那天,吕青青是流着泪水走的。
       没有信件,没有电话。每年许一好回来探一次家,吕青青到部队探一回亲。但是,心都已经冷了。吕青青是属于那种“人穷志不短”的青年,既然你瞧不起我,我又何必巴结着你?许一好没有想到吕青青会主动提出“离婚”。当晚,吕青青便找到团政治处主任,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并讲述了她和许一好的情感经历。第二天,许一好被政治处主任一顿好“刮”:“你是要这身军装,还是要回家种地?告诉你,只要我在这个团里,你休想当‘陈世美’!”
       为了保住这身军装,为了自己的前途,许一好虽然暂时不再提离婚了,但他对吕青青从冷淡变为歧视。吕青青忍受不了这种心灵的折磨,她没有必要当“秦香莲”,没有必要依附别人而生活。于是,她几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却几次都被驳回了,因为《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吕青青非常不解:《婚姻法》为什么要保护已经死亡的婚姻?
       ……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却不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尴尬!
       不能让法律在现实面前,经常扮演尴尬的角色。在民意的强烈推动下,修改、完善一九八O年《婚姻法》浩大的工程,拉开了帷幕。
       大 争 论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踏着北京入冬后的第一场大雪,我前往学院路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光看看这些头衔,足以证明巫昌祯是婚姻法学领域里一个重量级人物。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巫昌祯出生在江苏句容县一个旧官吏家庭。她的童年,是在抗日战争的枪炮声中度过的。抗战胜利后,她到南京汇文女中上中学。一九四八年九月,随长兄到北平,考入朝阳大学,当时朝大是有名的法律大学。北平解放后,巫昌祯转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一九五五年,大学毕业,刚工作一年的巫昌祯便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两年中,她随起草小组深入到工厂、农村搞调查研究,从那时候逐渐养成了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遗憾的是这部民法典的草稿制定出来以后,却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被束之高阁。“文革”期间,法制遭践踏,法律院校成了重灾区,巫昌祯被迫下放“五七”干校劳动改造。一直到一九七八年,年已半百的巫昌祯出任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教研室主任,重新走上讲台,主讲婚姻法、继承法、家庭社会学等课程。她在教书的同时,还参加了大量的法律界和妇女界的工作。
       
       巫昌祯是共和国第二、第三两部《婚姻法》制订、修改的专家组成员。
       在采访巫昌祯之前,我查阅了有关第三部《婚姻法》修改的大量材料。有些社会学者认为巫昌祯是这次修改的保守派,理由是巫认为“这些年来离婚率太高,所以这次修改《婚姻法》,应该增加离婚难度。”
       我的采访开诚布公、直奔“主题”:“巫教授,有人认为您是这次婚姻法修改的保守派,为了减少这些年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您的观点是应该增加离婚难度,是这样的吗?”
       巫昌祯笑了,“如果不是误会的话,起码是强加于人。这个问题说起来比较复杂,咱们先说说这次修改的一些背景情况吧。”
       “实事求是讲,最早呼吁修改《婚姻法》的是一批法学专家。”巫昌祯说,“一九九O年初,为了纪念一九五O年《婚姻法》颁布三十周年、一九八O年《婚姻法》颁布十周年,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一次年会,出版了一部专著《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第一次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立法建议。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会员,都是法学界中与婚姻法接触最多的专家、教授、律师。改革开放十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许多的新变化、新问题,一九八O年《婚姻法》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了,应该进行修改了。”
       我问:“一九八O年那部《婚姻法》主要有哪些缺陷?”
       巫昌祯:“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一九八O年《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制度不够完善,只有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缺少有关确认婚姻无效的规范。这些年来,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九八O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仅有一‘条规定,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只作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列举性的规定,在执行中不易掌握,往往是法官说了算,如此等等,还有其他一些问题。”
       我又问:“专家们的建议又怎样进入人大的立法程序呢?”
       巫昌祯说:“当时我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大文教授,都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组长是聂荣臻元帅的女儿聂力将军。我们多次向她反映这个问题,聂将军非常支持这件事。一九九三年,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召开了修改婚姻法论证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修改婚姻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那几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修改婚姻法。一九九五年三月,聂力将军联合一些代表,再一次领衔签署这个提案,获得成功。十月三十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报告,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巫昌祯概括了婚姻法修改的过程,阐明了自己的总体观点以及对于一些条文的具体修改意见,概述了法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对一些问题的不同看法。由于下文将一一涉及,这里暂不赘述。
       一九九六年五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一九九六年六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因法》的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成立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担任,副组长由全国妇联副主席刘海荣、最高人民法院民庭长梁书文担任。
       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特聘婚姻法学领域的六位专家,组成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他们是:杨大文 (中国人民大学)、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王德意 (民政部)、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起草小组召集人为杨大文。
       杨大文告诉我,从一九九六年—J”—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他们起草小组的专家们赴各地调研后,完成了《专家试拟稿》第一、二稿。当时专家小组的思路是力求一步到位,全面完善,将这次修改同民法的法典化结合起来考虑。主张立法时不仅要面刘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还要致力于制度建设,各种制度应当基本齐备,成龙配套。应当注意法律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即可将其纳入作为一篇。所以当时拿出的试拟稿内容比较丰富,包括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抚养、法律责任、附则共十一章一百四十七条。
       开始,专家试拟稿起草小组的工作是在一种保密状态下进行的。
       二稿出来以后,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专家试拟稿》的意见和建议。参加者除了有关领导,还有首都一部分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专家学者。至此,《专家试拟稿》从保密状态变成公开化,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大论争。
       社会学界认为法学界偏于保守,法学界则认为社会学界过于“西方化”。
       双方争议如火如茶,交锋迭起。
       社会学界的主要观点:
       《在修改婚姻法时要防止倒退》(摘要)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一、修改婚姻法时出现的一些主张倒退的意见
       最近我们听到一些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意见。如现行的婚姻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离婚的理由过于简单等。逐步完善法律,使之更便于操作,应当没有什么错。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还听到一些令人不安的意见,例如,希望通过这次修改婚姻法,“加大离婚难度”以及“惩办第三者”。我认为,在修改婚姻法的时候,要警惕倒退,要防止这次婚姻法的修改损害中国公民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争得的离婚自由的权利。
       二、关于“加大离婚难度”
       有人以为,离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我想这一判 断有一个前提:婚姻关系本身是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它的破坏,就是对社会稳定秩序的破坏。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有配偶子女的牵制,有责任在身,比较不容易去做冒险的事。但是一个人的婚姻状态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直接和明显的。已婚者也会犯罪,也会参与导致社会动荡的事情。未婚者大多也是循规蹈矩的人,不一定是社会不稳定因素。
       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也许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程度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使紧张加剧;而如果解除了这两个人的关系,倒可能消除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此外,离婚后的双方还有可能建立新的和谐的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就应认为离婚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三、关于“惩办第三者”
       有人提出,针对婚外情这种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法律应当规定要求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如果婚姻法做出这样的修改,可能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婚外情是双方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只惩罚第三者是不公平的。
       其次,中国的这一发生率可能要低得多,但是假使只有20%的人搞婚外恋,这一法律执行起来的调查取证工作量也会达到天文数字。社会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去调查婚外恋恐怕可行性不会很高。
       第三,制裁第三者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综上所述,我的意见是不增加惩罚婚外情的法律条文。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对婚外情最好的惩罚办法就是离婚。
       四、现代社会中冲击一夫一妻制的新思潮
       在当代西方,一种新的社会理论——酷儿理论——正方兴未艾。酷儿理论家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带有颠覆性的问题:例如:为什么一个社会必须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什么不可以有开放的人际关系?为什么非要孩子不可?等等。这些理论绝不是少数激进分子凭空幻想出来的,它是人们社会实践的直接反映,它是人们新创造出来的人际关系对传统的挑战。
       现在已是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人们在尝试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例如在北欧国家,不婚同居者已经达到近50%。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宽松气氛也已经使“文化革命”中残酷不通人情的做法 (包括离婚官司一打十几年;对婚外恋实行法律或行政处分)慢慢消失了。人们开始呼唤人性,崇尚理性。在修改婚姻法时,我们要警惕倒退。
       对修改婚姻法的五个疑问(摘要)
       潘绥铭(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一、为什么不再严厉些?
       例如,为了防止“走西方性解放的老路”,为什么不干脆把搞婚外恋的人判刑、枪毙?为了防止“草率离婚”,为什么不规定必须分居5年、10年?显然,人们还是有所顾忌的。那么,我们到底顾忌什么呢?
       如果是顾忌“法不责众”,就等于承认这样的修改并不代表全体人民;如果是顾忌到与现行《婚姻法》的冲突太大,则等于承认倒退得太多;如果是顾忌“执行难”,那么就是说,连执法者也不见得支持;如果是顾忌到惩罚太重,就等于承认道德义愤不能通过立法束发泄;如果是顾忌到人类生活的多样性的话……哦,不会的,凡是顾忌到这一点的人,都不支持这样的修改。
       二、到底依据什么?
       我相信,人们一定拥有大量的例子,来证明修改是正确的。可是,他们说的究竟是“有些人”,还是“所有人”?例如,毫无疑问有些人是草率离婚,但是所有的离婚者都草率吗?
       作为一个法律,怎么能够依据“有些人”的情况,来制定出一个针对“所有人”的规定呢?
       三、拿什么来惩罚,又惩罚什么人?
       修改意见提出: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那么违反了会怎么样呢?哈哈,原来是罚钱,就像“互相忠诚”也可以一斤一两估价、卖钱一样!
       我只想问一句:如果有婚外恋的人愿意花钱买离婚怎么办?这样的修改还能防止有钱人的“性解放”吗?我衷心地希望谁都不是想专门欺负穷人!
       四、定了义务,那么权利呢?
