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一日
圣㫖:陈瓘子 —— 正彚,可与一九品官。
二日
圣㫖:叶著,令洪州居住。
臣僚上言:“蔡京凶熖方炽之时,有支派仅属之人,平时庸贱,沈于下伍为民役者,亦饰以衣冠而爵禄之,既而授职迁秩,为州县亲民官者,不可胜数,今有南剑州通判蔡倬者,昔居乡为木匠,今南剑人以通判博士呼之,盖其取侮多矣,贪污猥琐,市井有所不为,所巡历处,括责诛求,无物不嗜,乞即体究施行,仍诏谕诸路监司,凡州县吏,有系蔡京族属奏官,不通世务,务与为奸者,并具名奏放罢,以清仕列。”奉圣㫖:蔡倬特勒停,余依奏。
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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