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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暴利税”逼近能源价改
作者:袁 元 苗俊杰

《新华月报(天下)》 2006年 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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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言已久的石油“暴利税”终以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形式开征,其在平衡行业内部各板块利润、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也在呼唤由市场主导且更为科学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继成品油价格上调、石油相关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之后,酝酿已久的石油“暴利税”近日以“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形式走上前台。
       4月4日,中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三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例在20%~40%之间。据推算,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巨头将因此每年上缴超过300亿元。
       目前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有何现实意义,又将引发怎样的市场反应和政策效应,就此,记者对相关研究者进行了采访。
       调节行业板块利润,促进社会公平
       记者采访中发现,尽管按照《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别收益金是以“非税收入”形式出现的,但不仅众多媒体,而且大多数研究者也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解释为“暴利税”。
       针对二者区别,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凤起告诉记者,“暴利税”是针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税,而“特别收益金”是对高价而产生的巨额利润的一种行政收费。如果用“税”的形式征收,需要有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比较复杂;而用“费”的形式则相对灵活,并可随国际油价的波动进行调整。
       “但目的都一样,主要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周凤起这样说。
       其实,征收“暴利税”的做法在国际上十分普遍,特别是在石油价格上涨时,国家通过征收暴利税,将石油的溢价部分收归国家财政,以对社会收入分配失衡进行必要调节。
       以美国为例,去年11月,美国民主党与共和党出人意料地站在了反对暴利的同一阵线上,将包括埃克森·美孚、BP、壳牌在内的石油巨头高管们召至美国国会“过堂”,对其进行调查,以便征收“暴利税”。原因就在于油价高企,石油公司以巨额利润引发了公众不满。
       相对于国际石油市场的市场垄断,中国的石油巨头更多依赖于行政性垄断,市场因此更为封闭,从油源勘探到批发进口,几乎由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三大巨头瓜分,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高额垄断利润:2005年年报显示,中石油在炼油及销售业务亏损198.1亿元的情况下,仍获得近1334亿元的净利润,成为香港最赚钱的上市公司;而中海油和中石化的净利润分别为253亿元、396亿元。三大巨头近2000亿元净利润总和是去年全国国有企业总利润9047亿元的两成以上。而在1998年,这三大巨头的利润总额尚不足100亿元。
       然而,根据1994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规定,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这就意味着石油国企的利润可以不上缴。
       不仅如此,我国对资源性企业在资源税的征收上也相对过低。尽管从去年7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调高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原来的8元/吨~30元/吨调整为14元/吨~30元/吨,但我国原油资源从价税率也仅为1.5%,仍然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与之相对应的是,美国的原油开采税高达150美元/吨。
       谈及此,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中心所长陈凤英告诉记者,最近几年来,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行业中大量资金从下游转到上游,形成资金垄断。由于上游企业利润过高,影响到下游的支付能力,尤其是困难群体的支付能力凸显出来,所以从上游企业的收入入手可以使收回的过高利润进行资金再分配,使社会公平性得以体现。
       “我国近四分之一的税收来源于能源行业,当国有资源已经形成垄断时,利益再分配的意义尤显重大。”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因素是,目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都在境外上市,去年国际油价飙升,给企业带来的高额利润并未全部返回国内,而是通过分红等形式留在国外。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指出,“正是因为存在不完善的税收体系、价格体系,使我国不可再生的资源廉价出口,而外国投资者用很低的价格成为这些资源的股东,分享了其带来的经济成长和利益分配,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如果说国有资产流失,那么这便是其中一种流失,因为这些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所以无论从保护资源、保护国家财产,还是从完善税收体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角度来看,左晓蕾都认为收取特别收益金的做法是一件好事。
       征收“暴利税”目的是为了让公众受益,有利于调整利益分配,那么收益金将流向哪里?
       在财政部公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中,虽明确指出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性质是“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但并未提及其具体去向。而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则强调要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进行补贴。
       对此,陈凤英认为,对垄断企业的过高利润进行资金再分配,可主要用于工业性行业补助和困难群体补助两方面。
       左晓蕾提出可对与石油相关的、当石油价格调整后会受到影响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真正的困难群体给予补助,包括公共交通、环保、农用机械等。为保证支出合理、专款专用,她强调“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
       对上游企业影响不大
       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付诸实施后,业内人士给包括中石油在内的三大石油巨头算过一笔账:按照三大能源企业公布的财报预计,2006年,三大公司至少要为石油“暴利税”掏出300亿元。
       300亿元将在行业内产生怎样的影响,陈凤英对此的回答是,其对上游企业的影响不会很大。支持的原因有三:首先石油生产企业在过去多年已聚集了很多资金,不会给其带来太大的损失;其次,按五级征收的办法在三巨头所能承受范围之内;最后,特别收益金还设置了每桶40美元的底线,这一价格足以保证企业的利润空间。
       “征收特别收益金只是缩小了石油企业过去的超额利润、不合理的利润”,因而在左晓蕾看来,石油企业应对此早有准备,而且不能够再期望政策保护。
       左晓蕾分析指出,垄断企业的收入主要是依靠政策保护获得的,而并非源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征收特别收益金是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的制度变革。面对这种变化,石油企业首先要自己吸收消化其影响,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应对可能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垄断行业也要意识到这是一种变革的信号,今后政策的保护作用将会越来越弱,制度性的改革也将逐渐完善。垄断企业不仅要对现在的变化做好准备,而且也要对未来的政策变化做好准备,以核心竞争力真正地参与市场竞争。
       陈凤英认为,对高额垄断利润征收特别收益金只是一个开始,从长远看,更重要的是引进市场机制、以协调企业和价格良性互动,从根本上打破垄断,实现制度转变和管理观念转变。
       “这种压力,对企业长远发展是有利的”,左晓蕾指出,向石油企业征收“暴利税”是个风向标,表明垄断行业长期寻求政策倾斜和优惠发展的局面将彻底改变。
       “从这项措施的出台也可看出政府正在进行的观念转变:即从上游的石油生产企业向下游的石油消费企业和个人转变,从紧盯市场、紧盯消费价格向石油生产、资源管理转变。”陈凤英这样告诉记者。
       呼唤更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暴利税”的开征,被业内视为国家一整套成品油定价体系改革的先声。
       陈凤英指出,去年石油行业上游全面赢利,达50%左右,而下游行业却大幅亏损,表明我国的市场管理体制、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竞争有问题。如果再继续放任不管,将严重损害个体消费者和消费石油的生产企业的利益,不利于形成成熟、完善和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政府将会在能源问题上作通盘考虑。
       而从石油价格体系改革来看,她认为,首先需打破的是国家制定能源价格——形成价格扭曲——进而形成市场扭曲的现状,把价格制定权归还给市场。只有市场引导价格,才能真正形成科学合理节能增效的价格机制。而要实现这一变革,对以控制源头为主导的资源管理模式进行根本变革至为关键,因为这是实现能源结构多元化、进口能源多元化,进而保证能源安全的基础。
       与此同时,通过石油储备和期货市场运作,增加我国在世界石油市场价格形成中的话语权,在左晓蕾看来也非常重要。
       针对当前备受诟病的“价格倒挂”,左晓蕾认为国家要从整体发展战略出发,排除利益集团干扰,建立科学合理且能与国际价格联动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不只是在“调高调低、调快调慢”上下功夫。
       (《望新闻周刊》2006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