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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孩子该拥有什么权利
作者:刘燕敏

《青年文摘(红版)》 2005年 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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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8年,美国内华达州一位叫伊迪丝的3岁小女孩告诉妈妈,她认识礼品盒上“OPEN”的第一个字母“O”。这位妈妈非常吃惊,问她怎么认识的。伊迪丝说:“薇拉小姐教的。”
       这位母亲表扬了女儿之后,一纸诉状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劳拉三世幼儿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幼儿园剥夺了伊迪丝的想像力,因为她的女儿在认识“O”以前,能把“O”说成苹果、太阳、足球、鸟蛋之类的圆形东西,然而自从劳拉三世幼儿园教她识读了26个字母,伊迪丝便失去了这种能力。她要求该幼儿园对这种后果负责,赔偿伊迪丝精神伤残费1000万美元。
       诉状递上后,在内华达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劳拉三世幼儿园认为这位母亲疯了,一些家长也认为她有点小题大做,她的律师也不赞同她的做法,认为这场官司是浪费精力,然而,这位母亲却铁定了心,坚持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哪怕倾家荡产。
       3个月后,此案在内华达州立法院开庭,最后的结果出人意料,劳拉三世幼儿园败诉,因为陪审团的23名成员被这位母亲在辩护时讲的一个故事感动了。
       她说,我曾到东方某个国家旅行,在一家公园里曾见过这么两只天鹅,一只被剪去了左边的翅膀,一只完好无损。剪去翅膀的被收养在较大的一片水塘里,完好的一只被放养在一片较小的水塘里。当时我非常不解,问那里的管理人员。他们说,这样能防止它们逃跑。我问为什么?他们解释说,剪去一边翅膀的无法保持身体的平衡,飞起后就会掉下来;在小水塘里的,虽然没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飞时会因没有必要的滑翔路程,而老实地呆在水里。当时我非常震惊,震惊于东方人的聪明和智慧。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为两只天鹅感到悲哀。今天,我为我女儿的事来打这场官司,是因为我感到伊迪丝变成了劳拉三世幼儿园的一只天鹅。他们剪掉了伊迪丝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早早地把她投进了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
       这段辩护后来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现在美国《公民权法》规定,幼儿在学校拥有两项权利:1.玩的权利;2.问为什么的权利。这两项权利的列入是否起因于那位母亲的一场官司,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美国人非常清楚,这一规定,使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始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使美国出现了比其他国家多得多的年轻百万富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