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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公众决定艺术标准
作者:苏 坚

《天涯》 2005年 第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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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状告广东美术馆的官司(参见本刊2004年第二期第166页《行为艺术引发官司》一文),引起公众及媒体广泛关注,事件报道及评论散见于2003年7月1日后的部分报纸、杂志、网站等,大家可以查阅。现就《羊城晚报》2004年7月7日展开的讨论,谈谈我的一点看法。一个官司,总是有具体点的,现在的讨论,已经绕开这些点,滑向关于艺术问题的讨论,这正是许多人喜欢看到的。不过没关系,具体的东西由法院去审,艺术问题的讨论作为官司的额外意义,我也愿意“奉陪到底”——这个“底”,我相信永远到达不了,因为谁也没权力规定什么叫作“艺术”!我们只能说,尽量找到一些共识吧!有共识更利于“艺术为人民服务”。
       我认为,该晚报记者的提问真正点到了要害,某教授的回答虽然某句话某段文字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在整体上已经落入了相对主义、绝对理想主义泥淖。而且,仅是纯粹理论的相对主义还可理解,如果是滑头的相对主义、金钱买办的相对主义则可怜可悲!如果艺术人口再多一些,在这种观念引导下(这种观念本身在艺术界就十分普及),无政府主义将可能成为现实。这种或左或右或上或下什么都可以又什么都不肯定的态度,我估计“辩”的人连自己都不知道是何“论”了。按此“艺术论”,在美术学院里怎样去教导学生“艺术”呢?美术学院为什么不干脆关闭掉反扩招,让万千学子踏破门槛?只要愿意,那些高中生自己就是“艺术家”了呀!作为一位艺术院校的教师,我能理解艺术教育的弹性和广度,对艺术的可教性也一直持探讨性态度,但我却绝不敢在课堂上说:“让我们全部裸光,上一堂永载史册的教学艺术课吧!”我相信某教授说的无可辩的“底线”、无可辩的“美丑”、无可辩的“乱搞正搞”的绝对自由是人类的最高愿望——我希望未来的共产主义能帮助大家实现这个愿望。我只知道自己还生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残酷”的现实还不能完全实现人的愿望,特别是艺术家的全部愿望。
       “艺术可以乱搞”说出于蔡国强之口,但我认为蔡氏说得最好的不是此话,就像如果我也有“大腕”的一天,不能说“艺术可以杀人”一样——说这句中文是有问题和不负责任的,特别是它出自因为公众赋予机遇而成为公众人物故而言谈举止反过来要对公众负责的“大腕”之口。我认为蔡氏说得最好的话是“艺术好玩,但要好好玩”,从艺术发生史的角度讲,艺术确是饭饱事余的玩事,所以是“游戏”是“娱乐”,各位大可不必太认真,但“游戏”除非“自戏”,“娱乐”除非“自娱”,它必是社会关系的某种,涉及人人我我,故要“好好”玩,这“好好”当指道德、法律等“底线”,方可“玩”而不伤人利己、损公饱私。我曾按蔡氏语法,改造出这样一句话:“搞艺术有意思,但要搞得有意思。”前“意思”指“好玩”,后“意思”指“有意义”也!
