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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毋忘那个践踏法治的年代
作者:王 毅

《博览群书》 2001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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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的“百年人生丛书”自1998年面世以来,就因其中的《思痛录》等书的重要史料价值和勇敢的反思精神而引起关注。今年,这套丛书又陆续推出了徐光耀先生的《昨夜西风凋碧树》、何济翔先生的《沪上法治梦》和杨宪益先生的《漏船载酒忆当年》三部书,从而使丛书的内容更为丰厚,对历史的追忆和反思更具力度。
       一
       “百年人生丛书”中的作者,都是年逾耄耋的老人,且都在各自的职业领域中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比如韦君宜先生曾经长期担任人民文学出版社的领导、何济翔先生在被打成“右派”以前是上海的资深法官、叶笃义先生在被打成“右派”以前担任过全国政协副秘书长等职),他们将自己大半生苦痛的人生历程告诉世人,这些诉说分量之沉重当然不言而喻,比如一位读者在读完《沪上法治梦》以后就有这样的感慨:
       我几乎以愤懑的心情看完了何济翔先生的这份自述,……这本《沪上法治梦》写的是何先生二十年“右派”生活的实录,我随着他走出上海,到铅山、到彭泽,一直到他改正回沪,加入共产党,既悲痛欲绝,又为他庆幸。当然,何先生一个人的遭遇,实际上也是五十多万右派生活的反映。在“胡风反革命”那个案子中,毛泽东在《按语》中写过“苏州一同志,反革命在向你招手了!”一句,这个同志就一世不得翻身,一世不曾成家,孤苦伶仃,最后是自杀了的。向他招手的倒不是什么反革命,却是阎罗王。俞明同志就此事,写过一篇题为《招手》的小说,……我读了之后,泪如雨下,几夜都想着同志的不幸。过去我们读书,读到“草菅人命”这样的句子,以为一定是石勒、朱全忠之所为,常常义形于色,现在我们生逢盛世,对于这些故事反而见怪不怪。(《沪上法治梦》卷首冯英子《序》)
       当然,更能令人深思的则是对这些苦痛根源的追究,比如韦君宜对她丈夫杨述一生悲剧的总结:
       这个人在十年浩劫中间受了苦,挨了打,挨了斗,这还算是大家共同的经历,而且他的经历比较起来还不能算最苦的。实际上他最感痛苦的还是人家拿他的信仰——对党、对马列主义、对领袖的信仰,当作耍猴儿的戏具,一再耍弄。他曾经以信仰来代替自己的思想,大家现在叫这个为“现代迷信”,他就是这么一个典型的老一代的信徒。但是,人家那种残酷的游戏终于迫使他对于自己这宗教式的信仰发生疑问。这点疑问是不容易发生的啊!是付了心灵中最苦痛的代价的!(《思痛录》117页)
       对于同样是经历过那一场接一场“残酷的游戏”的人们,和不希望这残酷的游戏重演的人们来说,这些发自肺腑的声音是永远不泯的警示。
       二
       席勒曾说:“世界的历史就是世界的法庭。”而如果说“百年人生丛书”对历史的追述也是一所庄严法庭的话,那么通过对那段悲剧性历史的审视,人们又得出了哪些结论呢?我觉得从老人们对历史的记述和晚年的反思中可以得出的教益固然很多,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还是:没有宪政和践踏法治,必定是国民不尽灾难的渊薮。
       人们常常笼统地说,“反右”和“文革”是无法无天的年代。而如果我们稍微详细地留心一下,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无法无天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而实现的。比如我们知道,现代法治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就是包括公民思想言论和人身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除非触犯法律并经法庭基于合法程序的审判,则任何人无权剥夺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所以早在1215年《大宪章》就开始确立起的原则是:不得依据无确证的指控使任何人受审;非经法庭的合法判决,每一个自由人都不能受到逮捕囚禁、抄没流放、褫夺公权之类的惩治;1791年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更规定:“除非受到大陪审团的起诉,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回答死罪或其它重大罪行,……任何人不得不经法律的正常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而我国自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具有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历届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共同纲领》在“言论自由”的前面还有“思想自由”一款。
