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畜牧业
在金朝,土地原则上是一种商品,能够被继承、买卖或者抵押,但除了必须种桑以外,官府对于农民和佃农在土地上必须种植何物,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特殊的是屯田军,我们所掌握的史料无论是谈到一般的土地所有权还是谈到属于猛安谋克的土地,往往并不是很清楚的。除了私有土地以外,可垦土地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于官府,它们或者被作为公有地,或者被分配给品官,作为给予他们的实物俸禄。至于私有土地、猛安谋克地以及官有土地等在全部土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我们并无准确的数字,而仅有一些孤立的例子。举例说,1221年在河南的可垦土地中,有大约1/4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归属官府。此外,长城及其他军事要塞附近的全部土地,还有黄河两岸的冲积平原也都被视为国有。政府掌握着如此大量的土地,最主要是用于分配给屯田军户,但在土地尚未开垦或者尚未租佃的情况下,普通农民也可以向国家申请一块土地去耕种。在1214—1216年间的灾荒之后,有50多万屯田军户逃到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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