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勋清吏司下一会盟国初定:每会设盟长一人,各于所属三年一次会盟,清理刑名,编审丁籍。
又定:会集不到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十五匹,台吉、塔布囊台吉、塔布囊爵同。惟喀喇沁、土默特等旗称塔布囊,不称台吉。等十匹,以充公用。逾期者,王以下各按日罚马。
又定:会盟、出征、围猎等事,不候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札萨克贝勒、贝子、公等七匹,台吉、塔布囊等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之马。
顺治九年题准:会盟敕书,由内阁撰书。
康熙八年题准:会盟未至,及因事传召不到者,都统罚马五匹,副都统四匹,参领三匹,佐领二匹,骁骑校一匹,领催罚骟牛一头,什长罚犙牛一头。至而逾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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