       可惜在那个践踏法治的年代,我们宪法中的条文难以真正实行,所以威权者可以不经任何法律的程序,就将无辜者长期囚禁,而且事后又不承担任何罪责、甚至连一句道歉的话也不必向受害者说,例如杨宪益先生的遭遇:
       ……直到有一天,我得到通知,立即收拾个人物品跟他们走。我走进一间办公室。坐在办公桌前的官员通知我:我的“拘留”期结束了。四年前我入狱时,他们宣布我已经被逮捕,还给我戴上手铐。现在,他们显然改变了主意,把逮捕改称为“拘留”!那名官员还说:他们为了替我澄清这桩案子不知道耗费了多少心力。他们跑遍了二十一个省城市,去核实我的案子的每一细节,现在他们有把握说我的案子已得到澄清,我是无辜的。我可以回原单位恢复工作了。他接着又说:“正如毛主席常常说的,‘人无完人’嘛,你为党做过好事,但你也做过坏事。一个人总有正反两个方面。我们希望你从今以后继续做好事,不做坏事。现在你可以回家了。”……我默默地坐着,没说出一句话。我仍然不知道自己究竟做了什么坏事。所以我没有因他们的宽宏大量而向他道谢。(《漏船载酒忆当年》233页)
       显然,按照这样的法理,遭到长期拘禁的无辜者,反倒应该对威权者“不知道耗费了多少心力”的施虐感恩戴德。
       再比如仅仅因为“思想”和“言论”,即可以判定成千上万的人罪不可赦,而获罪者却没有任何权利对这种“铁案如山”表示丝毫的异议:
       ……他们就跟他(指王蒙)谈话,日夜不休,要他狠挖思想。有没有写过宣扬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文章,头脑里想过没有?对别人偶然提过没有?想出一点点,也要老实向党交代。年轻的王蒙,在这种苦逼诱供之下,拼命自己打自己,相信自己有什么不符合党的方针的偶然动念。听人说,他说自己曾想到过,像英国海德公园那样,谁有什么主张,都可以拉一个肥皂箱来,自己站上去任意发表,那有多舒服,多么自由啊。他这个想法,其实从未实行过,自己既从未去讲过,也没劝别人讲过。但是他已经供了出来,这就是资产阶级右派的铁证。(韦君宜:《思痛录》54页)
       (作为“劳动教养”对象的“右派”)既非刑事犯,却与刑事犯罪相等,即剥夺人身自由,……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可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委托的机关批准,中间没有审理机构。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没有辩护权,没有上诉权,更没有申诉权……(何济翔:《沪上法治梦》54页)
       甚至明文“立法”,将“右派”作为人的最起码尊严都剥夺干净:
       也不知是支左部队还是(劳改)农场干部,给我们定出了“十不准”的规定,其中最触目惊心的是“骂不准还口,打不准还手”,这不啻是把我们当做猪,当做毫无人格的奴隶来看待了。(《沪上法治梦》89页)
       这些当然都是对那个时代之酷法恶法的真实记录。
       从现代法治发展史中我们可以知道:西方在十七世纪以后,诉讼过程中的几个基本的程序规则就逐渐确立,并且成为国民免受法庭不法侵害的保障,这些准则包括:拒绝自认犯罪的权利、与作证不利于己的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以及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而正是这些程序原则,构成了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详见〔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249—257页)。而这些权利对于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同样可以通过我们国家经历的那践踏法治的时代得到印证,比如徐光耀先生记述在批判“丁(玲)陈(企霞)反党集团”时,对于任何不利于给批判对象罪上加罪的证据,都可以一律视而不见、任意隐匿:
       尤为费解的是,把信没收了去,为什么不用?为什么不汇报,不交流。凡不能打倒的,不利于打倒的,概予不闻不问,不查不证,不理不睬,为什么?就为“按既定方针办”啊!“人民战争”就是这样的打法,欺谁乎?欺天乎?(《昨夜西风凋碧树》143页)
       甚至连皇权专制时代的法律都不便公开允许的“捕风捉影”,都冠冕堂皇地成了对“反党分子”最正当的定罪方式:
       记得批秦兆阳,是说他那篇《现实主义广阔的道路》目的在于暴露社会主义的阴暗面。批唐祈的理由,是说他讲了我们的有些捕风捉影。“捕风捉影有什么不好?总是你有风可捕,有影可捉啊!”(韦君宜:《思痛录》42页)
       又比如被审者对诬陷之辞的任何质疑和辩解,都被视为十恶不赦的最新罪行:
       (提出要与证人对质之后)主审人立刻用手在桌子上狠狠一拍,说:“你还在同无产阶级专政较量,你要明白我们是代表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民法庭来对你进行审问的。”……并且命令我:“从下次开始,在每一次审问的时候,你一进到屋里来,首先向墙上挂的毛主席像行一鞠躬礼,并在像的前面高声说:‘我是一个美国特务,我犯下了严重的特务罪行,我向毛主席请罪。’……我们已经对你反复说你犯下了严重的特务罪行没有交代出来,而你还说没有什么可以补充交代的。这就是公开的抗拒。这就是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又犯下了一条现行反革命罪行。”(叶笃义:《虽九死其犹未悔》152—153页)