       所谓“互相忠诚的义务”,显然说的是不能跟别人过性生活。可是,法律可曾保护过我们的夫妻生活的权利?例如,我想跟丈夫/妻子过性生活,却遭到拒绝,我当然不会去强奸他/她。可是我的那个“互相忠诚”的义务,难道就一点点都不能随之改变吗?难道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还能容忍一种没有相应权 利的义务吗?或者说,难道我为了履行“互相忠诚的义务”,就应该去犯“婚内强奸罪”吗?当然,还有一个合法的解决途径:离婚。可是还要分居3年才行。这,恐怕将是“尼姑和尚主义”的伟大胜利。
       五、女人就是铁板一块吗
       有人认为,这样的修改可以维护妇女的权益。可是,女性里就没有“草率离婚”和婚外恋吗?男人就没有被抛弃的吗,
       恕我直言,我们最好不要犯两个低级错误:
       不要把男人不分青红皂白都看作“色狼”、“花心”,而天下女人都是“秦香莲”;
       不要把那些不符合传统道德标准的女人,通通排除出女性。  在这场论争中,如果说李银河是社会学界一方的领衔者的话那么,徐安琪则是一名主力战将。她多次发表文章,接受记者采访,阐明自己观点。徐安琪是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她与厦门大学经济学教授叶文振合著的《中国婚姻质量研究》一书,在社会学领域里颇有地位。
       二OO一年岁暮,趁去上海出差的机会,我专门采访了徐安琪。
       采访是在社科院社会学所那间简陋的会议室进行的,窗外飘着细雨,屋里没有暖气,我们之间的交谈便显得十分冷静。
       徐安琪说:“我已经搞了二十年的社会学,主要偏重婚姻家庭问题。对这次修改婚姻法很关注,也很担忧,怕倒退。尽管我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但有些话不讲不行。
       “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时代在变革嘛,原来婚姻法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合时代和民众的需求了。法学界有些同志认为,五十年代我国出现第一次离婚高潮,是为了反封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自由化的影响,草率离婚,不负责任。所以新的婚姻法应该增加离婚难度。关于增加离婚难度问题,前些年就已经有人在呼吁了,《中国妇女报》发表了不少文章,都是讲要限制离婚。我是不同意这个观点的,要科学地看待离婚率,‘文革’时期离婚率是最低的,那时候离婚比登天还难,你能说那时候的政治状态和社会状态好吗?所以我特别强调要正确地估计中国的婚姻现状,没错,这几年的离婚率是在提高,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时代在变迁,观念在变化,整个社会对离婚已经比较宽容。以前对离婚是社会整体控制、单位还要进行行政干预,如果你是党、政、军干部或者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话,离婚对个人的前途还要受影响。现在这种功能在弱化,离婚的成本降低了。
       “还有个‘第三者’问题,有人把它看成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这简直是一种无知。‘第三者’不是什么新生之物,一直就存在,我做过调查,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这种现象都有。现在有草率离婚的,但不能都归罪于‘第三者’。所以,这次修改婚姻法,我特别强调要正确估计我国现阶段的婚姻状况。有人为了证明离婚的危害,说‘离异家庭的子女百分之三四十都走上犯罪道路’,这显然是夸张了。我觉得现在的问题不是离婚太容易,而是凑合的婚姻多、离婚难的问题。”
       徐安琪认为社会学者参与修改婚姻法很有好处,可以使这部涉及面最广的法律更加科学、更加全面……
       法学界自然不甘沉默,他们把修改婚姻法当成自己的一项神圣使命,对于社会学者、伦理学者的一些观点,针锋相对地给予辩驳:
       《认识上的几个误区》(摘要)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修改婚姻法以来,社会上流传着种种说法,其中有媒体炒作的原因,也有某些学者误解的原因。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
       1.“婚姻家庭是私人领域,属于私法,法律过多干预,实际上是侵犯人权”
       古今中外,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无论公法或私法,它所规定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约束。婚姻家庭权利也不例外。当然,婚姻家庭问题也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即使婚姻家庭权利属于私权,但权利行使时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权利,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私权也不能“随心所欲”。
       2.“婚姻法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稳定无关”
       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稳定有没有关系?请看以下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因婚恋导致伤害、毁容、杀人等恶性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相当比例;二是因婚恋问题引发的腐败现象也令人忧虑。由此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健康也受到威胁。西方国家 的学者在对20世纪70年代的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潮进行了反思以后,也得出了要稳定社会必须先稳定家庭的结论。
       3.“婚姻法修改就是要限制离婚自由”
       这一见解实属无的放矢。“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们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离异观的核心。我们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始终保障离婚自由,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一方有过错,也是可以离婚的。而列举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只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表现,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这些情形才可以离婚。所以有的学者对此大做文章,毫无价值。
       4.“婚姻法专家多为女性,只保护妇女权益”
       婚姻法专家女性居多这不假,但作为法律专家,是站在法律的立场,维护男女公民的合法权益。女子有什么权益,男子也有什么权益,男女在权利义务上是完全平等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宪法、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在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还实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因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处于弱势,加上生理上的原因,所以对他们要特殊保护。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原则,新婚姻法在这方面有所体现也是应该的。
       《离婚理由应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
       
       
       
       
        越佳
       《婚姻法》修改的消息,牵动着全社会、牵动着亿万个家庭,也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各族各界妇女关注《婚姻法》修改热情高涨,来自广大妇女的意见,是婚姻家庭法修改过程中必须认真倾听而且需要高度重视的呼声。
       自80年代以来,婚外恋、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西风东渐,一些人把这些行为视为“时髦”,彼此仿效。新闻媒体在宣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也乐此不疲,且缺乏正确的舆论导向。思想教育松懈,婚恋道德滑坡,导致一些手中有点职权的、有点钞票的、有点社会地位的、有点名望的人,移情别恋,朝三暮四,设法制造离婚事由,达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甚至某些地方的法院领导,出现集体“换妻”的现象。
       离婚案件的处理,与其他案件的处理相比,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成为最容易、最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被找来谈过两次话,只要主张离婚的一方坚持“双方没有感情”,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案件都以离婚告终。造成这种现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过于原则,过于宽泛,使执法部门难以掌握,不易操作。
       在讨论、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一些学者提出了“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的言论。“倒退论”遭到了许多妇女的尖锐批评,认为它是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衡量一个时代的某部法律,其标准只能是看其是否实用,而非“前进”与“倒退”。一部超越时代需要的法律,就会失去现实价值,只能成为一种虚设,毫无实际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学者都同意李银河等的意见,也不是所有的法学专家都赞同巫昌祯等的观点。
       杨大文教授对这场论争倒显得很平静:“不同意见论争很正常,我记得一九九八年,《中国社会报》还安排了一次我与李银河的对话,一大版,题目好像是《一个法学专家与一个社会学专家的对话》。他们认为我们比较保守,比如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其实西方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条规定。我们在参与《婚姻法》的修订时,也抵制了一些保守的东西,比如有人希望能把惩罚‘包二奶’、‘第三者’写进去,被抵制了。”
       从一九九九年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专家试拟稿》进行审议,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召开各种座谈会,于二OOO年七、八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八次常委会审议。当时焦点问题集中在:配偶权是什么,同居义务和忠贞义务是否在法律上应给予确认,“第三者”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法律是否介入道德领域的问题;“包二奶”算不算重婚,如何遏制重婚纳妾;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应限制有过错方的离婚自由等等。尤其是配偶权问题争论得十分激烈。
       根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同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时,明确将审议的议题限定在以下五个方面:关于重婚;关于家庭暴力;关于无效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制;关于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二OO一年一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 布,征求全民意见。
       全民共参与
       全国人大的这一举措,催动了一个立法璀璨春天的到来!
       二OO一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见诸全国各大报纸,这部全民翘首以待的法律草案,终于走到前台。
       据二OO一年一月十三日《北京晚报》载,在一天的时间里,该报就收到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讨论的读者来稿四百多件,电子邮件更是热闹非凡。该报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的讨论,到一月十二日晚,有一千一百多位网友上网发表意见。
       二月二十八日是征求意见截止期,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收到来信、来电三千八百二十九件。此后,一些热情不减的民众继续来信表达意见,使来信数增至四千六百封。一位负责整理民众意见的工作人员披露:参与《婚姻法》修正草案大讨论波及各行各业,既有九十岁的老人,也有年仅十三岁的孩子。有人多次来信,不断表达新想法;有人细致人微,将《婚姻法》修订案从头到尾改写了一遍;还有人不远千里,专程来京阐述意见……
       国家粮食局退休干部胡立奇,得悉全国人大关于征求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后,逐章逐条地研读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自己的修改建议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离婚的法定条件,他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和“婚姻关系破裂”都不应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新形势下,离婚的法定条件应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破裂”为准则。他从概念的表述、现实生活、逻辑法理、综合概括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婚姻生活的本质特征。
       张彩香,广东省一位基层老妇联干部,她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老夫少妻现象,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同时,还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从有利于老年人婚姻角度出发,对结婚双方的年龄差加以一定的限制,应规定男女双方年龄差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五岁。
       北京的马小康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中应明确规定和执行的,但离婚自由并不等于盲目的离婚。提出离婚的双方往往正处于激动期,头脑常常不够冷静,不能真正考虑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加强调解和考验期的规定,这样可使双方在决定前有更好的考虑,不至于“今离明合”的现象出现。
       “第三者”问题是群众来信涉及最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其中以妇女居多。她们建议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认为“第三者”破坏家庭,影响未成年人成长,使婚姻中无过错一方遭受打击,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的文明进步,法律应对“第三者”予以严惩。
       ……
       一部法律的修订,在中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得到人民大众这么广泛的参与,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周旺生介绍,建国初期土地法、婚姻法的制订曾有过一定范围内的讨论,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也曾讨论得比较热烈,但是真正像这次婚姻法修改草案触及社会众多方面且引起一般老百姓关注的大规模讨论为数很少。只有在大范围内展开讨论,才能搞清楚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立法到底有什么愿望,是立法者把握人民意志的走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说:“只有一种声音才是可怕的。每个人从各自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会对婚姻法提出不同的要求。法律就是最终各方利益的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认为:“全民讨论本身所蕴含的意义比婚姻法修改的最终结果更重要。”
       如此感人的情景,如此高涨的热情,使得婚姻法的修改,至此演变成了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投入的法律革命!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第三次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反复审议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大多数条款已改得更准、更精、更好,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四月二十八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同日,江泽民签署新《婚姻法》公布实施的主席令。
       随着万众瞩目的共和国第三部《婚姻法》的出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完成第三次革命。
        第六章
       家园保卫战
       广东行
       这是两封饱蘸着心血和泪水的群众来信,一封是写给当时的党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一封是写给当时的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
       胡总书记:
       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
       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
       姻法离婚部分有病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
       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
       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
       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
       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
       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
       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十年浩劫期间,林彪、“四人帮”给社会道德
       风尚带来不堪设想的恶果,使许多人荣辱不分,
       善恶颠倒。政府为挽救失足青少年办了工读学
       校和对他们进行劳动教养,但对成年人的道德
       行为缺乏应有的措施,使一些人蓄意制造“感情
       破裂”“坚决离婚”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
       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
       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
       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
       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
       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
       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
       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
       在新形势下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
       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
       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
       去。”因此法院不做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不认
       真负责,在事实没搞清楚情况下,支持道德败坏
       一方,强迫离婚,并由法院院长带领书记员、法
       警、民警、街道居委会等人,浩浩荡荡大造声势
       地对我们有的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进行单方
       面的强制执行离婚(分家),如此压制受害者,是
       助长什么风?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听说您最痛恨道德败坏的人,您是党中央
       主席,党从来就是关心群众疾苦的,因此我们
       急切地恳求您在百忙中过问过问,给我们受害
       的广大妇女及我们的子女做主,以维护社会主
       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道德风尚。
       我们要求增加补充法,对破坏家庭的和道德败
       坏的应予以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才能保证社会主
       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十五名受害者联名
        1982年11月25日
       李长春书记:您好!
