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襄公论】
鲁僖公二十二年冬十一月一日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师败绩。苏子曰:“《春秋》书战,未有若此之严而尽也。宋公,天子之上公。宋,先代之后,于周为客,天子有事番焉,有丧拜焉,非列国诸侯之所敢敌也。而曰“及楚人战于泓。”楚,夷狄之国,人微者之称。以天子之上公,而当夷狄之微者,至于败绩,宋公之罪,盖可见矣。而《公羊传》以为文王之战不过此,学者疑焉。故不可以不辩。
宋襄公非独行仁义而不终者也。以不仁之资,盗仁者之名尔。齐宣有牵牛而过堂下者,曰:“牛何之?”曰:“将以衅钟。”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夫舍一牛,于德未有所损益者,而孟子与之以王。所谓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三代之所共也。而宋襄公执曾阝子用于次睢之社,君子杀一牛犹不忍,而宋公戕一国君若犬豕然,此而忍为之,天下孰有不忍者耶!泓之役,身败国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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