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地方行政系统,是州(郡)、县两级制。
州(郡)按户口多少分上、中、下三类,满四万户为上州,满二万五千户为中州,二万户以下为下州。开元期间,特设四辅州(京徽之地)、六雄州、十望州、十紧州(以上三种州均在军政要地),加于上、中、下三州之上,形成七等。州长官为刺史,下属有别驾、长史、司马等。
县分八等,京县,设在京师之地;戮县,设在徽辅之地;望县,满四千户;紧县,满三千户;上县,满二千户;中县,满一千户;中下县,不满一千户;下县,不满五百户。县长官为县令,下属有县垂、县尉、主簿等。
在与州(郡)平级但较为特殊的地区设府,政治地位在州(郡)之上。
一种是首都地区,如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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