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復原令文每條下分為復原令文、引據基本資料、著者按語、參考四部分,其中後三部分分別冠以"引據"、"按"、"參考"字樣。
二、凡復原令文在每篇中以"一"、"二"、"三"等標明順序。每條令文前冠以﹝武德﹞、﹝貞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等年號,標明令文制定及行用時期。同一條令各時期規定有差異者,以"甲"、"乙"、"丙"、"丁"附加於各序號之後,如一甲、一乙、一丙、一丁,依次列出。
三、凡一條令文由幾段殘文組成時,在斷文之間標示以"○"號。
四、凡復原令文所據基本資料,以"引據"字樣標明,列於復原令文之次。兩條資料以上者,以"一"、"二"、"三"等編排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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