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第05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
第三节 诉讼法
白寿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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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组织
朝廷司法组织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称廷尉,掌刑狱决讼。建安年间置大理,黄初六年改称廷尉。刘蜀称大理,孙吴初称大理,后也改为廷尉,长官称卿,位三品,下设正、监、评,称廷尉三官,驳议廷尉所决(《三国志·鲍勋传》载,鲍犯法,廷尉议判正刑五岁,三官驳议罚金二斤)。还有主簿,狱丞,律博士等属官。两晋南朝审判机关基本沿袭曹魏之制。梁一度称大理,旋复称廷尉,三官分监东门、西门、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北魏初年司法组织不健全,至拓跋珪年间,才模仿汉制建立司法组织。中央审判机关也称廷尉,长官为卿,副手为少卿。北齐称大理。下有正、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此外,又设明法掾二十四人,提事督二十四人,槛车督二人,掾七人,司直、狱丞、狱掾等僚属。北周审判机关称大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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