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田之目有二,曰官田,曰民田。官粮二则,三斗五升则,七斗则;民粮五升则。丈量后,官、民粮一例依则摊派。
景泰三年,沙县、尤溪县割来官米三千一百六十二石七斗七升三勺三抄,额派京库折色银八百五十二两五钱五分零。民米三千六百九十六石一斗三升四勺三抄,并丁口额派京司府三库银四百五十两八分九厘。
埋没田米七十二石。
鱼课米一千六十六石九合四勺。派司库银三百七十三两一钱三厘三毫。
鱼米九十石零。
成化八年册至弘治五年,官田七十八顷八十二亩五分八厘五毫;民田八百三十四顷六十七亩七分三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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