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王欽若等 撰刑法部
定律令第五
唐文宗太和元年六月勅文武常參官承前朝參不到臺司皆據品秩書罰其中班位雖同俸入懸隔一例書罰事未得中宜自今已後檢點不到據所請料錢每貫罰二十五文其疾病為衆所知者不在罰限餘任准臺司往例處分
三年六月壬申中書門下奏元和四年閏三月四日勅應有鈆錫錢並合納官如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當時勅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則有入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是無畔際今請令以鈆錫錢交易者一貫以下州府行常杖決脊杖二十十貫以下決六十徒三年過十貫已上集衆決殺其受鈆錫交易者亦准此其鈆錫錢並納官其能糾告者一貫賞五千不滿貫者准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且取當處官錢給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納家資充填賞錢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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