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谨遵恩诏事。
查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恩诏内载:八旗及总管内务府五旗包衣佐领人等内,凡应追取之侵贪挪移款项,倘本人确实家产已尽,著查明宽免。再,轮赔、代赔、著赔者,亦著一概宽免。钦此。
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谕总理事务兼理户部事务和硕果亲王等:查恩诏内有将著赔款项宽免一项,今既正在查办,除应宽免之项,自不宜追取外,但在不应宽免之项内,又有应予宽免者,一时辨别不清,难免牵连,实非朕宣谕施恩之本意。著将此晓谕,一概暂停追取,俟查明辨别後,将不应宽免者,著再勒限追取。钦此。
又奉上谕:八旗入官之房地,原由父皇交付八旗官员办理,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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