       该教授发玄论的几天之前,我拜读过他发表于《南方都市报》2004年7月1日上关于城市雕塑的议论,他在整体上担忧城市雕塑的前途时说了这样的话:“城市雕塑作为公共艺术,应该由这个城市的公众来决定。公众做出的选择无论多么愚蠢,我们都没有最根本的道德权力去指责。因为出钱的是他们,这个城市是属于他们的。”“我觉得暴露出来的更严重的问题是:由于这种金钱资本的左右,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符合公众的利益?那么从资本的法定权力来讲,是不是完全合法?比如说小区的一个巨大雕塑可能不仅仅影响了小区的形象,也影响了其它地方的景观,从人的视觉来讲,别人是完全有权利提出抗议的,因为这破坏了他们熟悉的环境,这需要我们的法律专家、社会学家、艺术家共同去探讨。我觉得资本的力量一定要有限制。”诸位,如果联系起我的官司,把这两段话中“城雕”的概念换成“实验艺术、行为艺术”等概念,你如何理解?有人说实验艺术时用“虚”法,批城雕时又用“实”法——我偏偏不放过这个“实”。
       首先,本人绝对是一个合格的广州这个“城市的公民”;第二,本人也是一个合格的“纳税人”。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有政府拨资,又用公共美术馆,对这部分“资本”我有“法定”的审议其是否合理使用的“权利”,现在我不仅是“提出抗议”,而且提起法律诉讼,寻求通过法律途径“限制”某些人挂上“艺术家”的名义、甚至以犯法的手段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当然包括我自己那部分啦!我现在受到的“指责”实在太大了,远远超出作为一般公众的责任。我身为一名算是“懂专业”的美院教师尚且如此,如果原告是非专业公众呢?德国有一个著名的卡塞尔文献展,每届展毕,组委会都要面向公众进行公开评估,比如说参观的人数是多少?支出多少回收多少?钱是否花得值?展览质量如何等等,政府及公众将根据这些决定下届筹办方案,决定是增资还是减资。公众的地位不同一般。是的,“公民”、“公众”这类词目下正显示出它的巨大力量,它与正义、平等、人权等概念相辅相成。对于这些概念,人人都应有敬畏之心,因为它们是权利和义务的合体。有人说,公民这个法律概念的隐喻就是“法律的囚徒”,意味着在法网中作茧自缚,既得法的呵护,又受法的规训或惩罚,法律是社会良知的底线,守法是公民起码的德性。作为创造精神食粮的艺术家,对此更应有深刻认识。你无论如何个性张扬特立独行,但决不可践踏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很容易从现实的角度去理解“公民”这一概念的内涵。但它一旦进入艺术领域,就被那一大堆拿艺术说事的人弄模糊了,云里雾里远远地被抛在了脑后。“公民”的基本利益“底线”,在“艺术”这一挡箭盾下深陷无底!艺术大还是天大?艺术大还是人民大?艺术大还是法律大?艺术大还是国家大?艺术真的是可以抛开现实无往而不胜的万能武器?!在是非不辨、漠视人民的价值判断之下,许多耸人听闻的“艺术高论”和做法,似就多见不怪了。不妨举几个与三年展有关的例子谈谈。三年展前,有位“艺术家”在街上裸奔被抓进了派出所,有媒体采访一位参展艺术家,问及对此事的看法,他竟说:“裸奔没什么大不了的”。一个正常人在大庭广众下裸体本就是一件伤风败俗的是非大事嘛,国外有法定裸体沙滩、裸体公园,你入内不裸人家还不高兴呢,但在法定不能裸的公共场所就不应该裸。追究起这些人为什么在家里裸得还不够而非要裸到街上,是因为街上人多易出名吧?三年展期间,有位旅居美国的参展艺术家到中山大学做讲座,当场有观众问他对艺术家虐待、残害动物的“艺术行为”有何看法时,这位艺术家狡辩说,自己的艺术品中的动物很愉快(大家可能见过那只被画成斑马的可怜的骡子,站在11月北风狂吹的广东美术馆外广场上发抖,听说它正生着病呢!)。看来,这位著名艺术家深受“人类是最高等的动物”的进化论的教益,他可能觉得,如我辈的汉人,在西方还常常有被划为三等公民的危险(我相信他会为自己被划入“主流等”而不是三等而自豪),人类靠智力凌驾于动物之上算什么呢?恶心——这是我当时听到这位“绅士”狡辩时跳出来的第一个词。当代艺术创作喜欢玩反思维,咱不妨设想一个“艺术品”:话说很久很久以后,动物们经过进化终于反过来统治了人类,他们看见一个长头发戴黑边眼镜的先生长得很特别,特有艺术表演细胞,名字很奇怪,于是把他抓来,把脸画成熊猫,把身画成斑马,在生殖器上写上中文,然后强迫他跟身上写英文的猪性交。