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胡我琨 撰
十二之文
王者為錢頒其制必以其文其文既式世且閏焉是故擬之以章其原也畫之以詳其用也規之以謩其才之良也諮之以則其旬布之德也紛其辯以象以箴其異也詡之以録其節與操之侔也錢或弊錢制不失職歸之文文而詔其人欲其上心不侈而下循其分也故文曰十二
詔誥
孝武太元三年詔曰錢國之重藏小人貪利銷壞無已監司當以為意廣州夷人寶貴銅鼔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司賈人皆貪比輪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鑄韛作鼓其重為禁制得者科罪【會編】
開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勅布帛不可以尺寸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古之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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