       本人陈翠扬家住本省惠州市区,原是老三届
       知青,父母都是抗战时期革命干部,“文革”期间下
       乡劳动冲破阻力与农民钟习昂结为夫妻,后钟在
       我父母照顾下解决户口安排工作,现是惠阳市对
       台办属下“联谊贸易公司”经理,中共党员。但他忘
       恩负义,十年来跟情妇黄顺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活,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范围的恶劣影响。
       钟自恃有钱有势,用暴力将我和儿孙赶出家
       门,公然把黄带回家居住。对台办前领导对钟的行
       为长期包庇怂恿,不予处理。1997年我向惠阳市纪
       委检举钟的问题,也没作处理,向惠州市人大法工
       委反映,他们说,这种现象社会不太管了!我向各级
       妇联哭诉,他们说现时法律惩罚不了这种人。
       我曾经想一死了之,但正义力量使我振作
       起来,绝望中想到了人民的父母官,你以体,恤民
       情、公正廉明的优良作风闻名,为此,特向你报
       告,像我这样受害的妇女不少,寻求你对所有受
       害妇女支持:1.支持我的起诉。2.关心妇女在
       家庭婚姻关系中受虐待的问题,保护广大妇女
       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规范。
       3.强烈要求政府尽快制定实施配套的地方法
       规,增添可操作的硬性规定,对家庭婚姻关系中
       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为减少社会不
       安定因素,降低犯罪率,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国策,
       建立富裕、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努力。
       报告人:陈翠扬
       1999年9月1日
        这两封相隔十七年的群众来信,反映的是同一类型的问题: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
       婚外恋、一夜情、养“小蜜”、重婚、纳妾、“包二奶”……这些充满着情欲、腐朽的现象,开始是悄悄地出现,后来便是公开在社会蔓延。这种丑陋现象,无疑是对《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一夫一妻制的严峻挑战!
       二OO二年岁末,我专程前往广东,了解有关这方面的情况。这里曾被看成是“包二奶”的发源地和重灾区。
       春节将至,广州到处张灯结彩,热闹非凡。
       我到了被称为是妇女“娘家”的省妇联。
       据妇联同志介绍,在广东,无论是经济富裕还是落后地区,“包二奶”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妇女群众投诉的一个热点,并呈逐年增多之势。江门、佛山两市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反映此类信访案件二千七百四十一宗。广州妇联一九九八年接到投诉重婚、姘居问题的来信、来访一千三百三十六宗。省妇联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接受有关“包二奶”的投诉分别为二百一十九宗、二百三十五宗和三百四十八宗。东莞市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受理婚姻纠纷案二千一百零一宗,涉及“包二奶”的五百七十八宗,占百分之二十七。
       那些富起来的包工头、厂长、经理、个体户,甚至一些党政干部,利用手中的金钱和权利,包养“二奶”,花样繁多。一是由男方提供住房和主要生活来源给女方,双方有结婚打算或长期保持家庭状态;二是双方无结婚打算,只是男方定期或不定期给女方一定的生活供养;三是以秘书、保姆身份出现,男方给予一定的钱款,长期保持性关系。过去“包二奶”行为还比较隐蔽,现在则变得越来越猖獗,有的公开把“二奶”带回家,妻妾同室。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甚至“四奶”。如广东臭名昭著的重婚犯江记名居然纳了六个“妾”。有的多次重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公然向法律挑战。如龙门县某包工头利用在外承包工程期间,包养两名女青年同居一室,共生育四个子女,后被判处重婚罪。刑满释放后,他将两个“妾”分6U安置在两个镇,照样来往。
       二OO二年十月,广东南海市一名名叫罗润俏的普通妇女,走进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一时成为热点新闻人物。
       一九九O年,经人介绍,罗润俏与做电梯装修工程的潘润强相识,两年后,两人结为夫妻。不久,他们有了女儿潘苑菁,一家三口,过着平稳的日子。
       一九九五年,潘润强将家从东莞搬到佛山,慢慢的罗润俏感觉丈夫变了,变得在家不爱说话,变得经常夜不归宿。细心的罗润俏从丈夫的呼机上发现了蛛丝马迹。每当丈夫回家,总有一个“80366”小姐频频地呼他。问起时,潘润强支支吾吾说是生意上的事。罗润俏有些纳闷,生意上的事干吗老让去她家?原来,半年前,潘润强在承接佛山明珠酒楼装修工程时,结识了该酒楼的收银员刘开兰。不久,在一次打击“黄赌毒”的行动中,潘润强被公安局收押,是刘开兰鼎力相助、四处托人,才把他从看守所救了出来。从此后,两人的交情急剧升温。
       在罗润俏的一再追问下,潘润强不得不承认与刘开兰的关系。罗润俏希望他看在女儿的面上,把心收回来,潘润强表面上也表示同意。谁料,刘开兰这时却找上门来,说自己和潘润强是真心相爱,要罗润俏成全他们的幸福。这之后,潘润强的态度也变了,与刘开兰在外面租房过起了小日子。
       一九九七年夏,潘润强与刘开兰因非法同居被查,曾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
       回家后,潘润强似有悔改之意,表示不再与刘开兰继续来往,否则,罗润俏可以告他重婚罪。罗润俏与潘润强的关系似乎有了好转,一九九九年九月,她生下了第二个女儿。罗润俏万万没有想到,几乎是在同时,潘润强与刘开兰的儿子也呱呱落地。
       面对丈夫的行径,罗润俏忍无可忍,二OOO年五月十七日,她走进南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追究潘润强和刘开兰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法院收到罗润俏的起诉书后,审查了她的起诉证据,认为她状告潘润强的重婚罪证据不足,要求她提供邻居或知情人,能够证明潘、刘二人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者他们之间一些以夫妻相称的书信,或者能证实他们关系比较密切的证据材料。罗润俏找了一些人,谁都心里明白,可谁也不愿出面作证。她的起诉被法院退回。
       罗润俏试图通过状告潘润强重婚而促使他回心转意,可谁也没有想到,二OOO年八月,潘润强却向法院递交了要求与罗润俏离婚的起诉书。九月五日,法院开庭审理潘润强提出的离婚诉讼。
       庭审时,双方各执—‘词。潘润强强调罗润俏没有尽到做妻子的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罗润俏则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一种借口,二女儿的出生是一个最好的证据。只是因为“二奶”的插入,他们的家庭关系才受到破坏。
        法庭当场作出裁决: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匕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驳回潘润强的离婚起诉。
       就在罗润俏求助无门之时,广东省出台的有关惩治“包二奶”的《意见》,给她带来了一线希望。她再次向法院起诉,她所提供的材料还是第一次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法院审查之后,认为仍然不符合立案的标准。依照《意见》的精神,法院将她的材料移交南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十月十九日,南海市检察院下达了对涉嫌重婚的潘润强的逮捕令。
       真到这一步,罗润俏又矛盾了,她说:“如果判了他重婚罪,最多也不过关两年,出来后,他肯定与那姓刘的一块过;而我们好好一个家庭就这样没了,我和两个女儿今后的日子怎么办?”……
       “包二奶”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广东。
       北京的一个豪华别墅区,被富人圈内的人称为“雀园”,因为这里住着许多“大款”包养的“金丝雀”。某保险公司营业部一位新业务员,开始做业务时不知往哪儿跑,有高明人士帮他指点:“你去‘雀园’,包你成功。”他去了“雀园”,果不其然,那些“金丝雀”们,对上保险十分感兴趣,而且都是选时间最长的、金额最高的那种。
       浙江乐清柳市镇,是我国最早富裕起来的乡镇之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该镇一共判处了五十四个重婚罪。
       地处广西桂北山区的南丹县,是国家极贫困县,“包二奶”现象在这里也照样存在。一九八O年至一九八八年,该县法院共受理重婚纳妾案件五十一起,三十八人被判重婚罪。而据一些乡镇干部反映,被起诉和被判处的只是极少数,更多的“连毫毛都没动他们一根”。福建上杭县才溪乡每年有大量的劳力外出打工,他们发财后找情妇是普遍现象,而且观念上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群众对此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个包工头,街头住着他的原配妻子及子女,街尾住着他包养的“妾”及子女。
       ——九九九年,全国妇联曾经对各地一千对已婚女性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超过一半的妻子对婚姻没有安全感。其实在这些被调查者中,许多人的丈夫并没有发生婚外情,女性为什么还是如此担惊受怕?这说明,迅速蔓延的婚外情,已经使许多女性失去了对男人的基本信任。
       “包二奶”给妇女儿童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有的家庭解体,有的甚至引起情杀和仇杀。据广东江门市统计,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两年,因“包二奶”、养情妇引起的情杀仇杀案,共导致八人死亡、一人重伤。婚姻家庭的动荡,直接引发了社会的动荡,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全稳定。
       “包二奶”还与干部队伍的腐败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到省级干部李嘉廷、胡长青、孟庆平等,这些年来,凡是受到经济犯罪指控的领导干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有至少一位情妇。深圳宝安一农村信用社主任大肆贪污公款,仅花在几个“二奶”身上的钱就高达二千多万。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为博得小老乡张小姐的欢心,不惜放纵走私分子,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包二奶”大都生孩子,它严重地冲击了计划生育国策。广东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七十五宗党员干部“包二奶”个案中,非法生育的孩子有三十四名;广州等十二个城市政法机关对五百零八起重婚案件的统计,重婚者滥生子女数量高达三百五十七名。
       捍卫一夫一妻制
       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第一次婚姻宣言!