这件作品载入“动物艺术史”。本人不是动物保护主义者,但我相信动物保护主义的要义之一是人与动物平等相处,违背这一原则人类可能受到惩罚,我不知道这位艺术家是如何理解这一点的。同样是这位艺术家,在三年展上还有一件十几米长的“巨作”,是雇了民工搭脚手架在长城上涂油墨拓印下来的,如此损毁文物,践踏文物保护法,到底是如何得逞的?他本人又怎么想?成功包裹德国议会大厦的著名艺术家克里斯托弗,曾长期从合法渠道向中国政府申请包裹长城,但一直未能得到批准。如果这位艺术家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批准拓印长城的,那我明天应该去申请拓印天安门,我保证扬名天下。拿长城作为载体来进行非法艺术创作,是实验艺术圈子中的时髦做法,原因无非:长城乃名胜,借它易成名。三年展有这样一个拍成录相的行为艺术作品,作者拿着仿真枪故意架在胸前去乘地铁,看看被他枪口对着的人如何反应。如果我在现场,一定跟这个流氓“艺术家”较上劲。我相信这位“艺术家”并非不懂法律,否则他可能去银行门口用枪口对着经警看看有什么反应。他骨子里认定中国民众胆小避事可以欺压,这不是流氓是什么?还有一件作品,作者拍的是精神病院里精神病人的百态生活,这种违法创作又是如何得逞的?院方及病人的家人都没有权力同意作者拍摄,因为精神病人是无意识的,他们的生活隐私受法律保护。我状告的那件《洗手间》,以我的经验判断可能偷拍得来。因为如果是由演员表演,必价值大减,这是“圈子”里的不成文行规。我很希望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这个事实,如果事实成立,我希望受害人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一个展览中有这么多问题作品,也未在宣传资料上有“未满十八岁人士拒入”的提示,是一个符合法律程序的展览活动吗?三年展原有一“裁飞机”(谓蝙蝠计划)的作品,但延续了该作品“第一段”在深圳被禁展的命运。听说这一事件中政治打倒艺术的结果,让艺术家们十分恼火,有许多人联名抗议。我十分理解各位艺术“大师”艺术天大的高昂情绪,但我又十分高兴这个事件证明了政治与艺术这对兄弟互动中的某种事实,艺术终究不是生在真空中。
       有一种观点说,中国的实验艺术还在体制之外,我却不以为然。体制有大有小、有总体有局部。但无论如何他都不可能超越于国家这个大体制之外,除非你到别国去。当然体制也是可以发展和改革的,有可能向前,也有可能向后,或向左向右。所以我甚至怀疑体制优劣的讨论,更讨厌说美国的或欧洲的就是好的。我相信艺术家有权利有义务通过艺术实践对体制提出异议甚至进行对抗,违经叛道,但一个有正常智力的成年人怎么能光天化日之下干违法的事呢?
       在这次官司议论中,同样有一种艺术在法律之外的观点,认为不应立法来限定艺术活动,但实际上这只是一厢幻想,限定早已存在于如上所述的各法之中,只是还没有像《教师法》、《律师法》等等那样专门独立的艺术立法而已。而这种现状,正是目前中国法制建设的局限。这种局限,从小的方面讲,就是像我打的这个官司过程中的三方头痛:我跟代理律师头痛,因为不知如何找被告“违法”的法律依据;被告头痛,因为他们同样找不准如何证明“不违法”的法律依据;最头痛的可能是法官,拿不出让我心服口服的法律说理。从大的方面讲,这种局限不仅使我对因之造成的部分“艺术家”无法无天深恶痛绝,要多管闲事,更对其造成的如文化部不按法治程序而发“权文”的“人治”后果深感忧虑!我本人已又多管闲事,一专门去信文化部,希望他们就此事给本人答复;二专门去信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呼吁“放眼世界,面向未来,在考虑国家现状及艺术发展的特殊规律的基础上加快艺术立法”。我期望立法成真以促成多赢局面。世界上任何成熟的宪法,在赋予人言论、创作自由的同时,必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限定行使自由权利的行为。在我所能了解到的关于这次事件的讨论中,我还未发现有高水平论文对艺术立法这一关键问题作深入研究,这是我最遗憾的,我希望有法律专业人士和关心这一问题的人士探讨诸如艺术立法的可行性、范畴、在国外的具体情况等问题。