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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群体比个人更自私
作者:何怀宏

《博览群书》 2002年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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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是一个基督教伦理学家,他所著的《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对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和对比。他认为,如果不能正确认识二者间的巨大差别——用高尚的个体道德去规范群体行为,或者反过来,个体仅用一般的群体道德去要求自己,可能会对两方面都构成损害:造成个人道德的平庸化和沦丧,也无助于社会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而且,他显然是认为个体道德不仅实际上是高于群体道德的,而且也理应如此。
       所谓“社会群体”,包括国家的、种族的、经济的和阶级的群体,在作者看来,根据上述区别,可以说明那些总是让纯粹个人道德观念感到难堪的政治策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为个体的人能成为道德的人,是因为在涉及到行为的关键问题上他们能够考虑与自己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有时甚至能做到把他人的利益放到自己的利益之上。但是,这样的自我牺牲对人类社会和社会群体来说却是很艰难的,甚至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每一种人类群体中,群体缺乏理睦去引导与抑制他们的冲动,缺乏自我超越的能力,不能理解其他群体的需要,比个人更难克服自我中心主义,因而,群体的道德低于个体的道德。道德问题越是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转向群体和群体之间的关系,利己主义冲动对社会冲动所占的优势也就越大,这一事实表明了人性和人类精神中存在着的一个悲剧:人类没有能力使自己的群体生活完全符合个人的理想。作为个人,人相信他们应该爱,应该相互关心,应该在彼此之间建立起爱的秩序;而作为他们自认为的种族的、经济(阶级)的和国家的群体,他们则想尽一切办法占有所能攫取的一切权力。权力的类型会改变,社会不平等的等级也会改变,但这一基本的事实却迄今没有改变。而且,人类的整个历史还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群体内部关系中防止无政府状态的权力反而常常促进群体之间关系的无政府状态。所以,我们直到今天也依然可以看到,在一个个国家的内部常常是井然有序,甚至实现了某种社会正义,而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却还是处于某种无序和非正义状态。
       由于道德生活有两个集中点,一个集中点存在于个人的内在生活中,另一个集中点存在于维持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中,在个人敏感的良心命令和社会的规范需要之间有时会产生冲突,这一冲突可以最简要地概括为道德和政治、或者说宗教道德和政治道德之间的冲突。从个人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是无私的爱;从社会角度看,最高的道德理想则是公正。这两种道德视野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它们之间的矛盾也不是绝对的,但两者又不是可以轻易调和的。公正必须被高于公正的事物来保证,然而,这种融合道德洞见和政治洞见于一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不能完全消除内在的和外在的、个人的和社会的这两种类型道德中的某些不可调和的因素。政治道德和宗教道德是最难调和的对立面,理性道德通常在两者间持中间立场。
       如果我们仔细考虑宗教道德和政治道德之间的冲突,就不难看出,最纯粹的宗教理想和社会正义问题没有任何关联。只有在亲密的个人关系中爱才是充分有效的,而一旦这种超越社会酬报的最纯洁崇高的道德理想运用到更复杂、更间接的人类集体关系上去时,其社会有效性就会逐渐地减弱。要使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充分保持一贯无私的态度,不仅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对于任何一个参与竞争的群体来说,想象它会赞赏这种态度并能取得功效也是不可能的。个人可能会牺牲自己的利益,当他这样做时要么是不希望有回报,要么是希望有终极的补偿。但是,对于一个对其群体的利益负有责任的领袖来说,他又如何证明牺牲作为自己属下的别人的利益而并不只是自己的利益是正当的呢?所以,一个在自己的个人生活中再纯洁无私的人,一个最具有奉献精神的人,他一旦成为一个群体的领袖,他将优先考虑的也是自己领导的群体的利益而不是其他群体的利益,这里还不必说那种借“群体利益”之名而营自己私利的人。
       因此,接受一种坦率的道德二元论可能比接受某种调和两种强制方法的企图要好。这种二元论将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在适用于自己的道德判断和适用于他人的道德判断之间划定界限;另一方面是它在我们对于个人的道德期望和我们对于群体的道德期望之间作出区别。
       以上就是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有关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之分、宗教道德与政治道德之分的大略。总之,在他看来,必须把超过人类个体的自爱的人类群体的自私,看作某种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在其自私过分的地方,只有通过维护利益的合理竞争才能对它加以控制,并且只有将强制的手段和理性的道德说教结合起来才有成效。
       (《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著,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1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