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按照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由国家作证的意思。公证的手续一般由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是说人们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时,可以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并予以确认,这确认的证明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能起到有力的证据作用。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这样就距离世界上公认的公证创始日期晚了2000余年。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广泛实行券书,而券书就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当于后来的契约合同之类,如涉词讼,可作为官吏断案的依据。这些券书由官府所设置的官吏制发,有的还由官府存档备查。《左传。文公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