       一八八四年,恩格斯发表了著名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阐明了家庭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最早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人类的婚姻从群婚制过渡到个体婚制,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一夫一妻制的出现,有其历史的渊源。
       处于群婚制的原始社会初、中期,无所谓婚姻,也无所谓家庭。到了生产力较大提高的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分工发生了变化,随着男子成为新的财富 (即畜牧群)的掌管者,它一方面使得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方面,又产生了男子想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个意图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真被废除了。恩格斯进一步分析说:“它(指一夫一妻制)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 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诞生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婚姻的巨大变化,也是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重要标志。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
       尽管恩格斯在撰写本书时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诞生,但他却预言:真正使一夫一妻制名副其实,只有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
       一夫一妻制,顾名思义,应该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那么,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就这个问题我请教过婚姻法学专家巫昌祯,她说: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三点。第一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真实的,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虚伪的,名不副实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律上虽然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现实中,多妻制同时存在,只不过这种多妻制是通过‘纳妾’来完成的。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情妇现象’就是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纳妾’的变种。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夫一妻制是真实的,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就要对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分别予以制裁。
       “第二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全面的,而私有制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对子女而言的。恩格斯说的很明确:‘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的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与此相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不论在社会上或是家庭中,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法律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制,正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一种体现。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重婚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适用于夫妻双方。
       “第三点,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严禁卖淫和通奸的,而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则是以卖淫和通奸作为补充的。
       “当然,公有制的一夫一妻制也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当今世界,各种形式的婚姻制度尽管存在,但作为科学、先进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这是人类经过几千年的选择比较,最后选定的一种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夫一妻制是新中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建国以来,我国于一九五O年和一九八O年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半个世纪以来,无论社会发生多大的变化,无论婚姻家庭面临什么新的问题,“一夫一妻制”作为一条底线,是决不可以逾越的。
       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当由于婚外情、“包二奶”造成的悲剧和惨剧日益增多,当遏制婚外情、打击“包二奶”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猛烈地向一夫一妻制发起挑战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显得十分软弱,甚至难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重婚行为才受到法律的追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该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生活社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作了如下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照这些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当事人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这便意味着,大量的婚外情、“包二奶”等行为,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出现,就能逍遥自在地游离于法律之外!
       一位名叫小龙的十三岁孩子,搀扶着他的双眼几近失明的母亲余长凤,在漫长的诉讼路上,走了整整四个年头……
       一九八六年十月,余长凤与同村青年王秉权结为夫妻。次年,余长凤生下儿子小龙。王秉权会一手修理家电的手艺,在县城租房开了个门脸,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殷殷实实。
        离王秉权家电修理铺不远有个“红牡丹发廊”,一个偶然机会,王秉权认识了在发廊里干活的女子陈俭莉,一来二往,两人打得火热。一九九八年三月,王秉权以小县城生意不好为借口,悄悄带着陈俭莉到北京,开了一个家电维修部,两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年底,陈俭莉生下一女孩。
       王秉权知道这种一夫二妻的日子是过不长远的,转年春节,他回老家,逼余长凤离婚。见余长凤根本没有离婚的意思,他又跑回北京,从此再也没有音讯。
       那些日子,余长凤发觉自己眼睛看东西越来越模糊,到医院一检查,是视网膜色素性变,两个月后,双目几近失明。刚刚升上初一的小龙不得不辍学在家。
       余长风决定进京寻找负心的王秉权。
       八月,余长风向亲友们借了点钱,在小龙的引领下,来到北京。
       高楼大厦,车水马龙,茫茫人海,哪里可以找到王秉权的踪迹?每天,小龙拉着妈妈的手,穿街过巷,一个修理铺一个修理铺找,一个修理铺一个修理铺打听。饿了啃点干面包,渴了喝几口自来水。整整一年,他们的足迹踏遍北京的大街小巷。或许是他们的不幸遭遇感动了上苍,那天中午,小龙看见一张贴在墙上的家电维修广告,大声嚷了起来:“找到了!找到了!”
       按照小广告上的地址,他们找到了王秉权开的修理铺。王秉权见到他们母子,吃惊地问了句:“你们来干什么?”余长风火不打一处来:“亏你还问得出来,你这个没良心的,扔下我们母子,几年不管不顾……”正在这时,从后屋出来一位手里抱着一个女孩的女人,那女孩一见王秉权便嚷道:“爸爸抱!爸爸抱!”
       面对眼前这一幕,余长凤差一点没气晕过去
       余长凤带着小龙来到法院,要告王秉权重婚罪和遗弃罪。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母子:根据法律的规定,重婚和遗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证据必须由自诉人自己提供,法院才可受理。
       余长凤和儿子来到王秉权与陈俭莉同居的住地取证,却处处碰壁。掌握王秉权证据的房东和居委会,有的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的说:“没见过个人来要求取证的,公安局和法院派人来还差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重婚、遗弃等八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该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如何介入、如何调查取证,尚属空白。
       尽管诉讼的路还很长,但余长凤决心已定,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为自己和儿子讨回公道……
       郑州一位名叫张平平的妇女,将“包二奶”的丈夫告上法院,法院答复:你要告他可以,但必须拿出证据。
       为了拿到证据张平平开始了秘密“侦察”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她终于找到了丈夫在外头私设的“爱巢”。她知道擒贼擒王,捉奸捉双。蹲了好几天的“坑”,那天半夜,见丈夫与“二奶”亲亲热热进屋后,她耐心等候了一个多小时后,一脚将门踢开,直扑卧室,用事先准备好的傻瓜相机,拍下了丈夫与“二奶”的丑态。
       正当张平平拿到“铁证”,准备将她丈夫再一次告上法庭时;“二奶”却以侵犯隐私权为理由,将张平平告到妇联,要求追究张平平的刑事责任。这桩“第三者控告合法妻子”的奇闻,让法官也难辨是非。
       广东江门市公安机关为了查处一起重婚案,动用了二十多名警察,整整忙乎了小半年,总算拿到扎实的证据。不难想象,如果每一起重婚案件都要公安机关参与,都要付出如此高昂的成本,我们的基层派出所什么事情都不要干,整天忙于“抓奸”都忙不过来。而对于不具备合法侦察手段的婚外情受害者来说,要想取得有用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搞跟踪、拍照片、蹲坑守候、破门而人,这些举措不仅费时费力,容易误伤无辜,而且还有侵犯隐私权之虞。
       南京一位妇女,她的丈夫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她痛心地说:“我是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他们俩公开给他们的孩子过满月、过生日,大张旗鼓,欢天喜地。我搞不懂,生了两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我还搞不懂,计划生育政策对合法婚姻管得很严,而他们非法生了两 个孩子却没人过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我们的现行法律遇到了新的挑战!