笔者曾到省立中山图书馆查阅相关艺术法的资料,发现偌大的图书馆仅有两本一中一外关于艺术法的书:一是美国人伦纳夫·杜博夫所著的《艺术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年),一是周林主编的《艺术法实用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对比两本书中的目录和内容,国内艺术立法滞后于国外可见一斑,比如我的官司所涉及到的艺术创作、展览的法律限定这一立法空白,国外却有关于艺术家、博物馆、艺术资助、纳税问题等的立法规定。法国艺术法专家帕特里克·杰·奥基夫说,“对于艺术家的公共资助”在欧洲亦属“艺术法有争议的问题”,“当那些受到资助的艺术家创作出不为社会大多数人特别是立法者们所接受的艺术品时”——“主要是那些被看作是色情、淫秽或者带有政治色彩的作品”,“资助项目便会受到非议”。当然,国内的艺术创作、展览活动,民间资金甚至自掏腰包的情况多一些,政府出资、公共资助还在少数。我们经常听到国内艺术家、策展人大声呼吁国家能像国外那样成立艺术赞助制度,但我希望这种呼吁不仅是因为看见这种制度的“好处”,还看见它对艺术活动操守的承诺——绝不干犯法的事绝不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翻阅各类国家法律全书,在“文化艺术”这一栏也是页数最少的,可以说除了《著作权法》,其他立法都不痛不痒。笔者曾在一本很偏门的法律本子里查到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其概念竟然还停留在传统国、油、版、雕的水平上,对美术馆的职能操守更是语焉不详,这种条例怎么能规范现在“到处行为满天装置”的状况呢?即使是文化部发布于1994年的第八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在“美术品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活动条文中,也仅有一句“经营内容反动、淫秽等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美术品”,这跟《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式的含混条文性质相类。这可能也是导致2001年文化部临急抱佛脚发不具法律效力的4·17文件,欲把条文具体化为“不能暴露生殖器”等等的原因。由此可见国内艺术立法的不规范和滞后。除此,国内还有一个艺术法教育问题,据了解,各大学法律专业中基本没有专门的艺术法专业及课程(执业律师就无从谈起),而在普通大学特别是艺术院校的普及“法律常识”的课程中,有关艺术法的讲授更是奢望。对于未来将从事艺术创作活动的学子们,如何明白将来踏上社会后什么不能干、什么能干、怎么干,是一个颇值深思的问题。
       有人批评我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学术问题,这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因为在我看来是法律问题而非学术问题。修改学术界前辈何兆武“把历史的思维方式还给历史,把非历史的思维方式还给道理”的话,叫“把学术问题还给学术,把非学术问题还给道理”。要害处可能在于,像著作权法一样所规定的艺术家权利,某些人才认为是法律问题,他们恨不得动用一切法律力量来保护这一点,但一说到义务和权限——比如说作品出售要纳税,他们就恨不得只是个学术问题!按照这个逻辑,他们可能非常懊丧中国法律不是英美法系,否则按照判例法原则,苏坚同志败诉之后,全国人民人人都有合法权利上街光猪走一回,无论其体上三点是健康完好的“真善美”,抑或是人工制造、艾滋染身的“假丑烂”——如此“盛世”莅临,所有主张“不应立法限制艺术创作自由”的人士,该可集体光猪敲锣打鼓上街呐喊庆贺了吧!
       在我的这个官司中,“艺术”成了一些人的救命草,开口闭口就说这是艺术,好像一旦证明艺术身份,就不存在犯法问题。他们说“现实比艺术残酷”,所以既然现实可以杀人,则我艺术可以“吃死婴”。但如果你叫他们去做一个“跳楼”艺术,他们绝不会,因为“没命”的事他们是不做的——热爱生命、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正是人类的道德底线,艺术怎么又没有“底线”了呢?
