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歐陽修 撰
奏議第七
諫院
論捕賊賞罰劄子【慶歷三年】
臣伏見方今天下盗賊縱横王倫張海等所過州縣縣尉廵檢有迎賊飲宴者有獻其器甲者有畏懦走避者有被其驅役者朝廷於此憂賊之時正患乏人之際或於廵檢縣尉之内得一捕賊可使之人則必須特示旌酬以行激勵苟或未能者猶須懸賞以待之何况有而失賞伏見吏部選人區法自出身以來兩任縣尉初任臨江軍新淦縣三年之内大小賊盗獲四十餘火内雖小盗數多其如強刼羣賊亦不為少據欲賞格合改京官而有司守纖細之文執㝷常之例謂其所獲雖為全火而不同時因不與理為勞績臣料【一作謂】天下州縣盗賊之多無如新淦天下縣尉能捉賊之多亦無如區法又聞法次任吉水縣尉使其縣民結為伍保至今吉水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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