       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
       的东西还给上帝
       ——部法律的制订是和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密不可分的,而一部法律的修改也必定体现着社会的变革。
       当“包二奶”、“第三者”等婚外滥情行为,向一夫一妻制发起严峻的挑战,而现行的婚姻法律又无法对婚姻中无辜受害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时,修改法律便势在必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规定过于严格,难以调整现实社会中发生的事实重婚行为。客观现实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同生活,几乎没有人再次办理登记手续,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而是多以“秘书”、“兄妹”、“保姆”相称,掩人耳目。能够按照《刑法》重婚罪定罪量刑的是极少数,《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形同虚设。
       对“包二奶”、“第三者”等婚外滥情行为反映最强烈的是妇女界,最早提出放宽重婚罪认定标准要求的也是妇女界,要求立法制裁“包二奶”、“第三者”呼声最高的还是妇女界。
       广东省妇联主席林惠仪,在接受我的采访时说:“广东是改革开放最早的省份,这里又毗邻港、澳,婚姻家庭最先遇到一些新问题。当时首先遇到的,便是婚姻家庭的稳定问题。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有些人手中有了钱了,心思也变得不正起来,对原来的婚姻家庭产生了动摇。另一个因素是外来打工妹的群体非常庞大,她们为广东的建设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对本地的婚姻家庭也有冲击力。打工辛苦,如能傍个大款,一夜之间就可以改变命运,而且她们自身的条件往往又不错,年轻、漂亮。还有,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一些人对西方生活方式和性解放理念的认可。‘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现象日益增多,每天都有人到各级妇联告状。而我们现行的《婚姻法》却不能解决现实中发生的问题,法律已经滞后,无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枚益。一九九五年,人大已经作出修改《婚姻法》的决议,可我们等不及了,省里先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意见,对这些丑恶现象进行了整治。后来,修改婚姻法征求我们意见,我们明确表示应该加大对重婚的禁止力度,建议增加制裁‘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条款,‘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破坏家庭导致离婚的,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一些省、市的妇联组织建议,放宽《刑法》规定里的重婚标准,有以下行为应视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
       许多民众尤其是女性,对这些主张表示支持。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作过专门调查,百分之七十的被调查者认为“与婚外异性同居六个月以上”应当看作重婚罪。另一项调查表明:百分之八十的北京人认为“包二奶”就是事实重婚。有人甚至提出:不管是“包二奶”、婚外恋还是“第三者”插足,者随当给予刑事制裁。
       因此,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对于“包二奶”、“第三者”是否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打击,如何打击;应不应该放宽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成为全社会关注与争论的焦点。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关于婚姻法修订民众意愿调查结果》“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态度”一项调查显示:
       认为法律不应干涉的只有5.6%;赞成法律制裁重婚或纳妾的有94.2%,反对法律干涉的只占 1,8%,99.4%的公众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 75.8%的人认为法律应制裁婚外性行为;47.6%的人希望应进一步限制离婚,86.8%的人同意在离婚时对破坏婚姻家庭的一方进行惩罚。普通公众认为通奸、虐待、重婚纳妾、暴力殴打等行为是破坏婚姻家庭的主要行为。
       但是,大多数的专家学者却表现得非常冷静,坚决反对放宽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反对用婚姻法来惩罚“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情。
       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
       我认为现实中存在的一些“包二奶”的行为,确 实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计划生育,也造成许多家庭破裂,因此对此种行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然而,在婚姻法中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个人不赞同这种看法,主要理由是:
       第一,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在婚姻法中只能规定与婚姻有关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而不宜规定罪名与刑罚。即使确实有必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包二奶”问题加以制裁,也应当通过修改刑法或者由全国人大通过颁布单行的刑事法律加以解决。
       第二,对“包二奶”的行为按重婚罪处理,还存在一个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包二奶”行为,既不符合婚姻法定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婚姻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并不是一种婚姻。
       第三,“包二奶”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产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若在婚姻法中扩大重婚罪的概念,对各种“包二奶”行为都予以惩罚,那么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符合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第四,“包二奶”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甚至不是一个严禁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包二奶”行为与通奸行为常常很难区别。如果把通奸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罚,则未免打击面太大。若婚姻法中规定对“包二奶”的行为都按重婚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必须看到,“包二奶”的行为尽管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毕竟这种行为还没有对一夫一妻制形成公开的挑战。对这种行为主要还是应当通过党纪政纪处理以及道德规范约束,而不宜采用刑法的制裁措施。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
       婚外性关系是违反婚约的,是不道德的,有婚外性行为一方往往造成无婚外性行为一方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极大的愤慨。因此,对于一些人由此产生的用法律来惩罚婚外性关系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但即使如此,我认为这种想法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
       首先,实施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是否可能。
       从统计上看,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根据澳大利亚的统计,一生中有过婚外性关系的人数在已婚者中占到43%。在中国,1989年我做过一个北京市的随机抽样调查,承认有过婚外性活动的人数比例是6.4%。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一辈的谢世,婚外性关系在已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预计会有较大的提高。
       中国有俗话说:法不责众。既然婚外性行为属于在人口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都会有的行为,一旦把它规定为非法,执行起来就会有困难。
       其次,建立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否应当。
       任何惩治婚外性关系的法律,其实质必定是通奸法。在我看来,惩罚婚外性关系的最好办法就是离婚。如果要恢复专门针对婚外性行为的通奸法,就未免过于倒退。现在全世界除了很疯狂的宗教狂热政权之外,很少有实行通奸法的。我们总不至于要回到中世纪去吧。
       最后,应否动用国家权力规范私生活。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忽视的资源。把处置婚外性关系的权力交给警察和国家,无疑是每一个人自由生活空间的缩小。在增加对婚外性关系的法律惩罚建议中,最可悲的是,这种建议并不是国家提出来的,而是一些普通人提出来的。我们不得不为福柯的洞察力所震惊:权力并不是集中在某一群人或某几个人手中,它在一个提出要用法律来惩罚某种行为的普通人的头脑之中运作;压制并不仅仅来自国家,而且来自我们自己。
       “把恺撒的东西还给恺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这句西方谚语的意思是说,世俗领域的事情由世俗的政权管辖,精神领域的事情由教会管辖。借用这句谚语,多数专家学者的共识是:该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由法律解决;该由道德规范的问题由道德规范。
       即使是后来被社会学者认为偏于保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学专家建议稿)第一、二稿,也没有将“包二奶”等婚外情划人重婚范围。
       《法学专家建议稿》的主要起草者之一杨大文,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对我说:“我认为,扩大重婚和重婚罪的范围是不可取的,退一步说,即使要扩大,那也是刑事立法的事情。当时在起草《法学专家建议稿》时,有些团体和个人,希望能在法律 条文里写上对‘包二奶’、‘第三者’行为的遏制,被我们抵制了。”
       经过广泛仙求意见,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三次会议的反复讨论,二OO一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五处对重婚、“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现象,进行了正面或侧面、直接或间按的遏制和法律援助。
       其一,在《总则》小们导:“大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尽管有人认为这条实际上是道德法则,因为它在原则上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高于道德底线。虽然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不能混为——谈,但法律本身即具有道德指向作用,强调夫妻双力“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家庭稳定、和谐及遏止婚外情、“包二奶”等违反—‘夫——妻制的行为。这一条作为宣言出现在法律中,具有感召力的努力目标。
       其二,在《总则》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条原来的表述为:“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夫——妻制的行为”。有的常委委员认为,哪些属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有的常委委员认为,“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情况较为复杂,应当区别情况通过法律、常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止。考虑到——列举违反一夫—妻制的行为比较困难,最后确定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其三,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其四,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那些重婚、“包二奶”者,违反了婚姻义务理应承担的责任,就应付出经济成本。加重了对重婚、“包二奶”过错的经济惩罚力度,保护了无过失方的合法经济利益。
       其五,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配偶者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它对于受害者一方迅速摆脱不幸婚姻是一种倾斜和法律援助。
       筑起堡垒,保卫家园。
       人类经过几千年的选择比较,最后选定的一种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不容侵犯!
       第七章
       动荡的婚床
       让离婚变得轻松一些
       你想一天不得安心吗?就请客;
       你想一年不得安心吗?就搬家;
       你想一辈子不得安心吗,那就离婚吧!
       被无数中国人屡试不爽的这条真理,使无数中国人对离婚望而生畏。
       离婚为何如此之沉重?不能让离婚变得轻松一些吗?能!有人告诉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有个“便民法庭”,在那里办理离婚,就像吃快餐一样快捷方便;到那里办理离婚的不吵不闹,心平气和,有的还有说有笑。
       二OO三年三月一日上午,乍暖还寒,天空飘着几片乌云,地上刮来一阵阵小风。我前往“便民法庭”采访。
       我轻轻推开“便民法庭”办公室的门,电脑后一位胸前佩带着醒目国徽的女法官,和蔼地问我:“你是来办理离婚的?”
       我赶忙说:“不,我是来采访的。刘珍同志在吗,”
       “哦,你是昨天来电话的那位海军作家吧?我是刘珍,对不起,对不起,到我们这里的都是来办理离婚的,这都成了我们的职业习惯了。”
       “我暂时还不需要,如果我有朋友需要的话定介绍到你们这儿。”我也幽了一小“默”。  几位法官都笑了。  刘珍介绍说,“便民法庭”成立于二OOO年三月,受理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实情楚、争议不大的婚姻、小额债务、赔偿、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其他各类民事、经济案件。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是离婚案件。自成立以来至二O O二年底,共办理离婚案件近八千件。这些案件原先归民庭管辖,按一般程序,先要在立案庭立案,再把案子分到有关庭室的审判员手中。审判员再根据工作安排,通知被告,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安排开庭。如果原告与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了,当庭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但正式协议书还要等一些时候才能送达。如果调解不成功的,审判员就要进行调查,然后再择日进行 判决,时间将更长。“便民法庭”成立后,对当事人同时到庭,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包括其他一些简单案件),只要双方已经协议好了,或者争议不大的,依法采取简单、快捷的审理方式,做到:当日立案、当日开庭、当日审理、当日解决。一般的一‘个小时,最快的十分钟。最多的一天办理了二十五起离婚案倒‘。
       刘珍建议我到法庭听几起案例,感受感受气氛。法庭就设在办公室的旁边,我进去时,审判员安振颖正准备开庭。
       来办理离婚的是一对三十出头的夫妇,女方是原告叫红柳,男方是被告叫王强。
       安振颖核查了结婚证书和双方的身份证,经过十来分钟的简单庭审。便让两人分别在“谈话笔录”、“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而这时,一旁的书记员已经从电脑里打印出一份正式的“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西民初字第15,。号
       原告红柳,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某某保险公司财务部会计,住西城区某某胡同6号。
       被告王强,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某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工,住西城区某某胡同6号。
       原告与被告1995年5月1日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子名王健。因婚后双方在经济问题上产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红柳与被告王强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王健由原告红柳抚养,自 2003年3月1日起,被告王强每月付原告红柳子女抚养费300元,至王健参加工作为止;
       三、王强每个月可以接走儿子一次,时间一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红柳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振颖
        书记员 张 岩
        2003年3月1日
       安振颖将“民事调解书”交给原告与被告,郑重地说:“拿到这张调解书,意味着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从即时起解除了。夫妻一场是一种缘分,夫妻关系解除了,祝愿你们能成为真诚的朋友。同时,你们还继续承担着共同抚育孩子的义务。”
       我在法庭外采访了红柳。
       她告诉我,他们是经亲戚介绍认识的,谈朋友的时候就觉得性格有些不合,当时也有些犹豫,但碍于亲戚的面子,还是结婚了。结婚后,发现双方的性格越来越不合。我的脾气大大咧咧,可他作为男人反倒小肚鸡肠,常常为一些小事闹别扭。有了孩子后,又为一些经济问题吵架。吵得你心烦意乱,影响了工作,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影响,觉得这日子过得实在没劲儿。几年前就打算分手,可听说离婚即便是双方都同意,还得双方单位同意,开出证明去街道民政科,街道还不是一去就给你办,还得考验一些日子,看两口子是不是真没感情了。我们不愿意把事情闹大,可到单位开证明,非闹得满城风雨不可,所以便拖了下来。前些日子,听说这里有个“便民法庭”,只要双方同意,什么证明都不用,马上可以办理,我们就来了。
       我问:“你是怎么看待离婚的?”
       红柳说:“离婚毕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婚姻大事,婚姻大事嘛!谁不愿意和和美美,白头偕老?但两口子既然走不下去了,整天在吵架中生活,还不如好合好散,离了好。”
       “现在离婚压力大吗?”
