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王應電 撰
秋官上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書周官曰司寇掌邦禁詰姦慝刑暴亂太宰刑典曰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小宰刑職曰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盗賊司寇主治中以裁物之過或禁于未發或刑于已成故掌邦之刑禁曰㓝暴亂除盗賊皆其所有事也曰詰姦慝詰邦國糾萬民詰者廉察之義糾者舉正之義曰刑邦國曰刑百官者與刑罰稍異盖法則之意也】
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夫四人郷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遂士 縣士 方士 訝士 朝士【已上遂士之類】 司民司刑 司刺 司約 司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