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定例甚綦严,容留六个月以外,即干吏议。直禄京畿近地,旗民窝逃,尤难查察。总要力行保甲旗人责成领催、屯长,民人责成乡地牌头,实力稽查,自难隐匿。
获逃到案,问明旗分,满洲蒙古、汉军及佐领姓名。是否正身,另户,抑系奴仆?有无拐带家主财物及同行之人?何日逃出?缘何逃走?沿途住宿处所?是否知情容隐?在各处住过几时?有无犯窃。逃过几次,验明曾否刺字,然后详报。
州县住旗庄头壮丁人等逃走,讯明有无携带物件?红契白契曾否上当?及递过逃牌。开具年貌、服色,详请通缉。
叙供以简洁为主。大约是东流西荡,投宿饭店,或沿途乞食,并无长住处所,不必冗长牵引。如无别项事故通报,文内即可开具旗分、佐领、年貌,清摺、请咨解部。倘实有知情容留或曾在境内犯窃,不能即时解部者,叙供通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