       
       “比原来好多了,人们对离婚的观念,现在发生变化了,亲朋好友都能理解。设立这种‘便民法庭’很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单位开证明,可离婚属于个人隐私,多数人不愿声张。闹得满城风雨,也不利于双方以后的工作和生活。”
       二十八岁的谢女士和胡先生在“便民法庭”办完离婚手续后,谢女士高兴地从手提包中抓出一把糖果放到法官面前,她说:“离婚对我们来说的确是件喜事。我们上大学时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很快就结婚成家。婚后不久发现双方在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以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上有很大的分歧。我们两人都很好强,谁都不愿屈从于准,所以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彼此感到非常痛苦。”
       谢女士和胡先生都受过高等教育,夫妻间出现矛盾时,没有大吵大闹,经过冷静的思考和交流,双方感觉彼此不适合做夫妻,最终选择了离婚。离婚使 他们解除了痛苦,重新找到了自我,重新获得了追求完美婚姻的权利。所以,他们认为离婚也是喜事。
       好几对名人夫妇像聂卫平、王刚,也是选择在“便民法庭”办理离婚手续的,前后不到一个小时,等媒体闻到风声,匆匆忙忙赶来想抓点“新闻”时,他们早已离开了。
       安振颖法官手头有个统计,今年一、二月份她共经手办理离婚案件一百四十件,其中因夫妻性格、脾气不合离婚的五十五件;因家庭琐事(包括孩子教育、生活习惯、婆媳关系等)离婚的六十件;因长期分居离婚的十二件;因“第三者”插足离婚的三件;因性生活不和谐离婚的二件;其他原因造至离婚的八件。
       “便民法庭”三个审判员、两个书记员,处理的案件数额占全院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四十。刘珍说:“‘便民法庭’实行‘模式化’管理,方便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节约了司法资源。”
       “便民法庭”是一个窗口,在这里我们看到人们对婚姻质量的关注,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对离婚的宽容;
       “便民法庭”同时也让人深思,在社会多变的价值取向面前,婚姻为什么会变得如此不堪一击?
       懒得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是一种民事权利,对过错行为的法律调控。
       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一直被人们所关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经出现两次离婚高潮。第一次,发生在—九五O年《婚姻法》颁布后,一九五三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一百一十七万件,形成了解放以后第一次离婚高潮。第二次,则出现在一九八O年第二部《婚姻法》实施后,离婚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据法院系统的统计表明:一九九九年,各地法院受理了一百一十九点九万件离婚案,比一九八O年的二十七点二万件翻了两番,年均增长百分之八点一。其中,一九八O年至一九九O年为急剧增长期,年均递增达百分之十一点六。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尽管增幅有所减缓,但仍在稳步上升,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九年,离婚案的审理数年均递增百分之四点四。另据民政部门统计:一九八O年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为十八万对,到一九九九年,已上升至四十七点七万对,年递增均为百分之五以上。
       综合性的数据表明: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结婚的人数正在稳步下降,而离婚人数却在逐年增多。一九八一年,我国结婚人数为一千零四十点三万对,法院受理的离婚人数为三十八点九万对,离婚率为百分之三点—匕;一九九五年,结婚数下降到九百三十四万对,法院受理的离婚数则上升至一百零五万对,离婚率剧增至百分之十一点三;一九九九年,结婚数减至八百八十五万对,法院受理的离婚数却增至一百一十九点九万对,离婚率接近百分之十三点六;二OOO年,全国结婚数只有八百四十八万对,法院受理的离婚的夫妻则增加到一百二十一万对,离婚率爬升至百分之十四点三。
       曾经在一个时期,离婚率的高低被看作阶级斗争的“晴雨表”;低离婚率被政府、被媒体宣传成为社会主义的一种优越性。
       其实,离婚率的高低,并不能说明社会制度的进步还是落后,也不能证明婚姻质量的好坏。同样是西方发达国家,有的离婚非常自由(例如美国某些州),有的手续极其麻烦(例如比利时,离婚将耗时十年以上),有的则完全被禁止(例如意大利)。
       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离婚率是解放以来最低的,而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恰恰是最糟糕的,是人权最没有保障的时期,谁能说“文革”时期,我国人民的婚姻质量是最高的吗?
       离婚率是诸多社会因素的综合产物,而不仅仅是情感的因素。
       华东政法大学张贤玉教授说:“离婚到底是坏事还是好事?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它是个中性行为,像天要下雨一样,它是坏事还是好事?该下的时候它下了就是好事,不该下的时候它下了就是坏事。如果离婚是好事,就应该号召多离婚;如果离婚是坏事,干吗还从法律上保护离婚的权利?”
       本来,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两者都是婚姻自由不可缺少的内容。它们从不同的前提出发,为着一个共同的目标——建设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对于中国的家庭来说,没有哪件事比得上离婚更显得沉重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京城曾经出现一个轰动一时的“秦香莲上访团”。
       一面红色的小旗上,写着“秦香莲上访团”六个字,小旗旁簇拥着十几个脸色憔悴、神情忧悒的女人。今天到全国妇联,明天又到最高人民法院……
       上访团的“团长”名叫薛桂荣,是北京一家服装 厂的女工。二十二岁那年,由父母包办嫁给了同厂工人黑冠宇。二十多年了,日子尽管不是过得有滋有味,一家人却也相安无事。
       谁料,年过半百,孩子也快成人了,黑冠宇在家里话却变得越来越少,后来发展到三天两头不着家。薛桂荣起了疑心,开始做起了“侦探”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再狡猾的狐狸也终究要露出尾巴——原来,黑冠宇在外头已经有了相好了。这不是反了吗?薛桂荣的火暴性子上来了,先是将娘家人召来把黑冠宇揍了个鼻青眼肿,然后再把家里值钱的东西一裹而尽,自己搬到厂里住了。
       不久,黑冠宇便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薛桂荣一听,火冒三丈。你在外面搞女人,还要跟我闹离婚,没门!我非把你搞臭不可。
       从此,薛桂荣开始告状,妇联、法院、公安局到处都有她的足迹。慢慢的薛桂荣发现,每天到妇联、法院、公安局告这种状的,还有不少同她一样命运的女人。大家在一起一交流,泪是同样的泪,仇是同样的仇,都是因为丈夫花了心,或在外面拈花惹草,或已另建“爱屋”。说到伤心处,一个个哭得比“秦香莲”还凄惨。哭,哭能救得了自己?薛桂荣最看不起眼泪了,于是,她倡议大家团结起来,组织一个“秦香莲上访团”,联合上访。同是天涯受苦人,姐妹们自然再愿意不过了,并以百分之百的选票推举薛桂荣为“团长”。
       从此之后,薛桂荣义不容辞地带领“秦香莲上访团”的姐妹们,肩负着解放自己同时解放与她们同样遭遇的姐妹们命运的神圣使命,又踏上漫长的上访路……
       与“秦香莲上访团”一样,一九八四年发生在河南郑州市金水区的一桩离婚案,至今重提起来,依然令人不寒而栗。
       本案原告王本立是河南省委宣传部一位处长,被告是他的妻子王永贞。一九八O年九月,王本立第一次到金水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其理由主要有三条:王永贞在“文革”中曾写材料揭发他,对他进行政治陷害;平的在生活上不关心他;拒绝与他过夫妻生活。而王永贞则以王本立有“第三者”插足为理由不同意离婚。法院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查,尽管王本立的离婚理由是充足的,法院在一九八二年九月还是判处不准离婚。当时,王永贞十分感谢法院对她的“支持”。
       一九八三年九月,王本立再次起诉离婚。办案人员发现这一年多时间里,双方还在分居,甚至连过年过节也不团聚。法院又分别给双方做了四次调解工作,均没有效果。对于王永贞一再坚持的壬本立搞婚外恋的说法,王永贞自己拿不出证据,法院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也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金水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将对这起已经审理长达四年之久的离婚官司,开庭宣判。
       上午八时,准时开庭。不巧的是,审判长张景臣因病请假,临时由助理审判员侯树恩代替宣判。侯树恩宣读完离婚判决书,王永贞说自己没听清楚,他又重新宣读了一遍。王永贞铁青着脸,立即表示不服,侯树恩说你不服可以上诉,只要理由充足,二审也是可以改判的。正在这时,只见王永贞从手提包里掏出一个棕色的小瓶子,嘴对嘴喝了一口。侯树恩愣了一下,随即喊了起来:“你干什么?快把它打掉!”坐在一旁的王本立刚刚反映了过来,抬手将王永贞手中的瓶子打掉,但已经迟了。王永贞八时四十分服毒,九时十分送进医院抢救,当夜七窍出血而死。
       事情闹大了,第二天,王永贞在南阳老家的亲戚朋友来了五六十人,冲进法院,说法院把王永贞逼死了,又是散发传单,又是围攻办案人员。几千名群众聚集在法院外围观了四五个小时。
       河南《妇女生活》杂志、北京《中国妇女报》报连续发表文章为死者鸣冤叫屈。
       王永贞的遗体存放在省医院的太平间里,亲属三年不许火化,一直由市财政支付存放费。
       金水区法院成了众矢之的,昔日威风凛凛的法官们,如惊弓之鸟,人人自危。为了给王永贞的亲属和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本案的三位办案人员都受了很重的处分,调离审判岗位。
       “王永贞离婚案”发生后,一位报告文学作家曾专门赴河南采访,他发现,“王永贞离婚案”更可怕的后遗症是:自王永贞自杀后,从一九八四年七月到次年九月,在大约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全郑州市各级法院发生了一百一十二起离婚案当事人用扬言“自杀”或“行凶”的手段威胁审判人员,其中百分之七十三发生在城区法院,而在王永贞出事的金水区法院,一年多时间里没敢宣判一桩离婚案。  离婚,到了令人谈虎色变的地步!  这是一起经历了牛个世纪漫长岁月的离婚案——  二OO一年五月的一个午后,两位白发苍苍的 老人从法院出来,他们默默对视了片刻,背对背,朝着不同的方向走去。
       往事不堪回首!—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三岁的周山石,参加完广西边境剿匪战斗后,因腿伤从部队复员回到家乡,成了县粮食局的一名科员。一切刚刚安排停当,父母从乡下捎来口信,让他回去完婚。这是一桩彻头彻尾的包办婚姻,女方名叫刘翠萍,是个寡妇,比他年长五岁。洞房之夜,他和衣靠在小竹凳边,呆呆地望着那盏忽明忽暗的小油灯直到天亮。第二天,周山石不辞而别,独自回到县城。
       从此后,周山石再也没有与妻子在一起生活,他在城里工作,妻子在农村劳动。每年,他只是在中秋节和春节回乡下看看父母,回去也没有与妻子住在一起。婚后第三年开始,周山石便提出离婚,几乎是一年一次,每次都是以父亲跑到单位破口大骂一番而告终。
       一九五八年八月,周山石第四次提出离婚,法院也觉得这桩婚姻已经死亡,应该判离了。但是,当办案人员到乡下调查取证时,看到瘦小的刘翠萍正卖力地与社员们在大炼钢铁,恻隐之心使他们将天平向刘翠萍倾斜。
       维系已经死亡的婚姻,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何等的痛苦?在粮食局,人们发现周山石的脸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笑容;最可怜的是刘翠萍,乡亲们说,好像世间没有这个人似的,几天都听不见她说一句话。也有人劝刘翠萍离婚算了,她说:“我这辈子都是周山石的人。”
       一九六二年,周山石又一次提出离婚。消息传到乡下,乡亲们不干了,村里百名贫下中农联名上书法院,列举事实说明刘翠萍是如何的勤劳、如何的孝顺、如何的作风正派。粮食局长把周山石叫到办公室,严肃地问他:“周山石,你这婚已经离了十年了,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你瞎折腾什么?贫下中农的女儿你不要,你到底要谁?”
