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錢時 撰
文帝
元年冬十二月詔曰法者治之正也今犯法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爲收帑朕甚不取其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舜罰弗及嗣文王罪人不孥而况於父母乎高祖入關約法三章餘悉去秦苛法曷爲而收帑相坐復仍秦舊此蕭相國定律之罪也文帝即位而首除之知所先務矣又明年盜高廟玉環而乃不勝其怒欲致之族抑何歟
三月立太子母竇氏爲皇后皇后清河觀津人有弟廣國字少君幼爲人所略賣傳十餘家聞竇后立乃上書自陳召見驗問得實乃厚賜田宅金錢與兄長君家於長安絳侯灌將軍等曰吾屬不死命且縣此兩人兩人所出微不可不爲擇師傅賓客又復效呂氏大事也於是乃選士之有節行者與居竇長君少君由此爲退讓君子不敢以尊貴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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