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刑说
管同
世皆谓今之用刑轻于古昔。故民不畏而犯法者多。其说曰。汉高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今之律例。有故杀。有误杀。有下手加功之杀。故杀者死。而误杀者未有或死者也。下手加功者。仍以致命不致命为分。致命者或幸不死。而不致命者。未有或死者也。其法如此。用法者大抵避重而就轻。故杀人者往往不死。民见杀人者之犹可以不死也。彼何惮而不杀人。故不畏而犯法者多。今当一效汉法。直曰杀人者死可也。奚用多律为。是论也。愚请折之。今士大夫之家。有器皿焉。一奴故坏之。一奴误坏之。一奴谋坏焉。而一奴助之。是数奴者。主人将以一例处之乎。故坏与谋坏者。笞而逐之可也。助而坏之。其轻谯足矣。
彼误坏者。遇牛宏。则且曰烂女手。遇韩琦。则爇须无言。而俾执烛如故。何罪之有焉。人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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