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三
赋役门
财赋
财赋造簿之法
真西山
以上数条皆可采用,而歙县造簿之法尤为切要。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故县令于簿书,当如举子之治本经。近世不然,虽秋夏之簿未尝不置。然为宰者牢会亲阅,则所用以催科者,乡司之草簿而已。彼其平时飞走产钱,出入卖弄,无所不至,若据其草簿以催科,则指未纳为已纳,已纳为未纳,皆惟其意所欲。官赋之陷失,人户之被扰,皆由于此。若用歙县之法,则各都之纳有欠无欠,一目了然。故尝谓催科之权在己而不在吏,则不扰而办,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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