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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志稿司法志
第一卷 刑案(上)   宋
清 · 缪荃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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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约
       淳化二年七月,诏江南两浙诸州民先娶旁妻,在太平兴国元年已前者,为人所讼,不得受。
       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诏曰:“两浙诸州先有衣绯裙中单执刀吹角,称治病巫者,并严加楚断,吏谨捕之。犯者以造妖惑众论,置於法。”
       大中祥符七年,五月四日,诏两浙诸州,有屠牛充膳,自非通议烹宰,其因缘买者,悉不问罪。初司勋员外郎孔宗闵上言:浙民以牛肉为上味,不逞之辈,兢於屠杀,事发即逮捕滋广,请释不问罪。状下两浙转运使陈尧佐,悉同其议,故有是诏。
       九年四月十一日禁江南民卖黐胶。违者一斤已上,以不应为重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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