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大猷,字仲嘉,庆元府鄞县人。绍兴七年(1137),他因父恩补官,任衢州江山县尉,通晓吏事。考中绍兴十五年进士,被授官为婺州金华县丞,他对争财产的人讲明长幼之礼,争财产的人心悦诚服地离去。
李椿年施行经界法,约束的很严,传檄文让汪大猷巡视龙游县,汪大猷请求允许那些没按规定执行的人自己说明理由,不要忙着加上罪名。改任建德县丞,升为昆山知县。汪大猷遭父丧,父丧期满除服后,他被差遣为总领淮西、江东钱粮干官,改为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
参知政事钱端礼为淮东宣谕使,召汪大猷为干办公事,充当参议官,汪大猷升为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户部右曹。他入朝奏对时说“:皇上应从总的方面考核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把具体职责交给臣下。用人时要因才而任,不要撇开他的长处,要根据才能授予官职,不要被资历和品级所局限。”孝宗看着左右大臣说“:汪大猷的奏疏通达、详尽、不俗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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