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 第三卷
沙门释光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分别根品者。胜用增上故名为根。此品广明故名分别。所以界后次明根者。界品明诸法体。根品明诸法用。依体起用故次明根问此品广明有为作用。何故以根标名解云此品虽明有为作用。以根初辨。又用增上故以标名问杂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别品。何故此论名根品耶解云此品之中意明作用。根定显用行虽造作。或显迁流明用非定。差别虽亦显用不同。或显有无差别或显有为无为差别。显用亦非决定。故我论主以根标名
如是因界至根是何义者。就总明有漏.无漏法中。此品文第二明诸法用就中。一明二十二根。二明俱生诸法。三明六因.四缘此下第一明二十二根。即约根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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