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衞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鬬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捨。四曰流。書云「流宥五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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