       事情拖到了“文化大革命”中,周山石被造反派作为“当代陈世美”揪了出来,押送回原籍劳动改造。家乡人民以它的博大胸怀接纳了周山石,村长说:“这么多年你没干过农活了,再说腿又有伤,这次回来就当作养伤吧,”让人愤慨的是,他依然不同妻子住在一起。气得他老父亲几次拿刀恨不得杀了他。
       “文革”结束,拨乱反正,周山石落实政策后回到粮食局。他做的第一件事是重新提出离婚。从第一次提起离婚到这时,已过了近三十年,粮食局光是局长就换了六任。离婚成了周山石的一种“嗜好”,有人怀疑他有“第三者”,有人怀疑他是“性变态”。新局长劝他:“老石,你都是五十多岁快退休的人了,还离什么婚?凑合着过吧!”周山石憋了半天,只说了一句:“我不甘心啊!”
       重新进行调查,重新进行调解,——切好像都重新开始。
       一直拖到二OO一年,他们才走进法院。
       他们没有子女,也没有财产纠纷。
       在法庭上,双方发现对方已经是满脸皱纹、满头白发。当他们从法官的手中接过法院的判决书——这桩马拉松式的离婚案终于有了结局时,两位老人是欲说无言,欲哭无泪……
       说到离婚,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晨也是感慨万分。
       陈晨当过兵,干过护士,一九八一年转业到西城区法院,从书记员干起,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一步一个台阶,一直干到庭长。二OO二年提前办了退休,又当上了律师。
       我对陈晨说:“我想听听你当法官时,办理的一些离婚案的情况。”
       “那可多了,”陈晨说,“我离开法院前,一直在民庭工作,当时离婚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七十。”
       “可不可以说,当时你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离婚案—亡了。”
       “可以这么说,我进法院头些年,那时候债务、赔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很少,主要是处理离婚案。一个法官要是接到那种‘死离死不离’,那就有你费心的了。”
       我问:“什么叫‘死离死不离’?”
       陈晨说:“退回一二十年,一个单位如果有一对夫妇闹离婚,旁人首先想到的是双方中的某一方是不是有作风问题,他们马上会成为人们的议论中心。那时候离婚是件很丢人的事情嘛,你提出离婚,领导、同事、亲朋好友马上就会对你产生看法。我们法官最怕接手那种‘死离死不离’的案子,就是一方死要离,一方死不离。”
       “这种案子多吗’”
       “多,多啊,十起离婚案,起码有五起以上是属于这种‘死离死不离’的,往往是男方死要离,女方死不离,女方威胁法官:你们如果判离,我就撞死在你们 法庭上。有个女的,是电台的播音员,丈夫在石家庄工作,好像是个工程师。男方从七十年代初就提出离婚,到我进法院时已经闹了快十年了,两人一直在分居。女的一口咬定男的有‘第三者’插足,可又拿不出什么证据。只要男的一提出上诉,那女的就到法院闹。女的爱打扮,每次来都穿得体体面面,身上还抹着香水。她一进楼,有人闻到香水味儿,马上就知道某某又来了,肯定是又哭又闹,搞得大家都无法工作。后来,也是折腾了好些年才离了。”
       我问:“你们当法官的,难道就希望维持这种已经死亡的婚姻吗?”
       “我们当法官的说了就能算数吗?”陈晨反问了我一句,“那时候,对于一个离婚案子判离还是判不离,并不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第一因素,而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如果是男方提出来,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喜新厌旧?是不是‘陈世美’?如果被女方抓住证据,只要女方不同意离,一般不判离。如果没有证据,但即便只有这种嫌疑,三五年也别想离。如果是女方提出来,反映男方酗酒、虐待,只要程度没有特别严重,一般都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调解,甚至‘和稀泥’……我再给你举个例子,是我们法院自己的事。我们有个姓田的审判员,五十年代初,从商业部门转到法院工作。他老家在河北农村,妻子是父母包办的,是个文盲。没有多大感情,老田一般一年回去一趟,生有一男一女。后来,夫妻之间越来越没有感情,五十年代末,老田提出离婚,但组织上不同意。没有感情,组织又不同意离婚,老田除了生活费照寄,家是不回了,一个人住单位,长期吃食堂。不管你组织批不批准,反正我每年写一份离婚申请。此事拖到六十年代、·匕十年代,一直到九十年代,老田的婚还是没有离成。开始,听说老田闹离婚,身边的同事反感的多,到了后来,大家都同情起老田来了。每天下班时,我们骑着自行车回家,可人家老田,端着个饭碗又要去食堂,这算过的什么日子?”
       “拖了那么长日子,法院为什么不判离呢?”我十分不明白。
       陈晨说:“有人反映老田在北京有个相好的,可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这让领导处理起这个问题来不得不十分谨慎,你人民法院自己内部还有‘陈世美’,而且你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让‘陈世美’的阴谋得逞,这还了得?有两次,领导也觉得老田够苦的,准备同意他离婚了,不知为什么,又说再做做工作,再等等,便一拖再拖。九几年吧,老田办了退休手续,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当律师,还是一个人过。二OOO年,他得了癌症。好多同事去医院看望他,临终前老田还说:‘……我这辈子惨不惨……我不明白为什么就不能离婚……”’
       陈晨长长地叹了口气。
       一时,我不知再问什么好?
       著名作家谌容写过一篇著名的小说《懒得离婚》。或许是因为离婚实在是太艰难了,“懒得离婚”,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成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渴望离婚但又不敢离婚的众多男女的一种心态写照!
       “感情破裂”与“婚姻关系破裂”之争
       离婚,是在配偶关系生存期间,依照法律的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它与婚姻的成立相对而言,故又称婚姻的解除。
       婚姻的解除有两种,一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叫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比较简单,只要夫妻双方一起去结婚登记机关办一个离婚登记,法律就认可了。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夫妻之间有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提出离婚的这一方向法院提起起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能离,法律认可的是法院最后的判决书。
       离婚标准是离婚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用什么标准作为诉讼离婚的条件,这是多年来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一直在不断探讨的问题。
       一九五O年的《婚姻法》,对诉讼离婚虽然作了一定的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但因为当时的主要任务是破除封建的婚姻制度,对诉讼离婚的实质要件未作明确的规定。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中,把“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规定为诉讼离婚的实质要件。
       一九六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感情是否完 全破裂”的诉讼离婚标准。
       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文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准离的标准,这一法定离婚标准的确立,是我国离婚制度建设的重要发展。
       但感情问题无法量化,一方坚持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方坚持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常常让法官作难。
       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也为了便于法官操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问题意见》,《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意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归纳了十四种情形:(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方不谅解的;(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依照这十四条的规定,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成功地处理了许多离婚纠纷。但随着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变迁,出现了许多这十四条也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急需法律进行调整。
       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问题,始终是婚姻法修改讨论中的一个热点。
       在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有一些法学专家对“感情破裂”的立法适用性和可行性提出反思,建议用“婚姻关系破裂”来作为诉讼离婚的标准,并将这一标准写进《专家建议稿》。—时,“感情破裂”说和“婚姻关系破裂”说成为争论的焦点。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二OO一年《婚姻法》还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因为,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尽管对于个别特殊家庭的离婚可以起法律的支持作用,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所以并无突破性的进步或十分必要的意义。既然如此,维持原《婚姻法》的提法既可以保持延续性,也不至于在公众中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二OO一年颁布的第三部《婚姻法》,虽然维持了“感情破裂”说,但没有局限于“感情破裂”,而是与“婚姻关系破裂”一些情况结合起来,采用例示主义的方式列举了五条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与一九八 O年《婚姻法》相比,新增部分少了法官的随意性,多了公开、规范和可操作性。
       正式颁布的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颁布后,社会上有人以为只有符合上述五种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处离婚,其他情形则不准离婚。这是一种误解。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的因素很多,法律条文根本无法将其全部包罗其内。为 此,新《婚姻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第五种情形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司法实践预留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另外,还必须说明的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不是必须符合上述五种情形,而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一对夫妻提起离婚,并非都得分居两年才可离婚,只要双方确已无法在一起生活,哪怕分居只有三个月,法院照样可以判离。
       “严了”还是“松了”
       第三部《婚姻法》还在修订之中,南方一些城市便悄悄传开了:“马上就要出台的新《婚姻法》,要加大离婚的难度,将来离婚严了,像现在的计划生育一样,得有指标才允许离婚……”
       于是,那些正在酝酿着冲破婚姻家庭“笼子”的男士女士们急了,纷纷加快了离婚的步伐;于是,在一些基层法院,上诉离婚的状子突然增加……
       离婚成了东方的“黑色幽默”!
