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七年正月初三日
总管内务府奏奏:为请旨事。
案据康熙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为前事具奏事。是月十九日,奏事六品官双全等,交出郎中尚志杰所奏售卖人参、貂皮价格之汉文摺,传旨:著将此交与十二阿哥,查其真假。钦此钦遵。经将商人于廷全、吴谦、张有禄、王万全等传来询问,据称:我等因须先向广储司交银,始能领取人参、貂皮;而由於缺少本银,尚须借银交款,又因在京售卖,一时恐不能完结,而运往外省售卖,又需盘缠运费,因此不能再增价钱等语具奏。奉旨:此项貂皮、人参,若运往南省售卖,有无利益,著问曹(兆页)具奏。钦此钦遵。当经询问曹(兆页),据称:韶皮现已过时,因南省地方潮湿,不易收藏。若人参送到南省,购买者多,确是有利。惟钱粮事关重要,我若独自承办,深恐不能胜任,拟请派苏州织造李煦,与我共同办理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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