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衛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孫世為宿衛之長,使得自舉其屬。諸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凡臺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臺官舊無選法,俱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臺各為一選。宜令臺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臺共選。若臺官於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於臺憲選人,亦與臺官共議之。」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凡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