       新《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条件,到底是严了?还是松了?
       参照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准予离婚的条件,不难发现,东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好,港台也好,政府在保障公民的个人离婚自由权的过程中,并没有放弃对个人离婚行为的公共干预。例如,美国至今仍有三十个州实行无过错加其他传统理由的离婚裁决标准;在实行无过错唯一标准的十八个州中,分别有一个州和二个州还要求分居至少两年和一年以上;另外,百分之九十二的州都有诉后分居期限或考虑期的司法要求,其中限时一年方能依法正式离婚的有十个州,半年的有二十五个州。用法律手段对离婚进行干预,它表明各国政府对家庭稳定的重视。正如密执根州的众议员杰西·达尔曼所说的那样:“我们的离婚法,不应该让那些逃避个人责任和为父母的义务的人轻易走出围墙。”
       即便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为了防止轻率离婚、防止对协议离婚制度的滥用,各国在立法时也十分慎重。其最明显的规定是夫妻提出协议离婚请求后必须届满一定日期(称考虑期、考验期或调整期)才能办理离婚手续。考虑期的时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三个月,有的国家半年。有的国家进一步规定,在考虑期内或考虑期后一定时间内双方必须重新提出协议离婚请求才能被确认。除此之外,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必须从结婚起满一定期限才能提出请求,有的为六个月(法国),有的为一年(墨西哥),有的为二年(比利时),还有三年的(保加利亚)。
       张贤钰教授曾经在德国作过访问学者,谈到德国的离婚法律时,他介绍说:“为了避免触及离婚当事人的隐私,法律确定以一定期限的:分居’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或标志。规定分居满一年,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也同意,可以推定为婚姻破裂,即可判决离婚;分居已满三年,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在通常情况下无须对方同意也可获准离婚。法律还规定了例外的限制和法官据以驳回离婚起诉的情况,不过如双方分居已满五年,无论有何种情况,一律准予离婚。以下情况不属于‘分居’,例如夫妻一方被派往国外工作,因病长期住院,被判处长期徒刑,丈夫应征长期服兵役等。”
       根据各国确立裁决离婚理由的法律依据,归纳起来有三种基本立法原则: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破裂主义。过错主义又称有责主义,指夫妻一方须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理由而诉请离婚,如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等。目的主义,是指夫妻一方须以婚姻生活中发生违背婚姻目的的事实为由而诉告离婚,如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婚后出现无法治愈的性无能等。破裂主义也称无责主义、无过错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世界各国离婚制度中占主流地位的是“过错主义”原则。一方提出离婚,必须是对方有过错行为为前提,法院才会判处离婚,离婚成为惩罚有过错方、保护受害一方的手段。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观念的更新,人们发现“过错主义”丝毫挽救不了已经濒临死亡的婚姻,反而压抑了人性的正常需求,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离婚立法中采纳了“破裂主义”或相近的原则。
       确立离婚法定条件的基本原则,从“过错主义” (或有责主义)逐步到“自由主义”(无责主义或破裂主义)是时代的进步。
       我国二OO一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在离婚自由的立法理念指导下,摈弃了以往实际存在的“部分限制主义”的立法理念和“政治一道德一体化”的价值判断标准,其条文的表述更加接近无过错离婚的 立法原则,朝着离婚自由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分居多长时间算作婚姻关系破裂,可以离婚?“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必须满三年。
       据有关部门对法官的一次问卷调查结果看,尽管仍有赞成“分居三年”的(占百分之二十四),但更多的主张“分居二年”(占百分之三十一)或“一年” (占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包括“六个月”),也就是说,主张分居二年以下可认为双方关系确已破裂的高达百分之七十六。全国妇联二千年进行的一次四千份抽样调查中,公众普遍认为,夫妻分居约十五—十六个月(平均值)即可判决离婚。
       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时,多数委员认为分居两年可以离婚比较合理。它一方面减少了对离婚行为诸多不必要的限制,体现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人们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两年的时间不算短,大家可以借这个机会“冷处理”一下,看感情有无修复的可能。如果一方经过两年还坚持要离婚,说明这桩婚姻确已经死亡了。
       新《婚姻法》将分居时间由三年缩短到二年。
       按照以前的“十四条司法解释”,一方重婚、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判离,而过错方要求离婚则往往会得到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只有再次起诉或多次起诉才可能判离。
       新《婚姻法》坚持无过错离婚的原则,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一般标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不管谁提出离婚,都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 .
       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观念发生的变化,离婚已经不再被看作一件完全悲剧性事件;但离婚毕竟是婚姻的失败,毕竟是要伤身劳神的。
       一个完整的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的。
       要组成家庭必然要结婚。
       只要有人结婚,肯定也有人要离婚。
       但愿结婚变得更幸福一些!
       但愿离婚变得更轻松一些!
       尾  声
       那位离婚朋友的再婚史
       还记得引子里写到的我的那位朋友的离婚史吗?
       经过四年的折磨,二OO一年五月,他总算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一场“跨世纪的婚变”。
       朋友感到离婚后的日子异常的轻松,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更重要的是卸下了一副沉重的思想担子,他说自己真正理解了“自由”两个字的含义。
       过了两年神仙般的日子。
       今年六月间,传来了朋友正在热恋的消息。我觉得有些突然,忙问他:“从‘笼子’里出来,刚自由了几天,怎么又要自投罗网往‘笼子’里钻,你是不是好了疮疤忘了疼?”
       朋友笑了:“是啊,是啊,生活本身就是如此的复杂!”
       我问:“即将诞生的新夫人是哪方人士?”
       “说远很远,说近很近。你知道这个人,但没见过面。”
       “谁?”
       “那位曾经辅导过我儿子学习的英语老师。”
       我说:“怪不得你当时一定要离婚,原来你们早已经悄悄恋上了,这不成了‘第三者’插足了?”
       朋友说:“你这是合理想象。”
       “合理想象不合理想象再说,天下女人多得是,你怎么偏偏同她好上了,这不明着授人以柄吗?”
       “三年前,我妻子一闹,我便同她断绝了一切联系,而且当时我们之间也没有一点的感情纠葛,这点我可以用人格担保。后来,听说我的妻子还到她的系里闹过,无非是想把她搞臭。”朋友说,“也许真是老天安排好的,今年‘五一’节,我加了几天班,觉得有些累,那天下午自己一个人去爬香山。你们有家的可能不知道,现在香山的爬山族中,有一拨叫‘单身白领帮’,一些单身白领,每到双休日,愿意去爬爬山,说是一种时尚,实际上是为了排遣。那天到了鬼见愁上,我突然发现一个身影特别熟悉,定睛一看,竟然是她。她也愣了片刻,然后,轻声问了句:‘你好吗?’我不知说什么好,也问了句:‘你呢,你好吗?’当时,整个是‘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感觉……”
       “下山后你们就好上了?”
       “好上了。”
       我理解感情的复杂性和不可知性。既然两人都是单身,愿意结合在一起,也没什么可说的。我问:“那什么时候喝你们的喜酒?”朋友说:“好事多磨,你就耐心等着吧!”
       “都这把年龄了,还等什么?”
       朋友叹了口气:“我的那位前妻不知从哪儿得到我们好上的消息,又开始到她的学校和系里闹了,说我是‘包二奶’,说她是‘第三者’插足。”
       “你们离婚都已经两年多了,她无理取闹还能闹出什么名堂来?”
       “你别说,她还真闹出了一些名堂来。现在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的单位出具证明,她们系犹犹豫豫一直不敢给开。”
       “为什么?”
       “我的前妻威胁说,只要系里敢给她开证明,就向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告他们支持‘第三者’插足。系里怕出事,一直说等等看,做做工作再说。”
       我有些不可思议了:“都已经离了婚了,还折腾什么?她能告出个什么结果来?”
       “对了,”朋友说,“你下是正在写有关婚姻法的报告文学吗,我想请教一个问题,这结婚纯属个人生活,干吗非要单位同意呢?”
       我说:“这个问题我在采访时,方方面面都反映很强烈,听说有关部门正在制订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朋友说:“当时离婚离得那么艰难,现在结婚为什么又要受人制约?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我们的婚姻法一直在宣扬男女婚姻自由,但实际上,有多少只无形的手却在控制着这纯属当事人个人的私事。”
       对于结婚需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开证明和离婚需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开介绍信,都足旧的“单位制”的产物,在旧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人员流动较少,“单位”对所属者的婚姻状况比较了解。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单位”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单位”对职工的生活状况很难了解,“单位”开证明实际上形同虚设。而且,结婚和离婚须由“单位”出具婚姻证明(介绍信),有时候还会带来不必要的矛盾,一些“单位”的领导,甚至利用手中的这个权利,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一位婚姻法专家指出:“婚姻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保障个人私生活自主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它不受他人的侵犯,也不受政府的侵犯。”私生活自主权包括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同居权、贞操权、人生自由权、财产权等,它是个人最根本的权利。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国家无不承认私生活自主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尊重和保护私生活自主权,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这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反映。
       回顾新中国三部婚姻法的诞生、修订历程,我们从中领略到了半个世纪来,婚姻观念和家庭领域的深刻变迁。特别是第三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的全民大讨论,我们深切感受到了,民众对个人私生活自主权的关注,立法者对个人私生活自主权的重视。
       今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只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俗称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正如民政部官员在解释新《婚姻登记条例》所说的那样: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当事人个人的事,两个人从相爱到结婚,是感情成熟的结果,是不需要别人来证明的。
       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使得结婚和离婚更尊重私人选择,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让人们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着的浓浓的人情味。
       我首先想到了我的那位饱经婚姻折磨的朋友,连忙给他打电话:“有好消息了,看到新《婚姻登记条例》了吗?”
       “我刚刚从网上看到了。”
       我问:“有什么感想?”
       朋友沉思了片刻,说:“作为一名公民,我觉得自己又多了一分自由。”
       十月一日,朋友举行婚礼。
       婚宴上,朋友大醉……
       
          2003年12月
        完稿于北京公主坟海军大院
       
          (本文即将由上海文汇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 空 山
       
          题字 李纯博 题图 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