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禮十一 時享 薦新 加上祖宗謚號 廟諱
時享。太祖乾德六年十月,判太常寺和峴上言:「按禮閣新儀,唐天寶五年,詔享太廟宜祭料外,每室加常食一牙盤。將來享廟,欲每室加牙盤食,禘祫、時享亦準此制。」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太常禮院言:「今月二十三日,臘享太廟。緣孟冬已行時享,冬至又嘗親祀。按禮每歲五享,其禘祫之月即不行時享,慮成煩數,有爽恭虔。今請罷臘日薦享之禮,其孝惠別廟即如式。」從之。
淳化三年十月八日,太常禮院言:「今年冬至,親祀南郊,前期朝享太廟,及奏告宣祖、太祖室。常例,每遇親祀,設朔望兩祭,乃是十一月內三祭,太廟兩室又行奏告之禮,煩則不恭。又十一月二十日,皇帝朝享,去臘享日月相隔,未為煩數。欲望權停是月朔望之祭,其臘享如常儀。」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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