       他们还搬出了专家,说他们的作品经由专家鉴定,正如中山大学法学院一教授说的:“艺术作品专业化程度很高,只能由大多数的艺术家组成‘理性人’(专家)来加以判断。”那么,什么叫作“专家”呢?他们是圣人?他们的权力高于法律?现在的专家犯罪的也常有呢!如果我好好学习和工作下去,我也有可能成为“专家”呀!所以,我的认识恰恰相反,因为现在“没有人是艺术家,也没有人不是艺术家”,“艺术作品专业化程度”可以说“很高”,也可以说“很低”,因此,“没有人是专家,也没有人不是专家”。那么,是不是“艺术品”,则只能由公众来决定;艺术品是不是犯法,只能由法律来决定。只要不违法,无论是不是艺术品,无论欣赏者人单人众,它都有理由存在;反之,无论劣品神品,趋者成千上万,都要禁止。
       对于打官司这种我正常履行公民权利的理性之事,有些人采取的非夷所思的攻击言辞,让我十分惊讶。在2001年那场“有害的艺术”讨论中,我对某美术杂志十分失望,在这次官司事件中,我对标榜“现代”的一些人同样失望。无论如何,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真理已在事件中显现。从这次官司事件所引发的反应看,我发现艺术界中部分人确实存在极端思想和心理。在目前的中国发展阶段里,部分先锋艺术家的愿望与现实需求和官方立场产生紧张关系,而“权力”更多在现实和官方一边,这样的结果是,压抑情绪、扭曲心理成为纵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与积极心理平行的主线之一,“开枪”和“吃死婴”成为这两个时代的标志性事例。他们中有人总要做一些触犯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等的事情才能得到满足。你要是批评、抨击他们,他们会狡辩说中国太落后了,太保守了,太没自由了,我们要通过破坏行动来打破当局的禁区。按他们的相对主义理论,就像有个青年弑父,他说:“父亲管我太严,我要争取自由!”对于这般罔视公众的“犯科”,公众有权呼吁某种评判武器。法律作为现代性的社会最终的调节武器,亦是界定“艺术自由”的最后底线和最佳武器。像香港议员刘慧卿鼓吹“台独”论,也是胸前挂“言论自由”的牌,但因为有国家大宪法和香港“小宪法”——基本法关于拥护国家统一、一国两制的条文,我们才拥有有力回击的武器,香港警方才能依法介入调查。
       我能理解在这个官司过程中某些人看似为“捍卫艺术”的“崇高使命”而义愤填膺的样子。打官司对当事人绝对是件令人不痛快的事,相反可能带来痛感,正好,法律是确诊疼痛调节社会转向健康秩序的有力武器,正如疼痛使人对自身健康保持清醒一样。我们说不会感受疼痛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同理,缺乏反省的艺术体系是没有前途必自腐其身的,无论传统或现代、保守或实验。
       专家本是公众的一部分,但当他们被选出来成为面对公众的客体时,他们是一意孤行呢,还是更大限度代表公众的利益?这又是另一个更深入的问题,这个问题使我想起“民主”这一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早期,精英、专家大都害怕、憎恨“民主”,因为“民主”意味着“粗民俗众”说了算。“民主”能到达当代的真义,历经诸多波折,不乏流血事件。它对思考艺术中大众与精英的关系问题颇有启发。在当代,我认为整体上来讲,“公众利益”将是“民主标准”的决定性因素。所谓“精英”、“专家”,其实是公众的一部分。在中国,无论你是“画坛精英”或是别的什么“坛”的精英,只要把身份前推两三代,你就是“草野”、“农民”出身嘛,“反人民”、“反大众”就是反“根”,你难道不脸红吗?现在确实有很多“精英”、“专家”自认不是“娘肚子出来的”,而是“天生我才”,所以,他们以为有“特权”是理所当然的。问题可能又有,既然是艺术问题,少数人也是有权利的吧!而且艺术史的经验是,真正的艺术、前沿的艺术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样一争就成了一个无底洞。
       所以,我预感是否有一个类似选举总统一样的工具在哪里——我坚信法律将提供有益的经验,虽然作为公众“行为规则”的某种尺度,法律自身存在滞后、保守、过时的问题,但对于同属“行为规则”范畴里的艺术活动应可提示某种公众标准——这个工具当然是动态的,它要与时俱进,以成为艺术前进的动力而不是阻力。
       有人担心艺术立法反过来干预艺术创作自由,但就目前实验艺术中所存在的严重问题看来,“艺术被自己人搞死”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艺术被别人管死”!我不知道国外是如何达成艺术创作、展览活动中主(艺术家、策展人等)客(观众、政府等)之间的共识的。永远只是由艺术家、策展人说了算,政府、公众永远是配角,有时只能成为被挑战、甚至被戏弄的对象吗?不过,这个话题无论如何发展,“因国而别”将是一个起码前提,绝不会有什么“国际标准”,因为不同国家、民族都有不同的文化、法律、宗教、道德、伦理、心理、生理等背景。而且,以后真的是搞出一个投票制也好、立法也好,或是推选出代表行使权力也好,公众价值必是主导!
       苏坚,教师,现居广州,曾发表文章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