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李昉等 撰
禮儀部二十七
杖履 幗髽 廬
重【凶門附】 死
杖履
儀禮喪服曰苴杖竹也削杖桐也各齊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非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又曰斬衰裳菅履者菅屝也公卿士大夫之衆臣為其君繩履者繩屝也疏衰裳齊疏履者簏蒯之屝也禮記喪服小記曰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鄭注衰益屝敬多也】又曰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姑不厭婦】母為長子削杖【嫌為男子當杖竹也母為長子服不可以重于子為己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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