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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举行
作者:佚名

《新华月报(记录)》 2007年 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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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4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12月24日上午,共有27项议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等被提请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先后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胡康生、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草案几经修改,已趋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并作出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劳动合同法草案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收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收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会议作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这部首次被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确定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乔晓阳分别就三个议案作了说明。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葡萄牙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分别就有关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5日下午,会议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根据 “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现在提请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注意了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主要内容基本可行,目前出台时机也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系列举措给予高度评价。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好劳动合同法,事关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事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是在立法工作中实践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法草案初次审议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于今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9万多件。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还以各种方式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专家的意见,并赴多个省市进行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对适用范围、企业规章制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服务期、竞业限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经济性裁员、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十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许多条文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长期以来,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修改后的草案将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这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间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者反映强烈。草案据此作了修改,一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规定相应的试用期,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试用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是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多了一种追讨工资的法律手段;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拖欠行为的违法成本。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者关心的拖欠问题,有利于维护劳动者依照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审议。
       当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报告,关于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关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向会议报告了我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情况。他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时期,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几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带动下,矿业市场由冷变热,矿产资源开发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多年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凸现;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逐步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过去那种“有水快流”、放任开采的矿业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矿产资源储量不足。矿产勘查长期投入不足,公益性地质工作滞后,找矿技术缺乏重大突破。近几年,在主要矿产资源中,有七成以上矿种的探明储量没有增加,有一半左右矿种的探明储量趋于减少。勘查工作相对滞后。石油储采比只有14∶1,与世界平均水平40∶1相比,差距很大。
       ——矿产资源利用率低。资源综合利用率只有30%左右。在资源开采环节,矿山企业“小、散、乱”,矿产资源回收率较低。在冶炼加工环节,生产装备和工艺落后,企业规模不经济,能源资源消耗高。在消费使用环节,用能产品单耗高。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一些矿业权人“圈而不探”,炒作资源,“以采代探”,越界开采;一些地方无证勘查,私挖滥采;一些地方越权审批资源,袒护落后企业,甚至出现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牟取暴利的情况。矿业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屡禁不止。
       ——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煤矿安全事故多发,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矿山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全国矿山采空区面积1.35万平方公里。采矿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累计达200多亿吨,废水、废气排放量也很大。
       曾培炎指出,要坚持立足国内、互利合作,加强勘查、集约开发,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范管理、促进和谐的方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业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动矿业走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安全的矿产资源供应保障。他要求:
       ——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国务院2006年颁布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对加大矿产勘查工作力度做了全面部署。加强重点矿种、重点矿区勘查。以石油、天然气、煤炭、铀、铁、铜、铝等16个矿种为重点,加强11个主要含油气盆地、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16个重点金属成矿区带、296座大中型危机矿山和重要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到2010年,力争西部地区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接续基地,东中部地区隐伏矿产勘查实现新的突破。
       ——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着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积极利用低品位铁矿、铝土矿、磷矿等资源。重点解决北方厚煤层以及小煤矿回采率偏低的问题。到2010年,全国煤炭资源矿井回采率平均水平,在目前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还要切实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继续实施内蒙古白云鄂博稀土铁矿、甘肃金川铜镍矿、四川攀枝花钒钛磁铁矿、湖南柿竹园多金属矿等综合利用项目。到2010年,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35%左右。
       ——突出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提高矿业安全生产水平。落实矿山安全生产的目标。把“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的主要指标分解到有关地区和企业,要求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0%以上、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深入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继续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确定关闭对象、严格关闭标准、限定关闭时间、落实关闭任务,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
       曾培炎还报告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十项主要措施: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生产供应能力;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突出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力推进矿业科技进步;深入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规范的矿业管理机制和制度;积极推进国际矿业合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法治建设。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报告了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他说,近年来,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减轻结构性污染、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增强水污染防治能力、完善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等四个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水污染状况相当严重;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部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过高;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周生贤表示,“十一五”期间,要着重从四个方面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执法监管;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切实提高污染防治能力。他还向会议报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与审议意见以及跟踪检查所提意见与建议的落实情况。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报告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情况。他说,近年来,我国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着力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着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这些酝酿多年、难度很大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但同时,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与运作机制不适应市场需要;金融宏观调控面临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他表示,将主要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要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深化内部改革,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严防不良资产反弹和经营效益下滑。继续推进分支机构改革,加强对基层机构风险和内控的考核管理,确保新体制、新机制在全系统的有效运行。
