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05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
第五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白寿彝
下载:中国通史-第05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txt
这一时期的法律,与历代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为目的,保证统治者特权,镇压被压迫阶层的反抗,维护皇帝的最高统治。皇帝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法自君主出,又自君主废。皇帝可以任意刑罚和赦免一切人。虽然,这一时期较进步的法律思想家曾提出限制皇权对立法和司法的干预,但这只是理论的空谈,而且这种企图也是十分局限的。除了这些共同点之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与其他时期相比,又有自己的一些特点:
法典的儒家化与礼治主义的确立
战国时期的《法经》和秦律,出于李悝、商秧之手,师宗法家之说。萧何修汉律,摭采秦律,大体上也本于法治精神,法典属于法家的系统。汉武帝提倡“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学说垄断了各个领域,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渗透,表现为郑玄、马融等大儒为法律章句。汉律通过名儒用儒家经义进行解释,面目渐非。然而,儒家正式地有系统地编纂法律,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