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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書儀十卷
卷二
宋 · 司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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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 司馬光 撰
       冠儀
       男子年十二至二十皆可冠【冠義日冠者禮之始也是故古之道也成人之道者將責成人之禮焉也責成人之禮焉者將責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者之行也將責四者之行於人其禮可不重與冠禮之廢久矣吾少時聞村野之人尚有行之者謂之上頭城郭則莫之行矣此謂禮失求諸野者也近世以來人情尤為輕薄生子猶飲乳已加巾帽有官者或為之製公服而弄之過十歲猶總角者盖鮮矣彼責以四者之行豈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長愚騃如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吉禮雖稱二十而冠然魯襄公年十二晉悼公曰君可以冠矣今以世俗之弊不可猝變故且狥俗自十二至二十皆許其冠若敦厚好古之君子俟其子年十五已上能通孝經論語粗知禮義之方然後冠之斯具美矣】必父母無期已上喪始可行之【冠婚皆嘉禮也曾子問冠者至聞齊而不醴如冠者未至則廢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然則大功之初亦不可冠也曾子問有因喪服而冠者恐於今難行】其禮主人盛服【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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