       可见与法治社会中的司法原则正好相反,上述这些司法过程,都是在强迫人们否认自己的一切权利,并进而自认犯罪,以及用这种自认犯罪折磨自己的心灵。
       三
       黄宗羲曾经将那种亿万子民只能俯首觳觫其下的法律制度概括为“非法之法”(详见《明夷待访录·原法》)。而通过“百年人生丛书”对中国现代史上不堪回首的那段历史之记述,我们不难知道:这“非法之法”的基本特点,也是它与宪政之法最根本的区别处,就是威权操于一手,就是只要手中有了权力就可以绝对地垄断、任意地曲解玩弄甚至是践踏法律,“文革”中流行“有了权就有一切”、“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之类警句,以及权势者动辄无限威严地向被非法拘禁者宣称:“我们是代表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民法庭来对你进行审问的”等等,都是非常自豪而露骨地宣扬着这种专横的法理。
       因为“非法之法”与宪政之法有如此巨大的不同,所以前几年就有前辈学者郑重提出:应当对“法制”与“法治”加以严格的区分,亦如在英文中,rule of law与 rule by law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样。不过我觉得,在我们的政治传统和语言传统中,“法治”与“法制”一直是没有什么大区别的,其意思同样是说威权者要以法律作为严厉的工具而钤束和惩治百姓,从而垄断国家权力,先秦法家所谓“治民无常,唯以法治”(《管子·明法》)就是明显的例子。
       因为目的是要“治民”,所以一提到“法”,我们现在经常想到的还是“严打”甚至“清理外地民工和摊商”之类。而国民对法律的这种印象与中国自商鞅、韩非以来已经渗透在政治体制深层的法理传统有极大的关系,民谚所说“官法如炉不自由”(《二刻拍案惊奇》)很形象准确地说明了这种法律的文化定义:首先,法律是官方垄断之物,或者更直截了当地尊之为“王法”;其次,法律施于民的,是一种否定“自由”的制度形态;再次,对于子民来说,法律只能是像炉火那样极为严酷的锻炙。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法律的这种定义,恰恰与洛克等宪政思想奠基人强调的法律不是剥夺人的自由,而是捍卫国民自由的定义完全相反。所以现在的普法教育和公民教育中最需要让世人知晓的就是,宪政之下法治的目的,不是传统观念中的以法来钳制百姓,而是首先要禁止威权者对公民的不法侵害。而只有大家都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民族的法治观念才能与世界接轨。
       法治是一个在英国和美国广泛使用的术语,它的含义也常常是变动不居的。其多种含义中的一个共同标准(德语中的Rechtsstaat亦复如此),包含禁止政府的独断专横和公民与国家关系中“合理性”的高度保障等。命令的发布以及强制的实行都须以公布的法律为基础。因而法治的程序方面(在美国宪法中规定为“正当程序”)便是对该原则的强有力保障。(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94页)
       以法定和公开的制度程序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这些原则在宪政思想中本来是基本的常识,可惜我们自秦律以来虽然有两千多年“王法”高度发达的历史,但是这种法制的核心原则却是:有权者即有法;而有了最高权力,就更是“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甚至可以完全不再把法放在眼里——早如汉代司法者所说“三尺(法)安在?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就最确切简捷地道出了这种法理的要义所在。而这种法律传统在明清近代以后与世界民主国家的宪政之法日益相悖,以及在这样的文化基础上又导致了“反右”、“文革”那种无法无天,也就都不是凭空而至的。
       值得庆幸的是,读者从“百年人生丛书”所记述的历史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今天我们国家强调要以法治国,并已把以法治国写入了宪法,实际上说明了以法治国,并非易事。……严格说起来,比以法治国更重要的,恐怕是以法治官。今天读何济翔先生当年罗织成罪的经历,有些宛在目前,我们跋涉了五十多年曲折的道路,以法治国,还是一个头等的重要事情……(《沪上法治梦》卷首冯英子《序》)
       冯先生这里强调的“比以法治国更重要的恐怕是以法治官”,其实也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即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愿老人们从五十年代就立下的这一夙志,能够在今天世界潮流的推动下早日在中国实现;而他们五十年中虽历尽艰辛苦痛却矢心不渝的这一志向,恐怕也是“百年人生丛书”给我们的最大教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