       ——全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业务品种较为丰富的金融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增强金融宏观调控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进一步加快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加快金融市场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一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股票市场。二是继续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三是通过金融创新不断加大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实施鼓励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建立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公平市场规则,积极培育促进金融创新的社会环境。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跟踪检查有关农业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拟提请表决的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何鲁丽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组织检查组于今年7月至9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向会议报告了检查情况。他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少数民族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配套法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由于发展起步晚、起点低,自我发展能力弱,民族地区还面临着不少的困难。
       
       ——经济发展仍然滞后。去年,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仅占全国生产总值的8%,人均生产总值相当于全国人均水平的29.4%。保吃饭与保建设矛盾突出,农牧区“行路难、用电难、饮水难”大量存在。
       ——扶贫攻坚任务艰巨。民族地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而且返贫率高。截至去年底,全国民族地区农牧区绝对贫困人口仍有1170.4万,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49.5%,比上年增加1.8个百分点。
       ——发展教育困难很多。民族地区的许多乡镇学校,工资待遇低,教师外流严重。去年底全国699个民族地区县中,150个县“两基”不达标。
       ——医疗卫生基础脆弱。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边远山区和牧区,医务人员严重不足,医疗设备十分短缺,“看病难”问题突出。
       ——社会保障惠及面窄。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699个县中,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还有323个县,占总数的46.2%。
       同时,司马义·艾买提指出了法律实施中的一些问题:配套资金减免规定落实不到位,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小、不规范,资源开发补偿规定不落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不到位,配套法规建设需要加快进度。
       司马义·艾买提建议,将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和资金进一步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统一纳入中央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范围。教育方面,将“一补”经费由国家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医疗卫生方面,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建立农牧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检查有关农业法律实施和农业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2003年以来,先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进行了执法检查,组织了落实农业政策、农村金融服务情况的专题调研,并就做好“三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建议高度重视,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常委会十分关注改进工作情况,在上述检查、调研基础上,今年组织了“回头看”跟踪检查。乌云其木格副委员长报告了检查、调研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作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关于物权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成思危副委员长主持。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共收到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和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006件,按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将这些议案分别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财政经济委员会296件,法律委员会283件,内务司法委员会160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136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78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50件,外事委员会3件。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共651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各单位的职责范围,统一交由174个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周永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总理提请任免农业部部长的名单,决定免去杜青林的农业部部长职务、任命孙政才为农业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0号、第61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定于2007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葡萄牙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会后发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76人。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委员长会议提请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的名单,决定任命张学忠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在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重要讲话。他说,会议高票通过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投入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6次,座谈会、论证会开了上百次,还全文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草案做了重大修改。现在的草案凝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
       吴邦国指出,物权法律制度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宪法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单行法律,也从民事的、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有关物权作了大量特别的补充性规定。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需要依据宪法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审议中,大家一致认为,物权法草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了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吴邦国指出,会议作出了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吴邦国指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常委会经过3次审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的保护责任。它的颁布实施,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吴邦国指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履行职责,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立法工作实现新突破,向实现本届立法目标迈出坚实步伐。监督法、企业破产法等重要法律相继出台,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明年大会审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向前推进。一年来,共审议了2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有5件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是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加强了对社会普遍关心问题的监督。一年来,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公正司法等重大问题,对12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的11个专项工作报告,加强了跟踪监督,着力推动了整改落实。
       三是代表工作迈上新台阶,代表作用进一步发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注重把办理代表议案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把扩大代表参与同提升常委会工作水平结合起来,把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同提高议案建议质量结合起来,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到目前为止,代表提出的1006件议案、6567件建议,已经全部办理并答复代表。
       四是对外交往开创新局面,中国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与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与美国参众两院、与日本国会众议院、与欧洲议会等分别进行了定期交流。还分别与日本参议院、印度人民院、澳大利亚众议院、巴西众议院、智利参众两院、南非国民议会、埃及人民议会签署建立定期交流机制的谅解备忘录。
       在回顾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后,吴邦国对今后一段时间常委会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他强调,要着重做好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统筹安排好明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继续加强常委会机关建设。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据2006年12月25-30日《人民日报》)